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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伦理妥协是一种特殊的行为选择,表现为择小善弃大善,行政行为伦理妥协似乎与公共行政追求公共利益的宗旨相背离,但它又是公共领域不可回避的现象。要确保行政行为伦理妥协获得合法性,得到公众支持,必须从目的、手段和行政人员心理三个雏度进行严格限定,确保它只是出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以权谋私,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不是贪图方便的随意之选,行政人员会感受到一定的心理煎熬而不是冷漠对待。科学限定行政行为伦理妥协,有助于规范行政人员职权行为,避免他们假借妥协之名行渎职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