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丢失手机厂方是否应该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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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丢失手机厂方是否应该负责?
  
  中山市读者肖洋先生陈述:
  我在中山一间制衣厂做工。2006年5月6日,我在厂方宿舍丢失手机一部,当时报了“110”。半个月后,工友又丢了两部手机。因为宿舍是厂方在厂外租给我们住的,事发后,厂方一直不理会我们反映的情况,他们只说如果我们觉得那个宿舍不安全,就搬到另一个宿舍去。
  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厂方是否要负责任?如果上诉,应该找哪些部门?
  答: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与工友们是否与工厂签订物品保管合同,如果有这样的合同,那么,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你们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这样的保管合同,那么,员工物品(譬如你的手机)将会被视为个人财产,其保管权属于你自己,和厂方并无多大关系,厂方也不存在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至于手机或其他物品被盗,你们可以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予以立案侦破。
  在此,诚望在外打工的朋友们要小心谨慎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2.单位因劳资纠纷而扣留我的年终奖合理吗?
  
  深圳市读者石先生陈述:
  我与我曾服务的单位发生了劳资纠纷,当时已由法院审理结束。在这次纠纷中,有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有许多差错以及不明确的地方。在法院审理时,该单位并没有提出此事。事隔5年后,有人拿出借据,要求我偿还借款4000元。在借据中,我明确借出的只有2500元,其余的数字不知是谁写在借据上的,又没有落名字,笔迹也不同。单位负责人说,如果我不同意偿还这4000元,则把单位尚未发给我的年终奖金8000元全部留下。我多次找单位会计解释我不同意的原因,遭到对方拒绝。这期间,我再次找到单位,说明可以先把有争议的4000元留下,把剩余部分先给我,对方还是不肯。到现在,单位扣留我的8000元奖金已近半年。我想起诉对方。
  请问,1)单位是否已构成侵占财产罪或敲诈勒索罪?2)我能否要求其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答:1)对方既不构成侵占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应被认定为上述犯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至于敲诈更加不符合。所以,你只能以其他理由进行民事诉讼。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2)只要你有该单位应当付你8000元的证据,那么,对方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至于经济赔偿,一般至多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单位所掌握的所谓“借据”,只要单位不能出具两年内你有过这笔借款的证据,则将被认定是已过诉讼时效,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也不能得到支持,即你无需偿还此款。
  4)你不能为了先拿到部分款项而对该“借据”做出任何新的承诺,否则,对方即可以根据你的承诺要求你偿还借款。
  
  3.工作十年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顺德市读者张小姐陈述:
  我在该企业工作已满11年,是否可以不签合同,或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老板不愿意签,我如何处理呢?我再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答: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家企业工作满十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老板不同意,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你不应提出辞职,如果现在辞职,即变成是你要解除合同,单位可以不作补偿。
  
  4.如果单位单方终止合同,应作哪些补偿?
  
  中山市小榄镇陈十红小姐陈述:
  过几天,我就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了。我已经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8年。请问,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我能要求公司作哪些方面的补充结算?
  答:如果是单位要求终止合同,经协商一致,由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累计8个月工资。
  
  5.法官要求起诉方承担执行费,合理吗?
  
  东莞市读者区先生陈述:
  因原公司拖欠工资,我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被裁决原公司支付我2145.46元,后我打电话到原公司,公司让我去会计处签字领钱。我去了后,会计有意刁难,要求我写完收条(尚未付款)去总经理处签字。总经理将我的收条扔到地上,说没有钱给我。之后,我听从仲裁会建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50元,说此执行费可由被诉人承担。后来,执行法官却以被诉人态度较好并及时交纳拖欠费用为由,要我承担执行费。我想询问此事件是否合理合法。
  答:法官无权减免对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果法官这样做,未能将执行费全额执行,是不能结案的。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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