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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解释中,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及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种法律方法无不充斥着实用主义精神。概而言之,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催生出三个统一: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的统一,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系统性后果与个案性后果的统一。实用主义解释观滋生负面效应: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蕴涵"反动"因素,缺乏民主约束,容易滋生犬儒主义。对于实用主义刑法解释,应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以保障解释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