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5年5月,辽宁铁岭富洲律师事务所(原铁岭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庆良接受一放火案的犯罪嫌疑人施洪清的委托,为施作辩护人。一审开庭他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法院没采纳他的辩护意见,判施洪清有期徒刑六年。施洪清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他都坚持了这一辩护意见。他根据施洪清提供的线索:着火当天晚上,施在家做作业,有两个村民在施家喝酒,能证明施没去着火现场。任庆良依线索调取证据,提交法院。出庭的公诉人恼怒,立即找那两证人核实出证的真伪。开始两证人坚持给律师出的证是真的,公诉人见没达目的,就把两证人带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