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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只有让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才能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一、关于劳动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劳动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改革以来,我国在按劳分配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但对劳动按贡献分配,除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深圳市有试点以外,在全国尚无经验。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按劳动力的实际贡献分享企业利润的比例在不同类型企业是有差别的: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40%—5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劳动分配占比为10%—2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分配占比为5%—10%。
(二)构建员工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是一些有识之士研究如何缓和劳资矛盾、让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存在。研究结果认为:要让资本主义延续,必须要解决分配的不公平,必须解决占有的不平等。为此提出了“员工持股”的理论。实验结果发现: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劳资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变劳资对立为劳资合作共赢。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议会立法,在全国推广。在德国,员工持股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员工持股企业有所扩大。我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引起了全国的重视,各地均已开始试点。根据笔者在华为集团的调查,员工持股的数量应按贡献来确定。华为集团的员工持股制度是按照员工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评定其职务级别,按照“职级”确定基本工资、购股权或股权,按业绩确定奖金档次。持股员工代表可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决策。员工股不能用来抵押、偿债、买卖、变现、馈赠、继承,仅用于分取企业红利。对于年满60岁或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可继续持有红利股参与分享企业红利。员工去世后,企业可按上年红利价的10倍,作为抚恤金付给家属。
(三)设定人力资本股
“人力资本”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于1906年提出。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人力资本投资”理论。20世纪90年代才被德国、美国等经济学家和学者所重视,被一些企业所采纳,“人力资本理论”才逐步流行。根据笔者研究,劳动力作为资本,必须定量化,根据员工劳动的经验、能力、业绩(或职务)折价入股成为人力资本股。人力资本股(劳动力股)是一种分红股,随劳动力本人在企业内部工作才有效,每年可分享企业红利。员工退休或调离企业,劳动力股就自行撤销。员工退休后,劳动力股(人力资本股)也可作为补充养老金继续分取红利,但不能继承、转让。
二、关于资本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资本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对资本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贡献率的计量,起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计量经济学最流行的时期,由英、美学者对近百年的历史资料进行研究基础上,对资本、劳动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贡献率制定了模型: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率为30%—35%,劳动贡献率为65%—70%,其中初级劳动占10%—20%,高级劳动(技术与管理)为50%—55%。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处于工业化的中期或中后期,中国的产业以资本密集型为主,资本的贡献率为40%左右、劳动的贡献率为25%左右,技术和管理占35%左右。我国的资本贡献率约比发达国家高5—10个百分点。这里面除了有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以外,还有计算方法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把农场主收入和非农小业主收入作为劳动者收入。而我国将非农小业主收入作为资本收入。计算资本收入时,美国不计算国有资本收入,英国只计算一小部分国有资本收入,而我国国有资本收入是资本收入的主体。根据笔者在深圳市的调查资料分析,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贡献率,在不同类型企业有差距: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15%—2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资本分配占40%—5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分配占20%—30%。
(二)实行投资保险制度
投资保险或再保险已是发达国家的常态(惯例)。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保险,对投资项目进行保险,这不仅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保护项目承办人的权益。对投资进行保险,我国起步较晚,在2008—2009年世界性金融危机后才起步。
无论是法人投资还是自然人投资,是投资于实业还是投资于虚拟经济,是自己理财还是委托理财,是国内投资还是海外投资,都可以在保险公司进行资本投资保险或再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的风险度来确定保费收取标准和赔付比例。
对于低收入者的小额投资,可以委托理财公司投资理财增值,由理财公司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或再保险。
(三)建立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保费增值分享制度
对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保费增值部分让客户分享,这是近几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理论。
银行存款利率应随通货膨胀率的波动而浮动,使存款人(或机构)的存款利率保持有1%—3%的净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根据存款期限确定具体利率。银行利用客户存款理财获得的收益可按“4∶6”比例返还存款客户(银行分40%、客户分60%),使客户存款获得增值收益。理财失误,由理财方(银行)自行承担理财损失。银行对客户存款进行保值保险,保费由银行支付。保险公司利用客户保费理财所获得的收益,可按“6∶4”的比例分成,即保险公司分得60%的收益,客户分得40%的收益,亦可以“5∶5”分成。
(四)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的全民分享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分享制度,过去只在一些富裕国家或富裕地区曾使用过。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通过拍卖国有资产,将收益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我国要求国有企业上缴资本收益也是最近几年才提出,尚未立法。 国有资本按法律规定上缴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本收入,可分别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基金——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调控;建立社会补充福利基金——对社会福利基金给予必要的补充,使全民受益;建立公益基金——用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支付或补充。
三、关于技术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技术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技术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我国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体制改革,技术就可以参股、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后来随着专利登记保护和专利市场的发展,技术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就在全国全面推开。
根据笔者调查研究,在不同类型企业,技术按贡献分配的比例有差异: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10%—2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技术分配占20%—3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技术分配占40%—50%。
(二)发展知识、科技中介,完善知识、技术市场
改革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技术市场的建立,科技中介才应运而生。为了发展和完善知识、科技中介和技术市场,需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的知识、技术中介平台,发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让企业与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和交易能够更顺利,实现互利共赢;二是要创建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转让做好价值鉴定;三是完善科技市场,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完善知识、技术入股的标准,扩大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份额
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标准,扩大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范围,让更多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成为符合技术入股要求的资产。将知识、技术要素股份设置细化,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科技人员研发能力及其技术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其公司一定的股份或股份收益权。知识、技术要素股份可设置为知识价值、技术成果、职务成果和综合知识、综合技术股份等形式。
四、关于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建议
管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在我国也是改革后的产物,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工业和商业服务业领域试行厂长、经理承包制时才出现。但那时并没有对管理层管理的贡献率进行定量化测定或核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深圳市试点对企业经理试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才开启中国的管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
根据笔者调查,管理在不同类型企业的贡献率和分配比例差距不大,比较接近。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管理按贡献分配的比例大体均为10%—20%。但由于管理层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同,管理层高端管理人员的报酬呈现以下规律:技术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最高,资本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次之,劳动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最低。
(一)企业在初创时期或业务转型时期
企业股价较低、资本短缺时,可采用管理要素入股等股权激励模式,成本低廉,且具有长期激励性,打好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在企业成长时期
企业生存和发展动力要创新,管理也需创新,这一时期可采用虚拟股票等多种摸式对其进行激励,以促进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在企业成熟时期
企业的知名度高,但发展艰难、潜力较小,对管理者的激励可采用年薪制等短期激励机制。
总之,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应考虑企业的生命周期,激励机制要有灵活性和战略性,使其达到最佳效果——效益最大化。
五、政府对要素参与分配适度调控的建议
(一)对要素的贡献要进行规范与鉴定
为了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创造的价值进行规范和定量鉴定,政府除了要制定专项法律以外,还要委托权威机构(第三方)研究评定不同类型企业要素创造价值的贡献率,为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量化依据。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来鉴定不同行业企业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指标(贡献度),使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二)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管,调节企业盈利率
为了防止一些垄断企业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市场,获取暴利,推动通货膨胀,政府必须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监管。对产品价格的监管要进行分类,对于公共产品类、准公共产品类、大众产品类的不同产品(包括服务)类型价格的监管标准为:社保、医疗、药品、教育和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类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为成本的1—2倍;粮、棉、油、菜和石油、煤炭等准公共产品类的价格为成本的2—3倍;一般大众产品价格为成本的3—5倍;高技术产品价格为成本的5—6倍。凡是价格超过成本最高倍数限额的,国家应开征暴利税予以调控,以便调控企业盈利率,调节不同企业要素分配的差距。
(三)完善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控制要素分配的差距度
为了调控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度,政府应开征要素所得税和消费税。
开征要素所得税:对劳动力持有者的收入开征所得税;对资本持有者征收所得税以外,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技术持有者征收所得税以外,开征技术专利和技术成果转让、交易税;对职业经理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开征所得税以外,开征收入调节税或奖金税,以控制高管的过高收入。
开征消费税:对低端大众商品为了调节供求开征低税率的消费税或免征消费税,对高端商品开征累进消费税,以平衡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有时为了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可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有时为了控制物价过快、过高上涨,可扩大消费税税种,调高消费税税率。通过消费税来控制消费、平抑物价,调控不同阶层的生活水平。
(四)实行投资、捐赠免税和退税制度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将消费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凡是自然人和法人将收入用于投资的部分可视作“公益性”投资,准于免税或退税。机构所得收入和个人所得收入用于公益性投资与慈善事业的一律采用免税和退税制度,以保障公益投资人和慈善投资人的权益。
(五)开证遗产税、赠与税和财产转移税
凡是家族中由上一代给下一代留有遗产的,都要征收遗产税,给亲朋好友馈赠的财产要征收赠与税,以防止财富过多地向高收入群体或少数人集中。对于移居海外的居民征收财产转移税,以补偿社会对其事业发展的支出。
(六)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除了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基本保险制度以外,还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和社会低收入群体创业,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开创脱贫致富门路,缩小地区、城乡、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按贡献分配最能体现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
一、关于劳动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劳动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改革以来,我国在按劳分配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但对劳动按贡献分配,除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深圳市有试点以外,在全国尚无经验。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按劳动力的实际贡献分享企业利润的比例在不同类型企业是有差别的: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40%—5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劳动分配占比为10%—2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分配占比为5%—10%。
(二)构建员工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是一些有识之士研究如何缓和劳资矛盾、让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存在。研究结果认为:要让资本主义延续,必须要解决分配的不公平,必须解决占有的不平等。为此提出了“员工持股”的理论。实验结果发现: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劳资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变劳资对立为劳资合作共赢。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议会立法,在全国推广。在德国,员工持股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员工持股企业有所扩大。我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引起了全国的重视,各地均已开始试点。根据笔者在华为集团的调查,员工持股的数量应按贡献来确定。华为集团的员工持股制度是按照员工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评定其职务级别,按照“职级”确定基本工资、购股权或股权,按业绩确定奖金档次。持股员工代表可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决策。员工股不能用来抵押、偿债、买卖、变现、馈赠、继承,仅用于分取企业红利。对于年满60岁或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可继续持有红利股参与分享企业红利。员工去世后,企业可按上年红利价的10倍,作为抚恤金付给家属。
(三)设定人力资本股
“人力资本”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于1906年提出。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人力资本投资”理论。20世纪90年代才被德国、美国等经济学家和学者所重视,被一些企业所采纳,“人力资本理论”才逐步流行。根据笔者研究,劳动力作为资本,必须定量化,根据员工劳动的经验、能力、业绩(或职务)折价入股成为人力资本股。人力资本股(劳动力股)是一种分红股,随劳动力本人在企业内部工作才有效,每年可分享企业红利。员工退休或调离企业,劳动力股就自行撤销。员工退休后,劳动力股(人力资本股)也可作为补充养老金继续分取红利,但不能继承、转让。
二、关于资本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资本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对资本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贡献率的计量,起始于20世纪60—70年代,计量经济学最流行的时期,由英、美学者对近百年的历史资料进行研究基础上,对资本、劳动在企业利润创造中的贡献率制定了模型: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率为30%—35%,劳动贡献率为65%—70%,其中初级劳动占10%—20%,高级劳动(技术与管理)为50%—55%。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处于工业化的中期或中后期,中国的产业以资本密集型为主,资本的贡献率为40%左右、劳动的贡献率为25%左右,技术和管理占35%左右。我国的资本贡献率约比发达国家高5—10个百分点。这里面除了有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以外,还有计算方法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把农场主收入和非农小业主收入作为劳动者收入。而我国将非农小业主收入作为资本收入。计算资本收入时,美国不计算国有资本收入,英国只计算一小部分国有资本收入,而我国国有资本收入是资本收入的主体。根据笔者在深圳市的调查资料分析,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贡献率,在不同类型企业有差距: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15%—2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资本分配占40%—5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分配占20%—30%。
(二)实行投资保险制度
投资保险或再保险已是发达国家的常态(惯例)。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保险,对投资项目进行保险,这不仅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保护项目承办人的权益。对投资进行保险,我国起步较晚,在2008—2009年世界性金融危机后才起步。
无论是法人投资还是自然人投资,是投资于实业还是投资于虚拟经济,是自己理财还是委托理财,是国内投资还是海外投资,都可以在保险公司进行资本投资保险或再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的风险度来确定保费收取标准和赔付比例。
对于低收入者的小额投资,可以委托理财公司投资理财增值,由理财公司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或再保险。
(三)建立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保费增值分享制度
对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保费增值部分让客户分享,这是近几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理论。
银行存款利率应随通货膨胀率的波动而浮动,使存款人(或机构)的存款利率保持有1%—3%的净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根据存款期限确定具体利率。银行利用客户存款理财获得的收益可按“4∶6”比例返还存款客户(银行分40%、客户分60%),使客户存款获得增值收益。理财失误,由理财方(银行)自行承担理财损失。银行对客户存款进行保值保险,保费由银行支付。保险公司利用客户保费理财所获得的收益,可按“6∶4”的比例分成,即保险公司分得60%的收益,客户分得40%的收益,亦可以“5∶5”分成。
(四)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的全民分享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分享制度,过去只在一些富裕国家或富裕地区曾使用过。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通过拍卖国有资产,将收益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我国要求国有企业上缴资本收益也是最近几年才提出,尚未立法。 国有资本按法律规定上缴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本收入,可分别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基金——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调控;建立社会补充福利基金——对社会福利基金给予必要的补充,使全民受益;建立公益基金——用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支付或补充。
三、关于技术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探索
(一)建立技术按贡献分配的制度
技术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我国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体制改革,技术就可以参股、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后来随着专利登记保护和专利市场的发展,技术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就在全国全面推开。
根据笔者调查研究,在不同类型企业,技术按贡献分配的比例有差异: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按贡献分配约占企业利润的10%—20%;在资本密集型企业,技术分配占20%—30%;在技术密集型企业,技术分配占40%—50%。
(二)发展知识、科技中介,完善知识、技术市场
改革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技术市场的建立,科技中介才应运而生。为了发展和完善知识、科技中介和技术市场,需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的知识、技术中介平台,发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让企业与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和交易能够更顺利,实现互利共赢;二是要创建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转让做好价值鉴定;三是完善科技市场,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完善知识、技术入股的标准,扩大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份额
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标准,扩大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范围,让更多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成为符合技术入股要求的资产。将知识、技术要素股份设置细化,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科技人员研发能力及其技术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其公司一定的股份或股份收益权。知识、技术要素股份可设置为知识价值、技术成果、职务成果和综合知识、综合技术股份等形式。
四、关于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建议
管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在我国也是改革后的产物,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工业和商业服务业领域试行厂长、经理承包制时才出现。但那时并没有对管理层管理的贡献率进行定量化测定或核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深圳市试点对企业经理试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才开启中国的管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
根据笔者调查,管理在不同类型企业的贡献率和分配比例差距不大,比较接近。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管理按贡献分配的比例大体均为10%—20%。但由于管理层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同,管理层高端管理人员的报酬呈现以下规律:技术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最高,资本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次之,劳动密集型企业高管报酬最低。
(一)企业在初创时期或业务转型时期
企业股价较低、资本短缺时,可采用管理要素入股等股权激励模式,成本低廉,且具有长期激励性,打好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在企业成长时期
企业生存和发展动力要创新,管理也需创新,这一时期可采用虚拟股票等多种摸式对其进行激励,以促进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在企业成熟时期
企业的知名度高,但发展艰难、潜力较小,对管理者的激励可采用年薪制等短期激励机制。
总之,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应考虑企业的生命周期,激励机制要有灵活性和战略性,使其达到最佳效果——效益最大化。
五、政府对要素参与分配适度调控的建议
(一)对要素的贡献要进行规范与鉴定
为了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创造的价值进行规范和定量鉴定,政府除了要制定专项法律以外,还要委托权威机构(第三方)研究评定不同类型企业要素创造价值的贡献率,为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量化依据。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来鉴定不同行业企业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指标(贡献度),使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二)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管,调节企业盈利率
为了防止一些垄断企业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市场,获取暴利,推动通货膨胀,政府必须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监管。对产品价格的监管要进行分类,对于公共产品类、准公共产品类、大众产品类的不同产品(包括服务)类型价格的监管标准为:社保、医疗、药品、教育和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类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为成本的1—2倍;粮、棉、油、菜和石油、煤炭等准公共产品类的价格为成本的2—3倍;一般大众产品价格为成本的3—5倍;高技术产品价格为成本的5—6倍。凡是价格超过成本最高倍数限额的,国家应开征暴利税予以调控,以便调控企业盈利率,调节不同企业要素分配的差距。
(三)完善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控制要素分配的差距度
为了调控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度,政府应开征要素所得税和消费税。
开征要素所得税:对劳动力持有者的收入开征所得税;对资本持有者征收所得税以外,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技术持有者征收所得税以外,开征技术专利和技术成果转让、交易税;对职业经理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开征所得税以外,开征收入调节税或奖金税,以控制高管的过高收入。
开征消费税:对低端大众商品为了调节供求开征低税率的消费税或免征消费税,对高端商品开征累进消费税,以平衡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有时为了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可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有时为了控制物价过快、过高上涨,可扩大消费税税种,调高消费税税率。通过消费税来控制消费、平抑物价,调控不同阶层的生活水平。
(四)实行投资、捐赠免税和退税制度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将消费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凡是自然人和法人将收入用于投资的部分可视作“公益性”投资,准于免税或退税。机构所得收入和个人所得收入用于公益性投资与慈善事业的一律采用免税和退税制度,以保障公益投资人和慈善投资人的权益。
(五)开证遗产税、赠与税和财产转移税
凡是家族中由上一代给下一代留有遗产的,都要征收遗产税,给亲朋好友馈赠的财产要征收赠与税,以防止财富过多地向高收入群体或少数人集中。对于移居海外的居民征收财产转移税,以补偿社会对其事业发展的支出。
(六)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除了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基本保险制度以外,还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和社会低收入群体创业,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开创脱贫致富门路,缩小地区、城乡、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按贡献分配最能体现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