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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能动司法的大环境中,司法建议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效力的非强制性、提出缘由的特定性、涉及的问题的非法院主管性等特质决定了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参与社会管理,寻找合力解决社会问题。司法建议应注意把握“度”“矢”“范”“果”,使内力与外力有机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实现司法建议的延伸审判职能及解决社会问题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