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疏解r——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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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监察权威,《监察法》已将有关人员作伪证、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等妨害监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中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规制发生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证人作伪证、被留置人脱逃、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等妨害监察行为.基于法律秩序统一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为了实现刑法对妨害监察行为的有效规制,应当通过立法路径,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包括增设独立的“妨害监察罪”、修改相应犯罪中有关行为所处诉讼阶段的规定、将“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新增到相应规定中、扩充打击报复犯罪对象的范围、将监察决定与监察建议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对象、将被留置人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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