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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呼政发[2016]46号2016年11月4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