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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51-01
摘要: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公司应当承担以环境责任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当公司从公司环境责任的构成、内容、法律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时,希冀达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获得保障的双赢局面,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 法律法规 可持续发展 双赢
一、公司环境责任基本问题分析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本文所述的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20世纪以来公司责任说逐渐为各国所接受,英国、美国等国家也有了立法化的倾向。相较于利益性,公司环境责任更具有社会性,是公司责任的重要体现。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 外部性理论
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1。而如今公司实现经济发展的外部性问题已扩展到了区际之间、国际之间。整个地球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淡水短缺等,都已经危及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世界观察指出“世界经济在迅速向前发展,但由此带来的生态退化及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仍然令人担忧。”2而公司在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是必要而合理的。
第二 环境权理论
当前我国有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还不成熟。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首要的问题就是为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寻找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制。
二、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的相关立法
企业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监督,因此法学界从理论到实践就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分别讨论了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应用问题。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公司承担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相应社会责任确定了明确的法律基础。《环保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如果公司超标排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在没有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第一 对经济发展模式的立法不明确
我国国情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即“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但我国的“经济建设绝不能以破换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不能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或者割裂开来。”3而现今我国并没有关于公司经济发展模式明确的相关立法,因此,只有把“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4落实在法律强制规范中,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第二 对企业各阶段对环境承担责任的立法过于模糊
从公司设立的萌芽阶段、存续期间到公司终止后,针对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的模糊性,公司环境责任衡量标准的不一致性以及环境侵害的潜伏性所引发的环境责任问题该如何解决5?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由政府承担。因此,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健全公司对此阶段的环境责任。
第三 市场消费体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企业应当从生产开始就提倡一种健康的、利于环境发展的消费模式,约束自身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引导消费者培养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构建科学的市场消费体系。而目前我国对相关立法规范并不完善,因此在生产和消费阶段也应当加以深思,如何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导向。
第四 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分配不够明确
作为公司的决策层,势必要考虑到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权益的实现。履行责任应当是自发、主动的,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司并没有积极地实现自律,针对公司自身承担环境责任自律的薄弱性,面对我国相对模糊的职能分配和责任落实制度,应当对公司董事、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的完善,健全内部结构,为把公司引上自主承担,他律监督的环境保护之路而不断努力。
三、完善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建议
(一)明确公司环境责任构成、落实公司职能部门责任
明确公司环境责任的构成,就应使公司树立责任意识、制定责任方案、贯彻承担理念,对公司董事、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的完善,健全内部结构,把环境责任的承担细致化,部门化,在公司内部制定适合本公司的环境责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指导;把公司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个生产、销售的流程中,以达到所有公司从生产到销售,实现公平而统一的责任履行效果。
(二)完善公司环境责任内容、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的企业责任方面的立法很少,许多法条、标准的制订已相当滞后,有些污染品种甚至几乎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针对不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制定对应的量化标准,对能源的使用效率、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品种和排放指标都进行系统的规定,并由专属职能部门进行落实、追究责任。
(三)探索科学的保障机制、健全消费交易市场
为了使公司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贯彻对环境的保护职责,我们应当建立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机制。通过对有关环境决策和评估的参与健全和完善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等制度,也可以通过成立环境保险专门机构,设立公司环境保障基金等方式达到保障机制的实现。
(四)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市场监督体系
深刻公司的责任意识,可以通过上级宣传教育、自我学习和内部监督,使公司各部门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学习,把保护环境作为不可推卸的责任,使自律成为法律强制之先的主动意识。
同时还应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督体系,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加强对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督,促使公司走上自我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双赢之路。
四、结语
使公司自身树立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通过法律强制规范和社会道德秩序的监督,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履行自身肩负的环境责任。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以社会道德为意识方向,通过公司制度的健全、环保责任的落实、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内部职能部门的调整,最终达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获得保障的的双赢局面,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真正的和谐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参考消息》2004年2月22日
[2]《中国环境报》2006年8月8日
[3]环境工作通讯[J].2002年第2期,第1页
[4]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8-8
[5]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J].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摘要: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公司应当承担以环境责任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当公司从公司环境责任的构成、内容、法律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时,希冀达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获得保障的双赢局面,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 法律法规 可持续发展 双赢
一、公司环境责任基本问题分析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本文所述的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20世纪以来公司责任说逐渐为各国所接受,英国、美国等国家也有了立法化的倾向。相较于利益性,公司环境责任更具有社会性,是公司责任的重要体现。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 外部性理论
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1。而如今公司实现经济发展的外部性问题已扩展到了区际之间、国际之间。整个地球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淡水短缺等,都已经危及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世界观察指出“世界经济在迅速向前发展,但由此带来的生态退化及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仍然令人担忧。”2而公司在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是必要而合理的。
第二 环境权理论
当前我国有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还不成熟。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首要的问题就是为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寻找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制。
二、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的相关立法
企业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监督,因此法学界从理论到实践就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分别讨论了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应用问题。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公司承担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相应社会责任确定了明确的法律基础。《环保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如果公司超标排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在没有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我国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第一 对经济发展模式的立法不明确
我国国情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即“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但我国的“经济建设绝不能以破换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不能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或者割裂开来。”3而现今我国并没有关于公司经济发展模式明确的相关立法,因此,只有把“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4落实在法律强制规范中,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第二 对企业各阶段对环境承担责任的立法过于模糊
从公司设立的萌芽阶段、存续期间到公司终止后,针对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的模糊性,公司环境责任衡量标准的不一致性以及环境侵害的潜伏性所引发的环境责任问题该如何解决5?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由政府承担。因此,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健全公司对此阶段的环境责任。
第三 市场消费体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企业应当从生产开始就提倡一种健康的、利于环境发展的消费模式,约束自身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引导消费者培养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构建科学的市场消费体系。而目前我国对相关立法规范并不完善,因此在生产和消费阶段也应当加以深思,如何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导向。
第四 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分配不够明确
作为公司的决策层,势必要考虑到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权益的实现。履行责任应当是自发、主动的,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司并没有积极地实现自律,针对公司自身承担环境责任自律的薄弱性,面对我国相对模糊的职能分配和责任落实制度,应当对公司董事、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的完善,健全内部结构,为把公司引上自主承担,他律监督的环境保护之路而不断努力。
三、完善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建议
(一)明确公司环境责任构成、落实公司职能部门责任
明确公司环境责任的构成,就应使公司树立责任意识、制定责任方案、贯彻承担理念,对公司董事、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的完善,健全内部结构,把环境责任的承担细致化,部门化,在公司内部制定适合本公司的环境责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指导;把公司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个生产、销售的流程中,以达到所有公司从生产到销售,实现公平而统一的责任履行效果。
(二)完善公司环境责任内容、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的企业责任方面的立法很少,许多法条、标准的制订已相当滞后,有些污染品种甚至几乎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针对不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制定对应的量化标准,对能源的使用效率、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品种和排放指标都进行系统的规定,并由专属职能部门进行落实、追究责任。
(三)探索科学的保障机制、健全消费交易市场
为了使公司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贯彻对环境的保护职责,我们应当建立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机制。通过对有关环境决策和评估的参与健全和完善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等制度,也可以通过成立环境保险专门机构,设立公司环境保障基金等方式达到保障机制的实现。
(四)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市场监督体系
深刻公司的责任意识,可以通过上级宣传教育、自我学习和内部监督,使公司各部门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学习,把保护环境作为不可推卸的责任,使自律成为法律强制之先的主动意识。
同时还应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督体系,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加强对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督,促使公司走上自我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双赢之路。
四、结语
使公司自身树立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通过法律强制规范和社会道德秩序的监督,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履行自身肩负的环境责任。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以社会道德为意识方向,通过公司制度的健全、环保责任的落实、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内部职能部门的调整,最终达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公司长远利益获得保障的的双赢局面,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真正的和谐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参考消息》2004年2月22日
[2]《中国环境报》2006年8月8日
[3]环境工作通讯[J].2002年第2期,第1页
[4]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8-8
[5]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J].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