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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犯罪”“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的除外责任限定于“直接导致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致使“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