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审查条款之重述——《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法教义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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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确立了形式审查而有别于旧法的实质审查.然而,既有解释使得庭前审查退变为单纯的庭前准备活动,造成立法体系内部的冲突紧张,且致使审查结果缺乏法律效力.合理解释的价值立场在于发挥庭前审查防止检察机关滥行起诉和维系控审分离诉讼架构的制度功能,形塑审判中心主义的控审关系.通过文义解释,庭前审查条款宜被解释为法院在全面审查完案卷、证据等完整呈现指控事实材料后,综合判断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基于离谱控制的目的 ,“明确”的内涵宜作“证据之形式上有罪”的解释.解释还有必要强化庭前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完善法院针对不同情形的审查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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