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金司法酌减致力于寻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统一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民法典时代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时,应当尽量实现酌减尺度的统一,且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酌减请求时,不宜主动干预或释明酌减规则,以尊重私法自治。具体个案中的违约金仅具有单一属性。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并不相同,所以在酌减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应有所区别。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酌减应当受到限制或排除,以纠正实务中存在的大概率酌减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