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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行业本身存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其行业交易的物品动辄千百年历史。古董以其自身的艺术性、历史性决定了其高价值性;古董行业独特的魅力使其千百年来一直流传下去,更有乱世藏黄金,盛世收古董一说。千百年的行业发展中,古董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有着很多内部的行业规范来引导、约束着古董业人们的行为,其中“古董无真假”、“古玩行业不打假”日益成为古董市场的特有行规。
古董行业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古董无真假”“古玩行业不打假”这一古董行业千百年来形成的行规显然与现行法律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以至于出现了古玩行规斗法律的说法,但是,古玩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价值,其真伪鉴定标准不统一,因而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归”。也就是说,目前古玩鉴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古玩进行鉴定,完全凭借交易者自身的学识与常年积累的经验,古玩交易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买家的鉴赏能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古玩交易的特有行规理应成为该交易领域的特别适用规则,具有优先效力。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集合,在商业实践中,对于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意义重大,其对业内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直接、具体的,况且行业惯例某种程度上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
对古董行业规范应做适当的界限
没有限制的自由其实是不自由。尽管古董行业规范是古董行业赖以生存的根源,但是如果对其适用没有明确的界限,那么必然会有一批人打着古董交易的幌子来实施欺诈交易,甚至诈骗行为。因此,明确古董行业规范的范围是确保古董行业规范得以保留的重要前提。
首先,古董行业应适用于行业内部人员。行业规范本身属于本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想要进入该行业,就相当于认同该行业的行业准则。紧跟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古董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适用。笔者认为,行业内部适用应该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地的因素。即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从事古董行业的人员,那么应该适用行业规范;如果双方在古董的古玩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也应该认定为行业内部。正如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部分的理论,如果在拍卖场所、商场购买的物品,不应该被认定为恶意。
其次,应当排除制假售假的行为。前文论述古董行业规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依据就是因为古董目前没有标准化、科学化的鉴定方法,即我从他人手里面买这个古董以及我卖这个古董的真假,都是凭借我的个人技术、知识以及经验,而制假售假的行为人本身明知道自己出售的古董为赝品,因此应当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将此种行为排除行业规范适用范围也是有利于古董行业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最后,行业惯例是交易主体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性规矩,因而交易当事人间的诚实信用对于行业惯例的规范适用意义重大。故对于民间古董市场行规的规制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监督,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古董交易行规适用中的事前预防监督与事后协调调解功能,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不能忽视行政管制的力量,强化文物行政部门对于行业惯例的规范化引导作用,有助于排除行业惯例中的明显违法性因素障碍。
总而言之,行业自治需要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但是这两者的互动应当建立在良性运作的基础上。行业规范要想发挥其作用,必须要有一定的界限,否则便失去了行业规范确立的初衷,同时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总结立法经验、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判例以及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完善司法解释,解决立法空白,为行业惯例的正确规范适用提供基本指导原则,保证行业惯例适用的正确方向。
古董行业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古董无真假”“古玩行业不打假”这一古董行业千百年来形成的行规显然与现行法律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以至于出现了古玩行规斗法律的说法,但是,古玩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价值,其真伪鉴定标准不统一,因而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归”。也就是说,目前古玩鉴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古玩进行鉴定,完全凭借交易者自身的学识与常年积累的经验,古玩交易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买家的鉴赏能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古玩交易的特有行规理应成为该交易领域的特别适用规则,具有优先效力。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集合,在商业实践中,对于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意义重大,其对业内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直接、具体的,况且行业惯例某种程度上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
对古董行业规范应做适当的界限
没有限制的自由其实是不自由。尽管古董行业规范是古董行业赖以生存的根源,但是如果对其适用没有明确的界限,那么必然会有一批人打着古董交易的幌子来实施欺诈交易,甚至诈骗行为。因此,明确古董行业规范的范围是确保古董行业规范得以保留的重要前提。
首先,古董行业应适用于行业内部人员。行业规范本身属于本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想要进入该行业,就相当于认同该行业的行业准则。紧跟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古董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适用。笔者认为,行业内部适用应该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地的因素。即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均为从事古董行业的人员,那么应该适用行业规范;如果双方在古董的古玩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也应该认定为行业内部。正如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部分的理论,如果在拍卖场所、商场购买的物品,不应该被认定为恶意。
其次,应当排除制假售假的行为。前文论述古董行业规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依据就是因为古董目前没有标准化、科学化的鉴定方法,即我从他人手里面买这个古董以及我卖这个古董的真假,都是凭借我的个人技术、知识以及经验,而制假售假的行为人本身明知道自己出售的古董为赝品,因此应当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将此种行为排除行业规范适用范围也是有利于古董行业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最后,行业惯例是交易主体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性规矩,因而交易当事人间的诚实信用对于行业惯例的规范适用意义重大。故对于民间古董市场行规的规制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监督,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古董交易行规适用中的事前预防监督与事后协调调解功能,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不能忽视行政管制的力量,强化文物行政部门对于行业惯例的规范化引导作用,有助于排除行业惯例中的明显违法性因素障碍。
总而言之,行业自治需要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但是这两者的互动应当建立在良性运作的基础上。行业规范要想发挥其作用,必须要有一定的界限,否则便失去了行业规范确立的初衷,同时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总结立法经验、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判例以及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完善司法解释,解决立法空白,为行业惯例的正确规范适用提供基本指导原则,保证行业惯例适用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