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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儿子一周岁生日当天,支某夫妇邀约了10位亲朋好友到饭店吃饭。
吃饭期间,大家共喝掉两瓶高度白酒。晚饭结束后,支某又邀约前来聚会的朋友到KTV唱歌,李某等人又点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其间,李某的同学张某一直以多日未见为由,要和李某多喝几杯。而一旁的支某也多次附和,劝李某多喝点。生日宴会一直持续到零时。
聚会结束后,张某护送李某到了李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口,并请门卫对喝过酒的李某予以照顾。可第二天早上,李某被发现躺在过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对李某尸体作了解剖检验并提取了心腔血样。经检验,发现李某头部损伤严重,结论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提取的心腔血样,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达290.74毫克/100毫升血。
悲剧发生后,李某的丈夫便携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支某夫妇及当晚同李某共同饮酒的张某等5人赔偿各种损失91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当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系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其死亡与其过量饮酒、酒精浓度过高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死者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支某夫妻作为生日宴会的举办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主要劝酒者,对李某的死亡应与支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某夫妇赔偿李某丈夫和女儿12000元,张某赔偿8000元,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发生经过都没有异议,李某确实是在大量饮酒后摔倒致死的,因此本案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律适用方面,具体体现为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多大份额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碍于情面没有控制饮酒,造成过量饮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因此李某死亡的最大过错在于自己。支某夫妇作为主人,将亲戚朋友聚集吃饭喝酒,晚上又邀约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本无可厚非,但作为主人有义务对邀约来的客人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事中照顾、事后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夫妻对李某过度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对张某的劝酒行为不仅不制止,相反还帮着劝酒,在聚会结束后未将李某安全送回家或及时与李某家属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安全到家,故该夫妻对李某的死亡由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停劝酒,导致李某过量饮酒,同时在送李某回家时未将醉酒的李某安全送回家中,对李某的死亡也应同支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宴会参与者是在支某夫妻的邀请下参加聚会的,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亲戚、朋友、同事或业务伙伴等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应酬,再加上中国素有劝酒的传统。因此,在酒桌上喝醉的人为数不少,并且经常听说醉酒者因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或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以前很少听说因此将劝酒者或主人告上法庭,但近几年类似案例层出不穷。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喝酒的时候不仅自己要适可而止,不要醉酒,更不要强劝他人喝酒。作为主人,应该对醉酒的客人妥善安排,保障他们的安全,或及时通知他们的家人加以照顾,否则不仅喝没了交情、喝没了健康,甚至还会惹上官司。
吃饭期间,大家共喝掉两瓶高度白酒。晚饭结束后,支某又邀约前来聚会的朋友到KTV唱歌,李某等人又点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其间,李某的同学张某一直以多日未见为由,要和李某多喝几杯。而一旁的支某也多次附和,劝李某多喝点。生日宴会一直持续到零时。
聚会结束后,张某护送李某到了李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口,并请门卫对喝过酒的李某予以照顾。可第二天早上,李某被发现躺在过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对李某尸体作了解剖检验并提取了心腔血样。经检验,发现李某头部损伤严重,结论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提取的心腔血样,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达290.74毫克/100毫升血。
悲剧发生后,李某的丈夫便携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支某夫妇及当晚同李某共同饮酒的张某等5人赔偿各种损失91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当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系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其死亡与其过量饮酒、酒精浓度过高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死者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支某夫妻作为生日宴会的举办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主要劝酒者,对李某的死亡应与支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某夫妇赔偿李某丈夫和女儿12000元,张某赔偿8000元,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发生经过都没有异议,李某确实是在大量饮酒后摔倒致死的,因此本案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律适用方面,具体体现为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多大份额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碍于情面没有控制饮酒,造成过量饮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因此李某死亡的最大过错在于自己。支某夫妇作为主人,将亲戚朋友聚集吃饭喝酒,晚上又邀约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本无可厚非,但作为主人有义务对邀约来的客人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事中照顾、事后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夫妻对李某过度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对张某的劝酒行为不仅不制止,相反还帮着劝酒,在聚会结束后未将李某安全送回家或及时与李某家属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安全到家,故该夫妻对李某的死亡由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停劝酒,导致李某过量饮酒,同时在送李某回家时未将醉酒的李某安全送回家中,对李某的死亡也应同支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宴会参与者是在支某夫妻的邀请下参加聚会的,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亲戚、朋友、同事或业务伙伴等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应酬,再加上中国素有劝酒的传统。因此,在酒桌上喝醉的人为数不少,并且经常听说醉酒者因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或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以前很少听说因此将劝酒者或主人告上法庭,但近几年类似案例层出不穷。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喝酒的时候不仅自己要适可而止,不要醉酒,更不要强劝他人喝酒。作为主人,应该对醉酒的客人妥善安排,保障他们的安全,或及时通知他们的家人加以照顾,否则不仅喝没了交情、喝没了健康,甚至还会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