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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我国对于废品损失均将其计入当月合格产品成本中,由合格产品来负担。这种做法便于核算,但是却与准则规定有所不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我们应借鉴西方的做法,在科目设置方面增加"可修复废品""不可修复废品"明细科目,在会计思想方面区别废品产生的原因而对其废品损失进行不同的处理,以明确责任,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