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高企:形成机理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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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3年启动的农信社改革成效明显,目前农信社系统整体不良贷款率处于合理区间。但部分农信社尽管采取了完善法人治理、不良贷款稀释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良贷款率仍处于很高的水平。本文对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形成机理、担保及担保创新的有效性、不良贷款稀释的负面效应等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农信社信用放款的可行性,并针对贷款“合谋”行为提出了基于“双第一责任人”的制度重构思路。在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的背景下,希望对于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控制不良贷款上升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不良贷款;制度重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2-0048-06
  一、引言
  一般来说,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最关注两点:一是利润,尽最大可能提高资金收益;二是风险,将不良资产控制在最低。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角度,为确保金融稳定,防范风险蔓延,也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情况高度关注,投入大量资金予以支持。2003—2005年政府对三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再度剥离,并注入数百亿美元资本金,2008年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等值美元。2003年农信社改革启动,中央政府对于农信社的资金扶持仅不良票据置换一项就接近1650亿元,省级政府对农信社也投入大量资金,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贷款畸高以及由此给金融机构生存发展造成的沉重负担和巨大压力。
  现在看来,改革成效明显。2013年末,全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为1%,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67%①,多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处于合理区间。但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管在改革中获益,资产质量却不断出现反复,不良贷款率仍处于很高的水平。在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的背景下②,对这类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商业银行提升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应该有所裨益。
  二、不良贷款率:“摁不下的葫芦”
  A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A市农信社)于2005年挂牌成立,目前该社辖1家营业部、26家信用社、7家直管分社、53家分社,员工1000人。截至2014年8月末,该社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73.69亿元,居全市银行业机构首位;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24.17亿元,居全市银行业机构第二位。
  A市农信社的前身—两家区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历史包袱沉重,2002年底两家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高达53.5%,高出全省农信社系统20.72个百分点。2003年启动农信社改革以后,该社完善法人治理、优化股本结构、明晰产权关系,特别是得到央行2.5亿元专项票据支持,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2008年底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率一度降至5.53%,比全省农信社系统整体不良贷款率低10.73个百分点。但从2009年至今,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一直处于上升势头,2014年8月末不良贷款率34.94%,高于全省农合机构平均水平31.45个百分点。
  (一)信贷风险防范:防不胜防
  为抑制不良贷款上升,该社近年一直将信用放款视为不可逾越的禁区,坚持“100%担保,零信用放款”,降低保证贷款占比,提高抵质押贷款比重,对存量保证贷款追加抵质押担保。与农行、当地城商行签署信贷合作协议,在共同客户维护、信用风险预警、风险贷款联动处置等方面密切协作。对借款企业引入外部评级,参评企业将评级费用交农信社专户存储,由农信社向评级机构统一支付,避免评级机构与参评企业相互串通,人为提高信用评级级别的问题,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试行贷款分还续贷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改为分期还本付息、循环放贷,缓解企业贷款到期一次性偿付的资金压力。针对近年农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的实际,主动承诺不抽贷、主动降低利率、主动延长还款期限,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见表1)。可以看出,该社在风险防控方面确实颇费功夫,然而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仍有问题不断暴露。如前期陆续发现有冒名顶替贷款现象,借款人(其中一些是农信社内部人员)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用别人的名义贷款,当事人却一直蒙在鼓里,直到贷款逾期、农信社催还贷款才发现。另外,担保链风险、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互保、超额担保问题突出,信贷风险通过担保链迅速蔓延,不良贷款急剧上升。
  (二)不良贷款稀释:事与愿违
  通过加大信贷投放来稀释不良贷款,一度是A市农信社压降不良的一个思路。A市钢贸企业密集,又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A市农信社新增贷款大量投放到钢贸企业和农产品企业,贷款短期内大幅增长。近年钢铁产能过剩问题集中显现,初级农产品出口退税贴息政策逐步削减取消,部分钢贸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遇到很大困难。新发放贷款陆续出现不良,不良贷款增速超过了贷款增速,解决“麻烦”结果造成新的“麻烦”。近年该社又开始对钢贸、农产品贷款限制新增,企业质疑形势好的时候“竖梯子”让我们上的是银行,形势不好“抽梯子”的也是银行,银企关系受到影响。
  (三)不良贷款清收:边清边增、前清后增
  该社组建了拥有60名员工的资产运营中心,专职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积极争取省联社和当地政府扶持,省联社拨付8亿元低息资金帮扶,市政府用391.88亩土地置换该社9.96亿元不良贷款。通过盘活、以资抵债、追加保证等方式对部分不良贷款进行活化。与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对部分不良贷款打包处置。联合公安、法院打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下一步拟溢价发行股金15亿元,由股东按入股额1:2的比例购买30亿元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清收却呈现边清边增、前清后增的明显特征:2013年该社处置不良贷款13.94亿元,当年新发生不良贷款18.04亿元,较年初净增4.1亿元;2014年前8个月处置不良贷款5.09亿元,新发生不良贷款25.66亿元,不良贷款较年初净增20.57亿元。   不良资产对资本净额侵蚀严重。受不良贷款影响,A市农信社资本净额一度降至1.8亿元。根据《商业银行法》,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据此测算,A市农信社对单家企业的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1800万元以下,业务发展受到极大限制。
  三、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畸高的内在机理分析
  农信社改革以来,除2006年出现大的反弹以外(这其中贷款四级分类、五级分类口径不同造成的技术性差异是一个重要因素),全省农信社系统整体不良贷款率持续单边下降,说明农信社改革成效是明显的。相比之下,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率的走势与全省农信系统出现了大的背离。就区域经济结构和客户群体而言,同处一地的A市城商行与农信社客户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很多目标客户和重点客户甚至存在重叠。但从不良贷款率看,1998年A市城商行归口管理之初不良贷款率16.2%③,2013年末不良贷款率为2.5%,与农信社反差极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畸高,“内因”是“主因”。
  当然,当前A市农信社的高不良贷款率,有以下几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基础不良”,农信社改革前不良贷款率一度超过50%。二是近年该社对不良贷款真实性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对不良贷款进行了如实调整,如2009、2010年期初正常类贷款分别向下迁徙了7.07亿元和10.12亿元,将91.75%和98.79%的关注类贷款调整为不良贷款。这种长期掩盖问题的加速集中暴露导致不良贷款猛增。三是该社近年不良贷款集中爆发与当地以钢贸和农副产品为主的产业结构特点有关。仅2014年1—8月,该社就新发生单户500万元以上大额不良贷款140户,涉及金额16.65亿元。但除此之外,其内生机制方面的问题更需反思。
  (一)贷款利率畸高致使优质客户流失
  A市农信社长期以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使得其贷款利率一直处于很高水平。2005年—2014年8月近10年间,A市农信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是当地四大国有银行的2.03倍,高出城商行2.78个百分点。过高的贷款利率造成客户忠诚度下降,随着近年国有银行、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向农村信贷市场的渗透,A市农信社客户逆淘汰效应显现,优质客户不断流失,给A市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很大影响。2014年10月末,A市最大10户不良贷款客户中,有8户是A市农信社客户。
  (二)不良的担保行为及担保缺陷
  为防范信贷风险,A市农信社一直严格禁止信用放款。又由于农村普遍缺乏抵质押品,保证成为A市农信社的主要贷款担保方式。2014年6月末,A市农信社63.34%的贷款为保证担保方式。但从该社情况看,2014年6月末保证贷款余额73.1亿元,其中不良贷款31.56亿元,占比43.17%,高出该农信社整体不良贷款率12.24个百分点。农信社不良贷款中,约70%以上是互保联保或受互保联保影响,保证担保收效甚微。
  一是在银行借贷担保关系中,借款人是第一位的,保证人是第二位的。但A市农信社发放贷款有时甚至完全忽略考察借款人的履约能力,而把“宝”押在保证人身上,却没有考虑到保证人的履约意愿。保证人成了借贷关系中的“A角”,借款人反倒成了可有可无、可以随时更换的“路人甲”。在一般人心目中,按期还贷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但保证代偿的意识还非常淡薄,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即使有的企业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也提出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比如追加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等。如当地出现的多起贷款违约中,包括A市农信社在内,担保企业承接担保债务的前提是银行追加与债务规模相当的贷款。因此,只看重保证人履约能力、忽视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做法,使得银行对借款人的甄别功能丧失,无异于本末倒置,是造成贷款违约问题的一个根源。
  二是当前呈现一种“无企业,不担保”的特征,凡是具备一定规模、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多数都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单就某一笔贷款而言,保证担保可能会使得该笔贷款变得相对安全,但若将所有的银行贷款看作一个整体,由于借款人多数情况下同时为其他借款人担保,在极端情况下每个借款人同时是担保人,这种双重身份相当于借款人为自己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变成“自保”,实质上等同于没有担保,保证担保的信用增级作用丧失。单从这个角度看,有担保甚至不如没有任何担保更安全,因为这样贷款违约为孤立事件,不会出现传染效应。
  三是担保创新不是简单的“相加”。为防范风险,A市农信社开展了多项担保创新,概括起来有3种形式:“保证+保证”、“保证+抵(质)押”、“抵(质)押+抵(质)押”,认为多一重担保抵押,多一份履约保障。但若制度设计不合理,仅是多重担保抵押的机械堆砌并不必然提升担保抵押的有效性。如农村产权制度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权均不能单独质押,A市农信社就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权作为贷款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与其他担保抵押方式捆绑使用。这种“松散捆绑”徒具形式,起不到信用增级功能和风险缓释作用,却使贷款手续更加冗杂。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出让变现导致银行贷款形成不良的案例。
  (三)基于规模扩张的不良贷款稀释
  从银行角度看,信贷规模扩张短期内至少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回报:一是不良贷款稀释,不良贷款率降低;二是贷款增加派生存款增加,贷款、存款、利润等主要指标同步提升,激励性薪酬相应增加;三是前两个方面作为工作业绩,对管理层在绩效评价、职位晋升等方面会非常有利。因而,通过扩大信贷投放来稀释不良贷款很受银行高管青睐。
  扩大信贷投放,短期内的确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但仅是不良贷款率“指标”变得好看,不良贷款余额并未下降。另外,不良贷款稀释前提是新增贷款不良贷款比例远低于存量贷款不良贷款比例,若忽略了贷款质量,则新一轮的信贷规模扩张必然带来新一波的不良贷款上升,造成风险积聚。从A市农信社情况看,2006—2009年贷款年均增幅28.02%,其中2006年底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2.6%。2009年末贷款余额是2005年末的2.69倍,但不良贷款余额是2005年底的2.87倍,超过同期贷款增速。其中,2007年末不良贷款同比增长83.99%,2009年末不良贷款同比猛增164.68%。2009年末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率12.31%,较2005年末不但未下降,反而上升0.77个百分点。信贷扩张冲动会造成放贷理性成分受到压抑,如有的农信社一线信贷人员把担保仅仅作为一种形式要件,忽略了其风险缓释功能。从企业角度分析,过度授信会导致企业杠杆率不断上升,债务负担过重,财务结构失衡,偿债能力下降。考虑到不良贷款形成存在一定时滞,有理由判断不良贷款的增长与加大信贷投放正相关。因此,通过信贷扩张的方式来稀释不良贷款的做法不可行。   (四)一次性博弈与渐受质疑的银行信用:“污名效应”
  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是银行信用逐渐受到质疑。如某农信社基层网点为收回贷款,口头承诺还款后立即续贷,事后却以种种借口拒绝继续放款。这种现象负面效应很大,借款人从小贷公司或民间借贷以很高的利率拿到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却无法从银行续贷归还高利贷。从合作经济学角度分析,这种一次性博弈导致银企双方没有任何遵守协议的激励,口口相传,“污名效应”显现,有的企业开始失去对银行的信任,银行“拒贷(拒绝续贷)”,企业“拒还”,其结果是银企“双输”。
  危及银行信用的另一种表现是“合谋”。在当前信贷市场仍属卖方市场的背景下,受利益驱动,个别银行一线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存在回扣、分成现象。为防止问题暴露,银行信贷人员会首先考虑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当然,也会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但这已经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有时甚至不是最先和最主要的考量因素。这样,发放贷款由原来主要考虑贷款安全性变成交易隐蔽性、抽成比例、贷款安全性的“三重耦合”,而这势必会以牺牲贷款安全性为代价。“合谋”对银行信用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借款人会彻底动摇对银行的信任,是不良贷款形成的重要诱因。
  四、延展思考:银企关系再造与贷款制度重构
  (一)贷款担保
  上文提到,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A市农信社严格禁止发放信用贷款,担保抵押是发放贷款的刚性要求。那么,信用贷款这个“雷池”真的不可逾越吗?从A市情况看,2014年6月末企业信用贷款余额83.24亿元,占企业全部贷款的15.5%。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36.67亿元,占中小微企业全部贷款的12.51%(见表2)。所有信用贷款均未出现不良。
  相比之下,保证担保贷款安全性低于预期。以A市为例,保证担保不良贷款率67.03%。其中,大型企业保证担保贷款不良率1.09%,中型企业12.73%,小型企业21.75%,微型企业31.46%。企业规模越小,保证担保贷款不良率越高。保证担保并没有给银行贷款提供有效的还款保障,特别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群体的农信社,保证担保违约率更高。
  从担保企业方面分析,对外担保所能承受的风险以净资产为限(高旺东、贺创业,2009),但这仅是就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而言,没有顾及履约意愿和履约后果。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担保人代位清偿后不会伤筋动骨,更不至于破产倒闭,危及企业生存。总之,代位履约的后果不是“致命” 的。否则,不履约丧失的是信用,履约丧失的是“生命”(企业的消亡)。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企业违约并不意外。
  与A市农信社强化担保抵押、严禁信用贷款相反,近年当地的城商行开始试水基于主办行制度的信用放款,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无须任何担保抵押(张勤清,2013)。截至2014年7月末,A市城商行信用贷款客户达到101户,累计发放信用贷款50.45亿元,无一不良。A市城商行发放信用贷款并辅之以主办行制度,其深层意义是使得该行可以争取到并固化与最具实力、最有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的全面和长期合作,做法值得借鉴。在这方面农信社更具比较优势,因为目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放贷农信社仍占主导地位,对信用放款企业辅之以主办行制度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二)业务创新:考量“利”,更要论证“弊”
  以往开展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创新,分析论证侧重于“可行性”,较少探讨甚至基本忽略“不可行性”,遑论预防负面效应的制度设计。如为解决担保抵押不足问题,前几年农信社试行农户联保贷款,并作为经验推广,风险及防范问题几乎从未提示;近年问题陆续暴露,“一户不还,户户不还”,有的机构农户联保贷款违约率一度高达80%。“信用共同体”变成“违约共同体”,农户联保贷款基本停办。
  如何走出这类让人尴尬的“创新怪圈”?任何创新都有“利”、“弊”两个方面,正如硬币的两面。有关创新的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利”,更要论证“弊”,未雨绸缪。近期A市农信社开始积极准备试点开展无缝续贷,企业贷款到期前银行提前介入、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期后不用还本金,直接续贷。这样无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还款压力,但若相应制度设计不严谨,操作流程不规范,外部监管未及时跟进,极易成为商业银行掩盖和推迟暴露贷款风险的一种手段。
  (三)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消减
  任何融资活动都面临风险,如何减少由此带来的影响,提高放贷机构可保证收入是融资制度设计的核心(泰勒尔,2006)。农信社客户群体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为主,管理、经营、财务均不规范,因此,要确保贷款安全,一是最大限度消减银企信息不对称,二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经营及财务指标的“信息优化”。
  一是“财务介入”消减信息不对称。与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拥有自己的专业财务和管理团队不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对风险和成本收益分析等专业知识匮乏,对利润能否覆盖经营成本和贷款成本等几乎不进行专业的财务分析。这就要求农信社信贷人员同时要扮演客户财务管理人员的角色,“摸清家底”,全面了解掌握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亲身参与财务会计报表的制作,并据此判断存量贷款是否安全以及是否新发放贷款等。
  二是“经营融入”实现“信息优化”。农信社贷款与农业关联度高,而农业属于风险高、收益低的弱质产业,农业收成、农产品价格等波动大,造成信贷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2010年以来,A市农信社农户不良贷款率平均高出整体不良贷款率11.03个百分点,2014年6月末A市农信社农户不良贷款率高达49.76%,高出整体不良贷款率18.83个百分点。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可以提高投资成功的期望收益,从而促使农户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和指标得到优化,比单纯的借贷关系更容易促进融资(洪正等,2010)。当农信社与农户间从交易对手,从贷款人—借款人身份的对立关系,转变为相互依存的激励相容关系,会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合作也更无障碍。   (四)对“合谋”的破解:基于“双第一责任人”的制度重构
  为避免“合谋”行为的发生,该社建立了一线信贷人员贷款主调查人(或称第一责任人)制度,出现不良贷款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对第一责任人的实时和同步监督缺位,即管理层与一线信贷人员(第一责任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一笔贷款指定两名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同等责任。这样,两个第一责任人之间相互背书,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而很好地限制“合谋”的达成。更进一步而言,必要时也可考虑“双第一责任人+双信贷额度”制度,即在“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基础上,对银行一线信贷人员视情况授予相应的信贷额度(单笔放贷额度+贷款余额限制)。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双第一责任人”制度失效,其损失也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五、结论及建议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由于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农户和企业缺乏抵押品以及法律不完善,贷款成本往往很高。与之相反,农村地区的资金收益往往很低(洪正等,2010)。这种反差必然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是A市农信社不良贷款率偏高的一个原因。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模式、优惠利率并辅之以政策补贴等会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信贷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控制是主要的。因为事后通过信贷扩张对不良贷款进行稀释可能派生出新的、更多的问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则需要政府、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的支持配合,工作被动,实际效果也很难保证。
  对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预先告知义务,会减少“无效保证人”现象的发生。实践中银行比较注重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考察评估,但对保证人代偿意愿的预先筛选则有很大欠缺。事实上,一些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自己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认识并不完全和充分,这有可能导致在担保人最终承担代偿责任时给银行造成一些麻烦。而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功能设计来看,对逾期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不良记录仍保留(个人不良记录保留5年,企业不良记录长期保留),但保证人的不良记录随即不再展示,这也给银行判断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担保信用)造成困难。
  注:
  ① 据银监会网站。
  ②据银监会网站,2014年第3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1.16%,较2013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
  ③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2005年及以前贷款按四级分类,2006年开始贷款按五级分类;二是A市城商行于2008年开始跨区域经营。考虑到不良贷款的时滞特征,其跨区域经营初期,异地分支机构新增贷款会拉低整体不良贷款率。为克服类似情境因素干扰,本文中城商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均指A市本地机构,不含异地分支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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