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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实用主义的罗马法学者没有构建逻辑连贯的一般性法人理论学说,甚至还没有出现概括各类法人组织的统一概念。这种状况决定了它便于学者们依据其自身的前见进行发挥解释,其结论也往往相互牛氐牾。后来的法人拟制说、目的财产说和受益人主体说均宣称其依据来自罗马法,但实际上,罗马法只是部分地提供了某种学术资源,并没有完全支持某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