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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大量发生,商业贿赂已成为“潜规则”,“豆腐渣工程”、“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现象也已成这种“潜规则”运作的病态反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必须予以打击,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一、工程建设领域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但由于利益驱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明显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权钱交易明显。国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权力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掌握规划审批、工程发包、企业资质审批、司法处置等权力,以权谋私;行贿者通过贿赂取得工程承包、规划许可、企业资质等市场准入资格和市场竞争优势,以钱博利,工程建设成为行贿、受贿市场的“中介”。如潼南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受贿案中,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建筑商邓某顺利在该县城北购物中心项目上中标,后邓某把价值20万元的门面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谭新生,谭新生获利12万元。
(二)发案环节广泛
从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承包、招标投标、项目的预决算、设备的采购、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都有可能滋生违法犯罪。
1.规划审批环节。规划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承包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某开发公司希望将其开发的小区容积率调高,变更部分房屋的功能。就找到蒋勇的情人唐某,唐某遂找到蒋勇,蒋勇亲自出面给某区规划分局领导打招呼,通过将勇的帮助,该公司容积率从2.9调高到3.2,增加建筑面积20000多方,该公司支付蒋勇和唐某125万元。
2.土地出让环节。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中,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
3.拆迁改造环节。如阳世卓受贿案。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北碚区童家溪镇赵家湾、百合社以及人民社以东的土地进行开发,该公司请时任国国土局局长的阳世卓帮忙解决拆迁问题,阳世卓表示同意,并收受该公司人民币3万元。
4.招标投标环节。这个环节因为关系到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生存问题,违法违规现象最为突出,有的暗箱操作,泄露标的,非法转包,有的则通过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甚至个别建设单位只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招标,附属建设部分进行直接发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如曾荣受贿案。王某与空港工业园区签定了319国道护坡工程,在主体工程即将完工时,主管该工程的园区建设处副处长曾荣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将延伸治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收受王某好处费10万元。
5.物资采购环节。如黄志明受贿案。黄志明是沙坪坝区房管局小龙坎房管所职工,在沙坪坝区房管局与某公司联合开发某小区时,担任沙区房管局现场施工代表,负责现场工程的施工、材料采购等,为某防盗网制品厂在承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三)作案手段隐蔽
随着司法机关对行贿、受贿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如假借咨询费、帮助归还赌债、费用报销等名义以财物进行贿赂;为相关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观光、考察学习,或是明显具可盈利性的商业交易机会;甚至是提供性贿赂等投对方所好。如刘信勇受贿案。刘信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开发商曹某等人在空港工业园区购得土地,在其到澳门赌博欠下赌债20077元后,就要求开发商曹某等人帮其归还,后曹某按其要求帮其归还了200万元赌债。
(四)涉案金额较大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大案要案占绝对比。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涉案金额达1796多万元,刘信勇受贿金额达3100多万元,黄平、曾丽娅受贿金额也达500余万元。
(五)社会危害严重
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如此,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还腐蚀干部队伍,败坏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且金额巨大,有其深刻的社会深层次原因,但也有市场行为不规范、打击力度不大以及制度、法律等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行为不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受贿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配置政府职能。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加影响,并从中谋利,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盛行。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不少地方又出现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扩张。一些管钱、管物和项目审批的部门行政人员手中握有较大的权力,而对其尚未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致使权力容易被滥用。
(二)打击力度不够大
一方面,有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冲突,可能采取弱化处理,如对行贿人简单处以行政处罚,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利益办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仅以罚款了事。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靠知情人的举报立案侦查,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难以查处,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但由于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以及法律仅规定收受规定的财物才构成受贿罪,收受非物质性贿赂在实践中不好定罪等原因,从而导致掌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权力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铤而走险,收受他人非物质性贿赂。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的法规体系,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很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问题的法律法规,对主体、范围和责任的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作为工程建设遵循的基本法《建筑法》也存在许多不适应,有些概念、提法不十分明确。例如第8条中“建设资金已落实”就过于原则,应设立银行建设资金专户由银行监督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确实专 款专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条款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实际中规范运作。在建筑市场的管理上,有不少行政主管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监管,缺乏宏观调控市场的手段和依法治理的措施,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只着眼于对工程项目审批前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审批后的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办理等多个环节缺少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功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就监督层面来讲,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监督的良机,而同级监督机构又软弱无力,形同虚设,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就案件的查处来说,公安机关、检察院、行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都有查处权,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导致“多头监管,头头难管”,使不少违法行为逃避了法律制裁。在监督力度方面,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抓得不严,缺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监督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五)刑罚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对象是“财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受贿人本身对贿赂犯罪隐性化的追求,贿赂犯罪正从贿赂金钱、房产、汽车等赤裸裸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比较隐蔽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方式,如色情贿赂、职务业绩贿赂、权力贿赂等,对收受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如何定罪没有规定。另外,实践中,当行贿主体为承接工程而向有发包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承接工程)是法律政策所允许的,只是他们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利益,那么,这种利益是否属不正当利益,也有争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建筑工程中的一般行贿行为很难追究责任,刑罚规定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从而导致行贿行为成了建筑领域的一股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惩治腐败
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似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违法活动,对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此外,可以考虑在刑法上对行贿犯罪的刑罚适当增加人身刑刑期和财产刑数额,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使其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让法律的利剑震慑和警示犯罪,让以权谋私者和行贿者付出巨大代价。
(二)要抓住关键环节,深入治理
要紧紧抓住规划、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深入治理。在规划方面,要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招投标方面,要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在工程质量方面,要落实好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把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此外,还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对施工管理人员加强防腐警示教育工作,进入施工阶段后,要从加强内部管理人手,把廉政建设渗透到各个环节,确保“52程优质、干部优秀”。
(三)要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大多与滥用规划审批权、企业资质审批权等公共权力密切相关,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规划审批环节、土地出让环节、征地拆迁环节、房地产监管环节、司法处置环节。治标先治本,必须从制度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入手,针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几个重点环节,用市场手段代替行政手段,从根小上制约权力对工程建设的干预。
(四)要狠抓犯罪预防,堵住漏洞
一是通过办案,紧紧依托典型案件分析,针对该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全面落实“惩防并举”要求。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抓住主要环节,以点带面,选择重点工程或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分析、调研,抓住该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三是加快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力度。四是建立预防工作联系联络机制。五是充分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行贿档案系统的宣传力度外,建议由党委、政府主导。尽快建立建筑市场廉洁准入机制,将凡是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建筑市场的投标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确定下来,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同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
(五)要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企业和个人把商业贿赂看成是取得工程项目的正常商业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把工程建设领域当成权钱交易的“灰色地带”,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建筑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廉政勤政和责任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一、工程建设领域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但由于利益驱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明显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权钱交易明显。国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权力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掌握规划审批、工程发包、企业资质审批、司法处置等权力,以权谋私;行贿者通过贿赂取得工程承包、规划许可、企业资质等市场准入资格和市场竞争优势,以钱博利,工程建设成为行贿、受贿市场的“中介”。如潼南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受贿案中,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建筑商邓某顺利在该县城北购物中心项目上中标,后邓某把价值20万元的门面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谭新生,谭新生获利12万元。
(二)发案环节广泛
从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承包、招标投标、项目的预决算、设备的采购、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都有可能滋生违法犯罪。
1.规划审批环节。规划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承包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某开发公司希望将其开发的小区容积率调高,变更部分房屋的功能。就找到蒋勇的情人唐某,唐某遂找到蒋勇,蒋勇亲自出面给某区规划分局领导打招呼,通过将勇的帮助,该公司容积率从2.9调高到3.2,增加建筑面积20000多方,该公司支付蒋勇和唐某125万元。
2.土地出让环节。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中,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
3.拆迁改造环节。如阳世卓受贿案。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北碚区童家溪镇赵家湾、百合社以及人民社以东的土地进行开发,该公司请时任国国土局局长的阳世卓帮忙解决拆迁问题,阳世卓表示同意,并收受该公司人民币3万元。
4.招标投标环节。这个环节因为关系到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生存问题,违法违规现象最为突出,有的暗箱操作,泄露标的,非法转包,有的则通过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甚至个别建设单位只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招标,附属建设部分进行直接发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如曾荣受贿案。王某与空港工业园区签定了319国道护坡工程,在主体工程即将完工时,主管该工程的园区建设处副处长曾荣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将延伸治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收受王某好处费10万元。
5.物资采购环节。如黄志明受贿案。黄志明是沙坪坝区房管局小龙坎房管所职工,在沙坪坝区房管局与某公司联合开发某小区时,担任沙区房管局现场施工代表,负责现场工程的施工、材料采购等,为某防盗网制品厂在承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三)作案手段隐蔽
随着司法机关对行贿、受贿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如假借咨询费、帮助归还赌债、费用报销等名义以财物进行贿赂;为相关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观光、考察学习,或是明显具可盈利性的商业交易机会;甚至是提供性贿赂等投对方所好。如刘信勇受贿案。刘信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开发商曹某等人在空港工业园区购得土地,在其到澳门赌博欠下赌债20077元后,就要求开发商曹某等人帮其归还,后曹某按其要求帮其归还了200万元赌债。
(四)涉案金额较大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大案要案占绝对比。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涉案金额达1796多万元,刘信勇受贿金额达3100多万元,黄平、曾丽娅受贿金额也达500余万元。
(五)社会危害严重
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如此,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还腐蚀干部队伍,败坏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且金额巨大,有其深刻的社会深层次原因,但也有市场行为不规范、打击力度不大以及制度、法律等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行为不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受贿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配置政府职能。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加影响,并从中谋利,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盛行。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不少地方又出现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扩张。一些管钱、管物和项目审批的部门行政人员手中握有较大的权力,而对其尚未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致使权力容易被滥用。
(二)打击力度不够大
一方面,有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冲突,可能采取弱化处理,如对行贿人简单处以行政处罚,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利益办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仅以罚款了事。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靠知情人的举报立案侦查,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难以查处,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但由于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以及法律仅规定收受规定的财物才构成受贿罪,收受非物质性贿赂在实践中不好定罪等原因,从而导致掌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权力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铤而走险,收受他人非物质性贿赂。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的法规体系,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很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问题的法律法规,对主体、范围和责任的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作为工程建设遵循的基本法《建筑法》也存在许多不适应,有些概念、提法不十分明确。例如第8条中“建设资金已落实”就过于原则,应设立银行建设资金专户由银行监督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确实专 款专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条款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实际中规范运作。在建筑市场的管理上,有不少行政主管部门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监管,缺乏宏观调控市场的手段和依法治理的措施,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只着眼于对工程项目审批前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审批后的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办理等多个环节缺少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功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就监督层面来讲,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监督的良机,而同级监督机构又软弱无力,形同虚设,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就案件的查处来说,公安机关、检察院、行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都有查处权,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导致“多头监管,头头难管”,使不少违法行为逃避了法律制裁。在监督力度方面,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抓得不严,缺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监督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五)刑罚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对象是“财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受贿人本身对贿赂犯罪隐性化的追求,贿赂犯罪正从贿赂金钱、房产、汽车等赤裸裸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比较隐蔽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方式,如色情贿赂、职务业绩贿赂、权力贿赂等,对收受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如何定罪没有规定。另外,实践中,当行贿主体为承接工程而向有发包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承接工程)是法律政策所允许的,只是他们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利益,那么,这种利益是否属不正当利益,也有争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建筑工程中的一般行贿行为很难追究责任,刑罚规定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从而导致行贿行为成了建筑领域的一股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惩治腐败
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似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违法活动,对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此外,可以考虑在刑法上对行贿犯罪的刑罚适当增加人身刑刑期和财产刑数额,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使其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让法律的利剑震慑和警示犯罪,让以权谋私者和行贿者付出巨大代价。
(二)要抓住关键环节,深入治理
要紧紧抓住规划、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深入治理。在规划方面,要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招投标方面,要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在工程质量方面,要落实好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把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此外,还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对施工管理人员加强防腐警示教育工作,进入施工阶段后,要从加强内部管理人手,把廉政建设渗透到各个环节,确保“52程优质、干部优秀”。
(三)要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大多与滥用规划审批权、企业资质审批权等公共权力密切相关,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规划审批环节、土地出让环节、征地拆迁环节、房地产监管环节、司法处置环节。治标先治本,必须从制度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入手,针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几个重点环节,用市场手段代替行政手段,从根小上制约权力对工程建设的干预。
(四)要狠抓犯罪预防,堵住漏洞
一是通过办案,紧紧依托典型案件分析,针对该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全面落实“惩防并举”要求。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抓住主要环节,以点带面,选择重点工程或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分析、调研,抓住该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三是加快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力度。四是建立预防工作联系联络机制。五是充分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行贿档案系统的宣传力度外,建议由党委、政府主导。尽快建立建筑市场廉洁准入机制,将凡是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建筑市场的投标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确定下来,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同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
(五)要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企业和个人把商业贿赂看成是取得工程项目的正常商业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把工程建设领域当成权钱交易的“灰色地带”,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建筑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廉政勤政和责任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