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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夯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基础,关键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理清路径。通过发展人民民主,充分调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社会防治腐败的整体合力;通过扩大社会公开,创造对社会管理权力监督制约的便利条件,不断增强监督制约权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进一步完善惩防腐败制度体系,狠抓制度的执行,营造依法反腐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民主;公开;法治;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1)04007203
腐败是寄生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极大地腐蚀着社会灵魂,污染着社会生态,是导致社会不公正、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根源。有效防治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贯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创新一整套依靠民主、公开、法治防治腐败的社会管理制度,夯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基础。
一、发展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群众在防治腐败中的主体作用
民主是专制滥权的克星,也是贪污腐败的克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方略,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作为有效防治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的基础工程,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积极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增强基层党员在防治腐败中的自觉自律意识。扩大党内民主首先要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党内的各项民主制度,在基层党组织内形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良好风气,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激发基层党员主动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监督活动,自觉运用法纪武器同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行为作斗争。同时使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基层党员真正成为一支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防治消极腐败的中坚力量。
(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着力激发基层群众参与管理和防治腐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进一步厘清和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范围,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努力消除自治主体虚化、自治意识淡化、自治能力弱化等不适应有效防治腐败的状况。通过构建引导基层群众乐于、便于、善于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的机制,帮助他们,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有效防治腐败的信心,不断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监督、依法维护民主权利的本领,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建设中凝聚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反腐倡廉的社会力量。
(三)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有效整合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资源。要适应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的形势变化,依法发展和培育新的社会组织,让这些以服务职能为特点、以认同感为纽带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其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自治功能,有效地整合社会防治腐败的资源,改变基层群众分散化、碎片化与权利联盟的腐败行为集团化、网络化不对称的状态。当然,还要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他们蜕变成为名实不符的承担行政职能的附属机构,或专为逃避税赋而赢利的利益团体,产生新的腐败问题。总之,通过有效地整合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资源,把人民群众防治腐败的社会力量与专职防腐的部门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防治腐败的社会合力。
二、推进“阳光作业”,创造有利于对社会管理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条件
社会管理只有“阳光作业”,才能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而让他们行使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权力监督乏力的问题,切实增强对社会管理权力监督的实效。
(一)健全社会事务管理公开制度,使社会管理权力在阳光透明状态下运作。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社会事务管理的实际,制定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权力清单,从管理权力行使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途径、时间、责任等方面,编制详细的公开目录,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有用的信息。通过健全公开制度,克服少数管理者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倾向,及时纠正他们采取有选择地公开的做法,如只公布一般信息,不公布关键信息;只公开要群众承担义务的信息,不公开群众应享受权利的信息;只公开初始运作的信息,不公开最终结果的信息,有效防止公开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努力从制度上搭建社会事务管理“阳光作业”的平台,为广大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开辟“绿色通道”,避免“权力失控、决策失误、道德失范”的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深化社会事务管理“阳光作业”流程,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权力公开的质量。社会事务是人民群众的事务,公事公办,本身就包括公开透明的内涵。加快阳光作业的步伐,就是要按照社会事务管理公开的具体规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加以实施,使社会管理权力的公开进入常态化的状况,并形成其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公开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别要适应信息时代社会的变化,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提升公开效率,逐步实现从定时公开向随时公开、从定题公开向群众点题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的延伸,努力使基层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掌握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实行有效的监督。
(三)落实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公开工作失责渎职的行为。要保证各项公开制度落实到位,就必须对公开工作失责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其应承担的法纪责任。对应公开未公开造成管理失误和工作被动的,对公开的信息失真或失效的都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者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为了便于权力寻租,以达到以权谋私目的,故意搞权力暗箱操作、封闭运行,甚至隐瞒事实,制造假象,欺骗群众,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视其腐败的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把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和行为,保证社会管理者能依法行政,社会成员能按章办事,这是实现社会领域有效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
(一)要靠立法的科学性消除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减少能够腐败的制度空间。经过30多年的法制建设,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惩防腐败制度体系框架,已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要适应复杂严峻的反腐形势和长期艰巨的反腐任务,真正形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法律体系,仍需继续做好大量的法制完善工作。要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按照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保证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凡是涉及制定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都应当由立法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起草,在广泛征求收集社会群众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批准方可实施,要注意克服部门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所造成的制度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弊端,从而使法律制度更完备协调,不仅各法律之间做到兼容而不排斥、协同而不矛盾,而且同类法律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协调,主法与辅法相衔接,努力形成一整套科学缜密配套的法律体系,不给腐败行为留下制度空间。
(二)要靠执法的严肃性来打消腐败者的侥幸心理,增加违法腐败行为的成本。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实行依法管理社会,关键是要强化执法的严肃性。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帮助全体公民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现代理念,消除“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等错误思想的影响。要严格规范社会管理中的执法行为,着力纠正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突出问题,在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强化组织监管和群众监督,加大对执法人员行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执法队伍中贪赃枉法、滥用执法权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执法腐败行为更要从重处罚,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增强依法反腐的公信力。要着力营造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针对当前社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要克服“法不责众”错误观念,保持依法惩腐的高压态势,使以身试法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用提高违法者的受惩机率和违法成本来抑制他们的侥幸心理,用增大法律的威慑力量来遏制社会腐败的势头。
(三)要靠领导干部的示范性来弘扬清风正气,形成反腐倡廉的法治环境。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社会,领导干部发挥好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因此,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加强法制教育和管理监督的重点对象,使他们持有敬畏法律之心和严守法律之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自觉带头遵守法律,不搞法外特权。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对待他们违纪违法行为不包庇袒护,不为他们开“豁免权”的口子。真心实意地支持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人员依法独立执法,特别是在与本单位和自身亲属利益攸关的具体执法事务时,不得假组织名义和个人权力插手干预而影响执法公正。只有领导干部自觉带头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才能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环境,从而极大地提高依法反腐的成效。
编辑:王芳
关键词:民主;公开;法治;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1)04007203
腐败是寄生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极大地腐蚀着社会灵魂,污染着社会生态,是导致社会不公正、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根源。有效防治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贯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创新一整套依靠民主、公开、法治防治腐败的社会管理制度,夯实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基础。
一、发展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群众在防治腐败中的主体作用
民主是专制滥权的克星,也是贪污腐败的克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方略,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作为有效防治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的基础工程,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积极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增强基层党员在防治腐败中的自觉自律意识。扩大党内民主首先要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党内的各项民主制度,在基层党组织内形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良好风气,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激发基层党员主动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监督活动,自觉运用法纪武器同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行为作斗争。同时使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基层党员真正成为一支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防治消极腐败的中坚力量。
(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着力激发基层群众参与管理和防治腐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的体制,进一步厘清和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范围,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努力消除自治主体虚化、自治意识淡化、自治能力弱化等不适应有效防治腐败的状况。通过构建引导基层群众乐于、便于、善于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的机制,帮助他们,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有效防治腐败的信心,不断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监督、依法维护民主权利的本领,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建设中凝聚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反腐倡廉的社会力量。
(三)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有效整合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资源。要适应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的形势变化,依法发展和培育新的社会组织,让这些以服务职能为特点、以认同感为纽带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其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自治功能,有效地整合社会防治腐败的资源,改变基层群众分散化、碎片化与权利联盟的腐败行为集团化、网络化不对称的状态。当然,还要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他们蜕变成为名实不符的承担行政职能的附属机构,或专为逃避税赋而赢利的利益团体,产生新的腐败问题。总之,通过有效地整合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资源,把人民群众防治腐败的社会力量与专职防腐的部门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防治腐败的社会合力。
二、推进“阳光作业”,创造有利于对社会管理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条件
社会管理只有“阳光作业”,才能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而让他们行使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权力监督乏力的问题,切实增强对社会管理权力监督的实效。
(一)健全社会事务管理公开制度,使社会管理权力在阳光透明状态下运作。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社会事务管理的实际,制定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权力清单,从管理权力行使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途径、时间、责任等方面,编制详细的公开目录,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有用的信息。通过健全公开制度,克服少数管理者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倾向,及时纠正他们采取有选择地公开的做法,如只公布一般信息,不公布关键信息;只公开要群众承担义务的信息,不公开群众应享受权利的信息;只公开初始运作的信息,不公开最终结果的信息,有效防止公开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努力从制度上搭建社会事务管理“阳光作业”的平台,为广大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开辟“绿色通道”,避免“权力失控、决策失误、道德失范”的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深化社会事务管理“阳光作业”流程,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权力公开的质量。社会事务是人民群众的事务,公事公办,本身就包括公开透明的内涵。加快阳光作业的步伐,就是要按照社会事务管理公开的具体规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加以实施,使社会管理权力的公开进入常态化的状况,并形成其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公开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别要适应信息时代社会的变化,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提升公开效率,逐步实现从定时公开向随时公开、从定题公开向群众点题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的延伸,努力使基层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掌握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实行有效的监督。
(三)落实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公开工作失责渎职的行为。要保证各项公开制度落实到位,就必须对公开工作失责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其应承担的法纪责任。对应公开未公开造成管理失误和工作被动的,对公开的信息失真或失效的都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者的责任。尤其是对那些为了便于权力寻租,以达到以权谋私目的,故意搞权力暗箱操作、封闭运行,甚至隐瞒事实,制造假象,欺骗群众,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视其腐败的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把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管理的一切活动和行为,保证社会管理者能依法行政,社会成员能按章办事,这是实现社会领域有效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
(一)要靠立法的科学性消除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减少能够腐败的制度空间。经过30多年的法制建设,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惩防腐败制度体系框架,已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要适应复杂严峻的反腐形势和长期艰巨的反腐任务,真正形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法律体系,仍需继续做好大量的法制完善工作。要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按照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保证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凡是涉及制定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都应当由立法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起草,在广泛征求收集社会群众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批准方可实施,要注意克服部门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所造成的制度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弊端,从而使法律制度更完备协调,不仅各法律之间做到兼容而不排斥、协同而不矛盾,而且同类法律做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协调,主法与辅法相衔接,努力形成一整套科学缜密配套的法律体系,不给腐败行为留下制度空间。
(二)要靠执法的严肃性来打消腐败者的侥幸心理,增加违法腐败行为的成本。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实行依法管理社会,关键是要强化执法的严肃性。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帮助全体公民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现代理念,消除“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等错误思想的影响。要严格规范社会管理中的执法行为,着力纠正社会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突出问题,在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强化组织监管和群众监督,加大对执法人员行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执法队伍中贪赃枉法、滥用执法权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执法腐败行为更要从重处罚,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增强依法反腐的公信力。要着力营造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针对当前社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要克服“法不责众”错误观念,保持依法惩腐的高压态势,使以身试法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用提高违法者的受惩机率和违法成本来抑制他们的侥幸心理,用增大法律的威慑力量来遏制社会腐败的势头。
(三)要靠领导干部的示范性来弘扬清风正气,形成反腐倡廉的法治环境。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社会,领导干部发挥好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因此,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加强法制教育和管理监督的重点对象,使他们持有敬畏法律之心和严守法律之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自觉带头遵守法律,不搞法外特权。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对待他们违纪违法行为不包庇袒护,不为他们开“豁免权”的口子。真心实意地支持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人员依法独立执法,特别是在与本单位和自身亲属利益攸关的具体执法事务时,不得假组织名义和个人权力插手干预而影响执法公正。只有领导干部自觉带头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才能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法治环境,从而极大地提高依法反腐的成效。
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