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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规定,包括:统一视察、持证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应邀列席其常委会会议、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等。这些活动大多是采取集体活动的方式,有组织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