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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500年大国力量消长的历史表面,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财产权演进的环境。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特别是财产关系,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
一个大国崛起的最基本条件就是经济实力的增强,离开了这样一个基础,任何辉煌都不过是历史长河里的昙花一现。一个大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需要长期、持续、健康的经济增长,这种经济增长可以被更为确切地定义为“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这种增长最早在西方世界实现了,带来了近代以来各个西方大国的崛起。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因果关系链条“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经济实力增强→大国崛起”,这个链条的源头,即西方世界为什么能够比较早地实现“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则成为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两位作者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也就是说,近代以来西方世界发展出了一套恰好能够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制度,这套制度使得西方世界能比世界上其他地方更有效利用资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增强了经济实力,奠定了崛起基础。
他们还指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就是指这种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制度首先要界定和保障财产权。
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可以实现“定分止争”,节省社会交易成本;而且“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能够对人们形成正面激励,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但是财产权本身是个极其复杂、变动不居的概念。西方世界的幸运,在于他们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几乎都踏在事后看来是正确的节点上,刚好契合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几个西方大国在最近400年历史中占据着相对重要的地位。
西班牙“羊主团”的特权垄断
对财产权的重视与强调在西方历史上经历过不同路径,这些路径的差异对后来各个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英国与西班牙的对比。
起初,命运女神似乎格外青睐西班牙。1492年,在葡萄牙受人冷落的哥伦布与西班牙王室达成协议,开始验证他在当时看起来很疯狂的一个想法,即:地球是圆的,向西走也能到达东方。葡萄牙经验丰富的航海家们认为:向西航行到达东方的实际距离,将远远超过哥伦布的预计。事实也证明他们是正确的,然而,哥伦布的错误却阴差阳错地发现了物产丰饶的美洲大陆。
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在罗马教皇的主持下达成瓜分欧洲以外新发现陆地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新“发现”的美洲被归于西班牙。于是所谓的“地理大发现”就让大量低成本的美洲黄金、白银从16 世纪开始流入西班牙。
突然流入的海量财富确实立竿见影,迅速增强西班牙国力,但从长期看,却促使西班牙走上了一条过度依赖外部收入的不归路,即使是在西班牙全盛时期,其本身的收入也只占其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实,早在对“羊主团”的政策上,西班牙王室的治理方式就初现端倪。在对待农民与牧羊人上,西班牙王室毫无疑问是一边倒,如1480年王室的文告命令撤除农民在公有地上圈占的土地;1489年文告对格拉纳达牧羊场的界限做了重新规划;1501年的土地租借法允许到任何地方放牧羊群,而以往只在几个月内可以随时占用,并允许羊主永远按最初规定的租金支付;如果羊群放牧不为主人所知,则可以不交付租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班牙王室可直接从羊毛出口上抽税,获得这样的收入更为容易。这些王室文告改变了西班牙的一些基本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在牧羊权的安排上,西班牙进行了“制度创新”。
但这却牺牲了西班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而牺牲了农业发展的长期效益。诺斯和托马斯写道:“使我们疑惑不解的是费迪南德和伊萨贝拉为什么没有走上农业繁荣的长久之道,如果他们剥夺了‘羊主团’的垄断特权,并鼓励发展可耕地的所有权,本来是会出现农业繁荣的。”
这种“坏”的制度创新,导致的恶果是财产权制度无法有效确立,对本国人民创造财富的激励不足,经济增长因而就缺乏持续动力,西班牙也就成为了学者眼中“竞争失败的国家”。
英国“羊吃人”的另一面
与西班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差不多同一历史时期,因为羊毛价格上涨,在英国出现了“圈地运动”。和西班牙的牧羊人赶着羊群满地儿撒欢不同,英国人将公用地圈起来,确切划分土地权利,放牧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
尽管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控诉这种所谓“羊吃人”的运动,可是,长达600余年的“圈地运动”岂能简单地浓缩成“羊吃人”这三个字?“圈地运动”实际上推动英国农业进入了大规模的集约化经营模式,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再者,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又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继而为英国的未来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而且,“圈地运动”的社会后果也不全是负面的,正如有一首诗所描述的:
走尽天涯海角
任凭你寻找
有哪里能比美好的圈地
生产更多的羊肉和牛肉
最好的谷物、奶油和干酪?
到了十七世纪,英国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及劳工平时都可以吃到肥腊肉、肥咸肉、干奶酪以及粗面包等等,以致当时有人认为“世界上再也没有一个国家,其低层阶级的人能比英格兰有更好的食品”。后来的故事我们都耳熟能详,经由工业革命,英国一跃而成为当时的世界头号强国,这个偏居一隅的岛国一度铸就了“日不落帝国”的辉煌。
英国与西班牙的不同结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财产权态度的不同。当西班牙王室允许“羊主团”可以放任羊群肆无忌惮地啃食农民的庄稼时,这个国家的长久命运实际上就已经被注定了。 与此同时,在英国,曾经持有公簿的农民正兢兢业业在租用地主的农田或牧场里劳作,他们确信自己的付出会在法律的保护下转化为他们所渴望的财富,后来的历史轨迹正是如此,他们中的很多人转身成为了农业资本家,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农产品,也在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正是在这样坚实的基础之上,英国开始崛起。
“刁难人的栅栏”
历史的发展轨迹,很多时候看起来都是奇异旅程,而不是一眼就能望到尽头的笔直坦途。随着财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清晰,英国法律史上的大人物布莱克斯通甚至强调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是“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他还曾提出了一个假设的例子:
“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如此严密,以至于不能允许对私有财产权哪怕是最轻微的侵犯,甚至哪怕这种侵犯是出于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考虑。举例来说,假设横穿一片私人土地修建一条新路可使极大范围内的公众受益,然而在未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前,法律将不会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这么做。”
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据说在美国立国之初就是法律人的正统教科书,他对财产权的观点也深刻影响了美国人。而且美国学生们把这种逻辑推演到了极致,“财产权包含了使用或滥用一件物品的权利。所以,它实际是主张把糟蹋物品的权利包括在内的财产权。”
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发生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在他的地界附近修筑了一道“刁难人的栅栏”,他不是为了方便自己,而仅仅是为了遮住光源或挡住邻居视线而损害他的邻居。当时的美国法官认为,这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大法官霍姆斯说:“一个人拥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栅栏的权利,愿意造多高就造多高,不管它可能把它的邻居的光线和空气挡住多少。”一个人按照他的意愿去使用他的土地的权利与恶毒的动机无关。“个人自由的理论和一个人对其财产的个人支配权的理论使他能做使其他人厌烦的事。除了会失去每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所希望的邻人的尊敬外,对此不会有什么惩罚。”
对当时的大多数法院来说,甚至“只是为了损害别人而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也是……为了各种不同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的一种或多或少必要的附属权利。”
财产权的相对化时代
这种过于绝对的财产所有权观念在实践中显然会出问题。正如法国人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庄严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紧接着后半句就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里确认的是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平衡,而不是绝对到极致的财产权。
同样是上文提到的霍姆斯法官,他在另一个场合却说“社会让公路和铁路穿过原有住户的园地,而不顾所有者的抗议……这是为了其他大众的意愿和福利它会牺牲某个公民的意愿和福利”。
绝对的财产权不一定有利于经济增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从经济学角度做了比较有力的论证。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明确指出了“问题的相互性”。甲对乙造成了损害,人们往往认为问题就是:如何制止甲。但问题具有“相互性”,因为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答案就在于选择那种损害较小的。
在财产权上,科斯的意思就是财产的权利赋予给谁或者财产的某种使用能否为法律所允许或鼓励,关键看这种赋予或者使用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
科斯举过一个例子,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邻近医生的工作,是减少糖果的生产而维护医生,还是减少医生工作时间来确保糖果生产?选择哪一种做法要衡量其对社会整体财富的影响,而不是像我们通常直觉会选择的直接关掉糖果商的机器。这意味着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权利的相对重要性取决于某个具体情境中其对整个社会效率的影响程度。
正在耶鲁读博士的乔仕彤讲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美国建国初期,财政状况极为紧张,于是在1785年出台了土地法令,拍卖西部土地以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土地投机商们蜂拥而至,购买了大片土地,却并不开垦,而是坐等升值。在西部拓荒的普通定居者却无力购买,只能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获得土地,这就造成了拓荒者与政府、土地投机商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法律上的所有权,不仅会激化冲突,增加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而且从效率角度来看,也会造成很大浪费。一方面土地撂荒在那里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拓荒者的人力资源因为缺乏与土地资源结合的机会也无法转化为财富。
后来,经历反复博弈,184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永久性的和普遍适用的优先权法案,定居者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获得土地。1862年,美国国会干脆通过了免费授予定居者土地的宅地法案,规定一名占地者可以在持续居住和改良一块不超过160英亩的土地满5年后,获得这块土地的正式产权。
财产权制度创新与美国崛起
可以发现,美国当年这种“居者有其地”的做法,是利用当时还算丰富的土地资源为美国人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工薪阶层、新移民、渴望拥有私产的年轻人、冒险家,都可以到西部有一个崭新开始,实现他们的梦想和野心。”“非法”的西部拓荒者的辛勤劳动和冒险精神最终取得了比土地投机商的财产所有权更高的地位,这一切正发生在绝对所有权观念盛行的19世纪,说明了再强大的理论逻辑也抵不过现实的社会需要,也说明了制度创新大都是对社会实践需要的某种应急反应。
20世纪以后,美国财产权相对化趋势明显,特别是到了这个世纪中期,美国法官普遍转变了在“刁难人的栅栏”案中的立场,开始禁止财产权利滥用,甚至更进一步地为财产使用设定了种种限制。
这时,财产所有者发现对自己财产的使用越来越没有随心所欲的自由了。比如1981年的《联邦农地保护政策法》,将美国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适合种粮食的土地当然就不允许被用来建高尔夫球场。除了农业用地受限制,城市区划也限制着土地与房产的所有者,除此之外,生态环境的考量也对财产权的自由使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总之,布莱克斯通式的“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的确成为了历史。
现在,美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必须自扫门前雪,比如蒙大拿州波兹曼市规定,如果夜里下了雪,市民在第二天上午9点前必须把自家门前的雪清扫干净,否则将被处以200美元的罚款。而且如果有人因雪未扫干净而在其门前摔伤,房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想想上文提到的“刁难人的栅栏”,我们会发现财产权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一个激烈的变迁。这种变迁正是美国法律人根据社会实践需要做出的制度上的创新回应,而且基本都在恰当时候适应了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历史对这种正确回应的奖赏就是一个超级大国的崛起。
一个大国崛起的最基本条件就是经济实力的增强,离开了这样一个基础,任何辉煌都不过是历史长河里的昙花一现。一个大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需要长期、持续、健康的经济增长,这种经济增长可以被更为确切地定义为“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这种增长最早在西方世界实现了,带来了近代以来各个西方大国的崛起。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因果关系链条“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经济实力增强→大国崛起”,这个链条的源头,即西方世界为什么能够比较早地实现“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则成为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两位作者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也就是说,近代以来西方世界发展出了一套恰好能够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制度,这套制度使得西方世界能比世界上其他地方更有效利用资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增强了经济实力,奠定了崛起基础。
他们还指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就是指这种适应经济增长需要的制度首先要界定和保障财产权。
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可以实现“定分止争”,节省社会交易成本;而且“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能够对人们形成正面激励,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但是财产权本身是个极其复杂、变动不居的概念。西方世界的幸运,在于他们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几乎都踏在事后看来是正确的节点上,刚好契合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几个西方大国在最近400年历史中占据着相对重要的地位。
西班牙“羊主团”的特权垄断
对财产权的重视与强调在西方历史上经历过不同路径,这些路径的差异对后来各个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英国与西班牙的对比。
起初,命运女神似乎格外青睐西班牙。1492年,在葡萄牙受人冷落的哥伦布与西班牙王室达成协议,开始验证他在当时看起来很疯狂的一个想法,即:地球是圆的,向西走也能到达东方。葡萄牙经验丰富的航海家们认为:向西航行到达东方的实际距离,将远远超过哥伦布的预计。事实也证明他们是正确的,然而,哥伦布的错误却阴差阳错地发现了物产丰饶的美洲大陆。
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在罗马教皇的主持下达成瓜分欧洲以外新发现陆地的《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新“发现”的美洲被归于西班牙。于是所谓的“地理大发现”就让大量低成本的美洲黄金、白银从16 世纪开始流入西班牙。
突然流入的海量财富确实立竿见影,迅速增强西班牙国力,但从长期看,却促使西班牙走上了一条过度依赖外部收入的不归路,即使是在西班牙全盛时期,其本身的收入也只占其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实,早在对“羊主团”的政策上,西班牙王室的治理方式就初现端倪。在对待农民与牧羊人上,西班牙王室毫无疑问是一边倒,如1480年王室的文告命令撤除农民在公有地上圈占的土地;1489年文告对格拉纳达牧羊场的界限做了重新规划;1501年的土地租借法允许到任何地方放牧羊群,而以往只在几个月内可以随时占用,并允许羊主永远按最初规定的租金支付;如果羊群放牧不为主人所知,则可以不交付租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班牙王室可直接从羊毛出口上抽税,获得这样的收入更为容易。这些王室文告改变了西班牙的一些基本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在牧羊权的安排上,西班牙进行了“制度创新”。
但这却牺牲了西班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而牺牲了农业发展的长期效益。诺斯和托马斯写道:“使我们疑惑不解的是费迪南德和伊萨贝拉为什么没有走上农业繁荣的长久之道,如果他们剥夺了‘羊主团’的垄断特权,并鼓励发展可耕地的所有权,本来是会出现农业繁荣的。”
这种“坏”的制度创新,导致的恶果是财产权制度无法有效确立,对本国人民创造财富的激励不足,经济增长因而就缺乏持续动力,西班牙也就成为了学者眼中“竞争失败的国家”。
英国“羊吃人”的另一面
与西班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差不多同一历史时期,因为羊毛价格上涨,在英国出现了“圈地运动”。和西班牙的牧羊人赶着羊群满地儿撒欢不同,英国人将公用地圈起来,确切划分土地权利,放牧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
尽管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控诉这种所谓“羊吃人”的运动,可是,长达600余年的“圈地运动”岂能简单地浓缩成“羊吃人”这三个字?“圈地运动”实际上推动英国农业进入了大规模的集约化经营模式,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再者,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又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继而为英国的未来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而且,“圈地运动”的社会后果也不全是负面的,正如有一首诗所描述的:
走尽天涯海角
任凭你寻找
有哪里能比美好的圈地
生产更多的羊肉和牛肉
最好的谷物、奶油和干酪?
到了十七世纪,英国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民及劳工平时都可以吃到肥腊肉、肥咸肉、干奶酪以及粗面包等等,以致当时有人认为“世界上再也没有一个国家,其低层阶级的人能比英格兰有更好的食品”。后来的故事我们都耳熟能详,经由工业革命,英国一跃而成为当时的世界头号强国,这个偏居一隅的岛国一度铸就了“日不落帝国”的辉煌。
英国与西班牙的不同结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财产权态度的不同。当西班牙王室允许“羊主团”可以放任羊群肆无忌惮地啃食农民的庄稼时,这个国家的长久命运实际上就已经被注定了。 与此同时,在英国,曾经持有公簿的农民正兢兢业业在租用地主的农田或牧场里劳作,他们确信自己的付出会在法律的保护下转化为他们所渴望的财富,后来的历史轨迹正是如此,他们中的很多人转身成为了农业资本家,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农产品,也在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正是在这样坚实的基础之上,英国开始崛起。
“刁难人的栅栏”
历史的发展轨迹,很多时候看起来都是奇异旅程,而不是一眼就能望到尽头的笔直坦途。随着财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清晰,英国法律史上的大人物布莱克斯通甚至强调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是“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他还曾提出了一个假设的例子:
“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如此严密,以至于不能允许对私有财产权哪怕是最轻微的侵犯,甚至哪怕这种侵犯是出于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考虑。举例来说,假设横穿一片私人土地修建一条新路可使极大范围内的公众受益,然而在未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前,法律将不会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这么做。”
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据说在美国立国之初就是法律人的正统教科书,他对财产权的观点也深刻影响了美国人。而且美国学生们把这种逻辑推演到了极致,“财产权包含了使用或滥用一件物品的权利。所以,它实际是主张把糟蹋物品的权利包括在内的财产权。”
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发生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在他的地界附近修筑了一道“刁难人的栅栏”,他不是为了方便自己,而仅仅是为了遮住光源或挡住邻居视线而损害他的邻居。当时的美国法官认为,这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大法官霍姆斯说:“一个人拥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栅栏的权利,愿意造多高就造多高,不管它可能把它的邻居的光线和空气挡住多少。”一个人按照他的意愿去使用他的土地的权利与恶毒的动机无关。“个人自由的理论和一个人对其财产的个人支配权的理论使他能做使其他人厌烦的事。除了会失去每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所希望的邻人的尊敬外,对此不会有什么惩罚。”
对当时的大多数法院来说,甚至“只是为了损害别人而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也是……为了各种不同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的一种或多或少必要的附属权利。”
财产权的相对化时代
这种过于绝对的财产所有权观念在实践中显然会出问题。正如法国人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庄严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紧接着后半句就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里确认的是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平衡,而不是绝对到极致的财产权。
同样是上文提到的霍姆斯法官,他在另一个场合却说“社会让公路和铁路穿过原有住户的园地,而不顾所有者的抗议……这是为了其他大众的意愿和福利它会牺牲某个公民的意愿和福利”。
绝对的财产权不一定有利于经济增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从经济学角度做了比较有力的论证。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明确指出了“问题的相互性”。甲对乙造成了损害,人们往往认为问题就是:如何制止甲。但问题具有“相互性”,因为要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受到损害,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答案就在于选择那种损害较小的。
在财产权上,科斯的意思就是财产的权利赋予给谁或者财产的某种使用能否为法律所允许或鼓励,关键看这种赋予或者使用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
科斯举过一个例子,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邻近医生的工作,是减少糖果的生产而维护医生,还是减少医生工作时间来确保糖果生产?选择哪一种做法要衡量其对社会整体财富的影响,而不是像我们通常直觉会选择的直接关掉糖果商的机器。这意味着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权利的相对重要性取决于某个具体情境中其对整个社会效率的影响程度。
正在耶鲁读博士的乔仕彤讲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美国建国初期,财政状况极为紧张,于是在1785年出台了土地法令,拍卖西部土地以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土地投机商们蜂拥而至,购买了大片土地,却并不开垦,而是坐等升值。在西部拓荒的普通定居者却无力购买,只能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获得土地,这就造成了拓荒者与政府、土地投机商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法律上的所有权,不仅会激化冲突,增加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而且从效率角度来看,也会造成很大浪费。一方面土地撂荒在那里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拓荒者的人力资源因为缺乏与土地资源结合的机会也无法转化为财富。
后来,经历反复博弈,184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永久性的和普遍适用的优先权法案,定居者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获得土地。1862年,美国国会干脆通过了免费授予定居者土地的宅地法案,规定一名占地者可以在持续居住和改良一块不超过160英亩的土地满5年后,获得这块土地的正式产权。
财产权制度创新与美国崛起
可以发现,美国当年这种“居者有其地”的做法,是利用当时还算丰富的土地资源为美国人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工薪阶层、新移民、渴望拥有私产的年轻人、冒险家,都可以到西部有一个崭新开始,实现他们的梦想和野心。”“非法”的西部拓荒者的辛勤劳动和冒险精神最终取得了比土地投机商的财产所有权更高的地位,这一切正发生在绝对所有权观念盛行的19世纪,说明了再强大的理论逻辑也抵不过现实的社会需要,也说明了制度创新大都是对社会实践需要的某种应急反应。
20世纪以后,美国财产权相对化趋势明显,特别是到了这个世纪中期,美国法官普遍转变了在“刁难人的栅栏”案中的立场,开始禁止财产权利滥用,甚至更进一步地为财产使用设定了种种限制。
这时,财产所有者发现对自己财产的使用越来越没有随心所欲的自由了。比如1981年的《联邦农地保护政策法》,将美国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适合种粮食的土地当然就不允许被用来建高尔夫球场。除了农业用地受限制,城市区划也限制着土地与房产的所有者,除此之外,生态环境的考量也对财产权的自由使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总之,布莱克斯通式的“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的确成为了历史。
现在,美国很多地方都规定必须自扫门前雪,比如蒙大拿州波兹曼市规定,如果夜里下了雪,市民在第二天上午9点前必须把自家门前的雪清扫干净,否则将被处以200美元的罚款。而且如果有人因雪未扫干净而在其门前摔伤,房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想想上文提到的“刁难人的栅栏”,我们会发现财产权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一个激烈的变迁。这种变迁正是美国法律人根据社会实践需要做出的制度上的创新回应,而且基本都在恰当时候适应了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历史对这种正确回应的奖赏就是一个超级大国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