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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减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