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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证人伪证是其典型。在界定民事诉讼伪证、民事诉讼证人伪证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作者从法学视角深入分析证人伪证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 。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伪证;应对策略
一、引言
目前,民事诉讼伪证行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有关案例甚多。在某学者的一项调查中发现,近六成法官就发现过证人作伪證[1]。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进而司法机关和法律权威随之受到挑战。
笔者认为制度上的缺失无疑是民事诉讼伪证行为难以遏制且愈演愈烈的很大原因。本文将以民事诉讼伪证主要表现之一即证人伪证为讨论范围,深刻分析证人伪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二、相关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人伪证是指证人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干扰审理秩序的行为。[2]民事诉讼证人伪证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证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伪造的证据材料仍然向法院提供,故意或抱有希望法院作出错误裁定和判决的心理状态;②证人客观上存在对与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不同事实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产生的影响并不相同,证人只有对其中重大的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言才会真正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若仅对一些细节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则不宜认定为伪证行为;③证人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人伪证的形成机制
1.民事诉讼理念的偏差给伪证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开始激增。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我国的“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和融合的态势,法官不再主动调查取证而是消极居中裁判,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调查举证权利,“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确定授权性原则(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同时,却忽略了对滥用权利进行制约性的原则规定。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根据审判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纠纷,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开始降低(由过去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向寻求法律真实)。
2.《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伪证相关条文及规定过于原则化
首先并未对民事诉讼伪证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仅是列举了具体表现形式。“而该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要证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构成,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概念是不清晰的。”[3]其次,对于证人作伪证的处罚形式仅有罚款和拘留②,且到底予以罚款还是予以拘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再者对于罚款、拘留的规定也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种谨慎的法律用语似乎意味着我国法律虽然否定证人伪证行但却并不主张严厉制裁此种行径。
3.缺乏其他配套制度也是证人伪证普遍的重要原因
对伪证行为本身进行必要的制度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缺乏其他配套制度也是证人伪证普遍的重要原因。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而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证人索取书面证言并向法庭提交的情况十分多见。如此便为证人实施伪证行为提供了便利。在此,笔者有必要提及国外的证人宣誓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程序法中一般都有关于证人宣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促使其审慎对待作证行为及减少伪证现象都有着较好的保证效果,并且有助于严肃法庭审理的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4]
四、证人伪证行为的应对策略
民事诉讼中证人的伪证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要求③,造成效率和资源的损失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碍诚实信用社会风气的形成,所以必须予以治理。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1.明确民事诉讼伪证的概念、追究伪证行为的标准、程序的启动以及追究主体等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具体、明确地对民事诉讼伪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民事诉讼证人伪证是证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干扰审理秩序的行为。而民事诉讼证人伪证追究应该符合:①证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②证人客观上存在对与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③证人行为在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的时间上,应该服从及时性原则,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伪证行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认定和裁决,以免时效的原因而使作伪证者逃避制裁,同时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在审判结束之后发现的伪证行为,应该在发现之后尽快认定和追究。对于追究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伪证行为,主审法官可以自行认定或者依据申请认定,并依法裁定、惩戒,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判决后发现的伪证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判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作伪证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同样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建立健全伪证发现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如何有效发现伪证行为是遏制民事伪证的保证。为此,首先要加强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逐步取消书面证言的采纳。通过当庭作证一是能够发现证词证言的漏洞,二是通过当事人、证人、鉴定者的质证过程能有效解释证词证言的虚假之处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及时认定和裁定伪证行为。其次,加强法官的核实调查职能。我们强调真相是可以接近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是坐于公堂之上的问案判案的法官。当法官对证人的证据不能心证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对可疑的证据去伪存真,最大化还原事情的真相。
3.健全伪证制裁制度
在对作伪证者进行说法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作伪证的成本。一是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提高伪证证人的罚款数额⑤。罚款限额和具体数目应和经济状况相适应,应高于证人伪证行为的获益,以对证人伪证行为发挥更为有效的抑制作用。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对伪证行为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其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对伪证证人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提供伪证而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事犯罪中的伪证罪扩大到民事诉讼领域,以便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伪证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4.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
对于由于证人伪证行为而对当事人的经济财产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伪证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民事损失。依据前述证人伪证追究的标准,伪证行为已经满足了民事损害赔偿的要件,一是证人主观具有过错。二是证人实施了伪证的行为。三是损害结果与该伪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当事人因该证人的伪证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民事伪证赔偿制度,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民事伪证赔偿制度要求伪证人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维护,更是加大伪证者的伪证成本,抑制伪证行为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询问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或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的要求到庭作证的人。
②当事人的伪证行为不仅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其行为和罚责之间明显地不平衡。
③这种程序不公正(无法富有成效地参与到和自己利益攸关的诉讼中来)极有可能造成实体(结果)上的不公正。
④包括私人的诉讼成本、法院的司法成本以及社会成本的耗费和伦理成本的损失,参见丛青茹:《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伪证行为及其对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41页。
⑤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参考文献:
[1]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证人在转型中国司法过程中的作用[J].中外法学,2006,3,第344页.
[2]武文举.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原因与防范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02,22,187-194.
[3]李涛.从原则到制度:诚信原则对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规范[J].晋中学院学报,2013,2,第45页.
[4]齐树洁,张冬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思考[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第47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伪证;应对策略
一、引言
目前,民事诉讼伪证行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有关案例甚多。在某学者的一项调查中发现,近六成法官就发现过证人作伪證[1]。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进而司法机关和法律权威随之受到挑战。
笔者认为制度上的缺失无疑是民事诉讼伪证行为难以遏制且愈演愈烈的很大原因。本文将以民事诉讼伪证主要表现之一即证人伪证为讨论范围,深刻分析证人伪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二、相关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人伪证是指证人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干扰审理秩序的行为。[2]民事诉讼证人伪证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证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伪造的证据材料仍然向法院提供,故意或抱有希望法院作出错误裁定和判决的心理状态;②证人客观上存在对与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不同事实对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产生的影响并不相同,证人只有对其中重大的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言才会真正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若仅对一些细节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则不宜认定为伪证行为;③证人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人伪证的形成机制
1.民事诉讼理念的偏差给伪证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开始激增。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我国的“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和融合的态势,法官不再主动调查取证而是消极居中裁判,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调查举证权利,“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确定授权性原则(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同时,却忽略了对滥用权利进行制约性的原则规定。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根据审判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纠纷,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开始降低(由过去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向寻求法律真实)。
2.《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伪证相关条文及规定过于原则化
首先并未对民事诉讼伪证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仅是列举了具体表现形式。“而该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要证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构成,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概念是不清晰的。”[3]其次,对于证人作伪证的处罚形式仅有罚款和拘留②,且到底予以罚款还是予以拘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再者对于罚款、拘留的规定也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种谨慎的法律用语似乎意味着我国法律虽然否定证人伪证行但却并不主张严厉制裁此种行径。
3.缺乏其他配套制度也是证人伪证普遍的重要原因
对伪证行为本身进行必要的制度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缺乏其他配套制度也是证人伪证普遍的重要原因。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而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证人索取书面证言并向法庭提交的情况十分多见。如此便为证人实施伪证行为提供了便利。在此,笔者有必要提及国外的证人宣誓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程序法中一般都有关于证人宣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促使其审慎对待作证行为及减少伪证现象都有着较好的保证效果,并且有助于严肃法庭审理的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4]
四、证人伪证行为的应对策略
民事诉讼中证人的伪证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要求③,造成效率和资源的损失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碍诚实信用社会风气的形成,所以必须予以治理。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1.明确民事诉讼伪证的概念、追究伪证行为的标准、程序的启动以及追究主体等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具体、明确地对民事诉讼伪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民事诉讼证人伪证是证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干扰审理秩序的行为。而民事诉讼证人伪证追究应该符合:①证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②证人客观上存在对与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③证人行为在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的时间上,应该服从及时性原则,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伪证行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认定和裁决,以免时效的原因而使作伪证者逃避制裁,同时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在审判结束之后发现的伪证行为,应该在发现之后尽快认定和追究。对于追究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伪证行为,主审法官可以自行认定或者依据申请认定,并依法裁定、惩戒,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判决后发现的伪证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判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作伪证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同样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建立健全伪证发现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如何有效发现伪证行为是遏制民事伪证的保证。为此,首先要加强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逐步取消书面证言的采纳。通过当庭作证一是能够发现证词证言的漏洞,二是通过当事人、证人、鉴定者的质证过程能有效解释证词证言的虚假之处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及时认定和裁定伪证行为。其次,加强法官的核实调查职能。我们强调真相是可以接近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是坐于公堂之上的问案判案的法官。当法官对证人的证据不能心证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对可疑的证据去伪存真,最大化还原事情的真相。
3.健全伪证制裁制度
在对作伪证者进行说法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作伪证的成本。一是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提高伪证证人的罚款数额⑤。罚款限额和具体数目应和经济状况相适应,应高于证人伪证行为的获益,以对证人伪证行为发挥更为有效的抑制作用。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对伪证行为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其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对伪证证人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提供伪证而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事犯罪中的伪证罪扩大到民事诉讼领域,以便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伪证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4.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
对于由于证人伪证行为而对当事人的经济财产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伪证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民事损失。依据前述证人伪证追究的标准,伪证行为已经满足了民事损害赔偿的要件,一是证人主观具有过错。二是证人实施了伪证的行为。三是损害结果与该伪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当事人因该证人的伪证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民事伪证赔偿制度,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民事伪证赔偿制度要求伪证人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维护,更是加大伪证者的伪证成本,抑制伪证行为的重要手段。
注释:
①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询问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或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的要求到庭作证的人。
②当事人的伪证行为不仅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其行为和罚责之间明显地不平衡。
③这种程序不公正(无法富有成效地参与到和自己利益攸关的诉讼中来)极有可能造成实体(结果)上的不公正。
④包括私人的诉讼成本、法院的司法成本以及社会成本的耗费和伦理成本的损失,参见丛青茹:《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伪证行为及其对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41页。
⑤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参考文献:
[1]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证人在转型中国司法过程中的作用[J].中外法学,2006,3,第344页.
[2]武文举.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原因与防范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02,22,187-194.
[3]李涛.从原则到制度:诚信原则对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规范[J].晋中学院学报,2013,2,第45页.
[4]齐树洁,张冬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思考[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