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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联合执法作为我国行政主体一种重要的执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还可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但就联合本身而言,无论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还是权力行使保障性等方面,皆处于困境之中。我国应加强行政联合执法机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制度、执法程序,并加强执法监督,以保障执法权的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