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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根据通知,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通知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