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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足于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践和体制改革,刑事诉讼缺席案件审判程序有其适用的司法范围,这一审判程序的依法设立有利于有效保障人权,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实体公正与司法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基于此,需要高度重视这一程序并对其行为进行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制。首先,要严格依法限制对涉嫌潜逃的刑事被告人依照适用职权缺席刑事审判。其次,要严格督促人民检察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开庭审查起诉、出庭审理公诉、法律裁判监督与行政司法援助救济等各项刑事诉讼审理职责。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人权保障;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它也会有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我们需要审视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含义及类型
对刑事案件缺席特别审判程序 ,有学者提及:“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对不在场的刑事被告人所进行的特殊审判,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1在此,笔者完全同意该观点,刑事案件缺席审判程序实际上就是针对特定的一个刑事案件中存在被告人不一定在场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以及死亡被告人的情形可知:以上法條规定充分突出了刑事法院缺席案件审判程序适用的巨大灵活性和合理之处。
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规制
通过分析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和类型可知,缺席刑事审判程序的司法设立有利于加强跨境执法反腐;有利于依法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利;有利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有利于大大提高刑事诉讼审理效率。但与此同时该审判程序在适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我们需要对刑事法院缺席案件审判程序适用进行严格规制。
(一)严格限制对潜逃的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
首先,应适当保留本法条所明确规定的适用刑事案件缺席诉讼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不应该随意扩大其司法适用范围。有学者据此归纳并指出:法国的刑事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主要适用于非法违警罪、轻罪与刑事重罪三类案件。2据此分析可知,该课题学者意见旨在比较中国和法国的两种缺席刑事审判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适当研究扩大中国缺席刑事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但不难看出,如果司法增加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权和罪名,轻罪、重罪都视为可用刑事缺席,会给司法带来审判程序上的巨大压力,导致司法偏离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适用的具体方向,因此,应适当保留原刑法条所明确规定的适用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
其次,应该将犯罪被告人涉嫌藏匿的犯罪情形全部纳入刑事案件缺席案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本规定中没有“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据此表述可知,这里我们所指的在境外的刑事被告人基本应该是具有明确的境外居住证和地址,法院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外交关系渠道或者能够直接联系到对方或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其国内外的亲属关系能够直接联系到对方,通过国际电话,网络甚至通过微信等多种通讯网络方式能够联系到对方。但由于法条没有明确提及在境外起诉被告人主动告知失联、故意将人藏匿、隐瞒自己的真实行踪或是或者出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国内公民联系的特殊情形,因此也规定无法将刑事传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或者副本同时送达这些特殊情形的在境外起诉被告人。对此,有学者分析认为,可以将以上所述的在境外境内被告人主动告知失联、故意找人藏匿、隐瞒自己的真实行踪或是本人出于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国内公民联系的具体情形纳入刑事机关缺席案件审判的范围,该司法学者的基本观点应该是:“缺席审判程序应该吸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被告人逃匿的情形。”3在这里,笔者完全同意该人的观点,毕竟本人是否明确送达居所受多种客观因素的直接影响,不能只是去考虑境外被告人是否有明确送达居所这一点的情形。
(二)规范检察院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行为
在刑事司法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仍然有着对提起公诉、履行刑事法律程序监督,实施刑事司法援助救济的重要职能,因此,要充分发挥好人民检察机关在刑事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管理中的领导作用。
其一要求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须审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该法条可以得知,检察院对此“可以”提起公诉,“可以”两字表示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因此检察院要审慎履行好自己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能。检察院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的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如果涉案金额不高,犯罪情节不严重,检察院可以考虑不提起公诉。
其二要求检察机关实施好法律监督职能及司法救济职能。人民检察院自身作为执行国家刑事法律上的监督检察机关,具有国家法律上的监督检察职能,所以在依法缺席刑事审判程序中也必须要切实履行好这一监督职能,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最后,检察机关还需要履行好司法救济职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控告,如果对该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则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也应当承担起救济的职责。
综上,只有严格依法规范人民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中所行使的各项诉讼职能,才能真正做到审慎地正确尊重和切实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各项诉讼合法权利。 通过严格依法有序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才能真正实现了在缺席刑事审判程序中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协调统一。
三、结语
刑事缺席特别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新增的特别审判程序,它与律师认罪时和认罚时的从宽管理制度、速审仲裁起诉程序以及律师值班时的律师管理制度等都一样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和改革需要而重新设立的。刑事案件缺席案的审判程序有其基本设立的法律合理性,相应其伴随的也必然有其法理空缺之处。对此,需要充分借鉴我国比较其他诉讼制度的优秀实践经验,需要充分引起各级检察机关在内的各专门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提出要切实维护和规范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从多个不同角度努力做到保障人权,做到实现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J].法学杂志,2018,39(08).
[2].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3,5.
[3].初殿清.直接言词原则的双重价值维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4,10 .
[4].甄贞 杨静.缺席审判程序解读、适用预期及完善建议[J].法学杂志,2019.4.
[5].刘林呐.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之中法比较[J].中国检察官2018.12:19.
[6].陈卫东.刘婉婷.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40.
作者简介:杨秋梅(1994-),女,苗族,贵州丹寨人,硕士学历,海南大学,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人权保障;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它也会有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我们需要审视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含义及类型
对刑事案件缺席特别审判程序 ,有学者提及:“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对不在场的刑事被告人所进行的特殊审判,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1在此,笔者完全同意该观点,刑事案件缺席审判程序实际上就是针对特定的一个刑事案件中存在被告人不一定在场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以及死亡被告人的情形可知:以上法條规定充分突出了刑事法院缺席案件审判程序适用的巨大灵活性和合理之处。
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规制
通过分析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和类型可知,缺席刑事审判程序的司法设立有利于加强跨境执法反腐;有利于依法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利;有利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有利于大大提高刑事诉讼审理效率。但与此同时该审判程序在适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我们需要对刑事法院缺席案件审判程序适用进行严格规制。
(一)严格限制对潜逃的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
首先,应适当保留本法条所明确规定的适用刑事案件缺席诉讼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不应该随意扩大其司法适用范围。有学者据此归纳并指出:法国的刑事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主要适用于非法违警罪、轻罪与刑事重罪三类案件。2据此分析可知,该课题学者意见旨在比较中国和法国的两种缺席刑事审判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适当研究扩大中国缺席刑事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但不难看出,如果司法增加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权和罪名,轻罪、重罪都视为可用刑事缺席,会给司法带来审判程序上的巨大压力,导致司法偏离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适用的具体方向,因此,应适当保留原刑法条所明确规定的适用刑事人员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
其次,应该将犯罪被告人涉嫌藏匿的犯罪情形全部纳入刑事案件缺席案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本规定中没有“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据此表述可知,这里我们所指的在境外的刑事被告人基本应该是具有明确的境外居住证和地址,法院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外交关系渠道或者能够直接联系到对方或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其国内外的亲属关系能够直接联系到对方,通过国际电话,网络甚至通过微信等多种通讯网络方式能够联系到对方。但由于法条没有明确提及在境外起诉被告人主动告知失联、故意将人藏匿、隐瞒自己的真实行踪或是或者出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国内公民联系的特殊情形,因此也规定无法将刑事传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或者副本同时送达这些特殊情形的在境外起诉被告人。对此,有学者分析认为,可以将以上所述的在境外境内被告人主动告知失联、故意找人藏匿、隐瞒自己的真实行踪或是本人出于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国内公民联系的具体情形纳入刑事机关缺席案件审判的范围,该司法学者的基本观点应该是:“缺席审判程序应该吸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被告人逃匿的情形。”3在这里,笔者完全同意该人的观点,毕竟本人是否明确送达居所受多种客观因素的直接影响,不能只是去考虑境外被告人是否有明确送达居所这一点的情形。
(二)规范检察院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行为
在刑事司法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仍然有着对提起公诉、履行刑事法律程序监督,实施刑事司法援助救济的重要职能,因此,要充分发挥好人民检察机关在刑事缺席案件审判程序管理中的领导作用。
其一要求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须审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该法条可以得知,检察院对此“可以”提起公诉,“可以”两字表示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因此检察院要审慎履行好自己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能。检察院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的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如果涉案金额不高,犯罪情节不严重,检察院可以考虑不提起公诉。
其二要求检察机关实施好法律监督职能及司法救济职能。人民检察院自身作为执行国家刑事法律上的监督检察机关,具有国家法律上的监督检察职能,所以在依法缺席刑事审判程序中也必须要切实履行好这一监督职能,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最后,检察机关还需要履行好司法救济职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控告,如果对该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则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也应当承担起救济的职责。
综上,只有严格依法规范人民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缺席案件审判程序中所行使的各项诉讼职能,才能真正做到审慎地正确尊重和切实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各项诉讼合法权利。 通过严格依法有序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才能真正实现了在缺席刑事审判程序中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协调统一。
三、结语
刑事缺席特别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新增的特别审判程序,它与律师认罪时和认罚时的从宽管理制度、速审仲裁起诉程序以及律师值班时的律师管理制度等都一样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和改革需要而重新设立的。刑事案件缺席案的审判程序有其基本设立的法律合理性,相应其伴随的也必然有其法理空缺之处。对此,需要充分借鉴我国比较其他诉讼制度的优秀实践经验,需要充分引起各级检察机关在内的各专门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提出要切实维护和规范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从多个不同角度努力做到保障人权,做到实现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J].法学杂志,2018,39(08).
[2].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3,5.
[3].初殿清.直接言词原则的双重价值维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4,10 .
[4].甄贞 杨静.缺席审判程序解读、适用预期及完善建议[J].法学杂志,2019.4.
[5].刘林呐.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之中法比较[J].中国检察官2018.12:19.
[6].陈卫东.刘婉婷.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40.
作者简介:杨秋梅(1994-),女,苗族,贵州丹寨人,硕士学历,海南大学,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