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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剖析其缘由,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对于合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间融资 集资 借贷 监管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①由于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融资良莠不齐,既对社会生产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又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隐患。
一、民间融资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缓解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所创造的价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足够的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满足了这些经济体的资金需求。
2.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民间融资加快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渠道多样化不仅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从现实来看,地方民间融资市场的繁荣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做出直接贡献,加快了民间财富积累的速度。
3.促使金融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以其方便快捷、服务灵活、动态化跟踪监督等特点对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管理创新等产生示范作用,有利于促使银行业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正规金融体系带来压力,为争取居民闲置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信贷制度,优化贷款流程,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以适应企业需求和经济形势的发展。②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机构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大量居民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融资市场。由于民间融资是“体外循环”,监管机构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而储蓄存款特别是定期储蓄存款的下降,则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造成负面影响。专业性指导和金融监管的缺失,加之民间金融组织制度设计不完备、内部管理混乱,民间融资活动很容易出现乱集资和高利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2.影响产业政策导向
作为自发性金融,民间融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加之缺乏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和有效金融监管,导致其只关注收益多少而漠视或无视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抛弃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本应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从民间融资机构获取直接融资后畸形发展,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不利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也弱化了金融机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3.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融资抵押担保不足,极易发生不按期还款、逃債不还,使得融资风险加大。而借贷人不按期还款又使借贷双方极易发生冲突,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利用民间融资的隐蔽性和法律漏洞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给涉案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有部分民间融资组织转为“地下钱庄”,利用民间融资存放款以现金流为主的便利,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洗钱犯罪活动,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增大反洗钱工作难度,影响地区金融安全。
二、民间融资两面性的缘由
1.资金需求主体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个体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这些经济体在其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创业前期、发展初期及扩展经营期的迫切需要时,必然成为资金市场的需求者。另外,想通过致富项目来迅速脱贫的农户,也是资金的迫切需求者。
2.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贷款条件要求比较高、办理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资金使用方向严格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抵押担保条件难于落实、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等自身制度上的缺陷,也给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了压力。银行有钱不能贷与百姓急用钱又贷不出的矛盾局面的长期存在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
3.资本的逐利性推动民间融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积累了相当一部分闲置资金。由于民间融资的借贷利率远高于央行基准利率,资本的逐利性使大量居民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融资市场,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4.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做出系统全面的规制与调整,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民间融资实际发展的需要。另外,相关法规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定义模糊,而“非法融资之所以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没有明确”③。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存在较大的“模糊性”④。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⑤
三、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以检察权为视角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责无旁贷。因此,肩负国家公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因为民间融资活动伴随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问题而对其一味打压,应因势利导,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价值。
1.应正确认识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确实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些人也确实打着民间融资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民间融资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整治民间融资,要变排斥为接纳,变遏制为引导,变打压为利用。
2.推动立法引导民间融资步入法制轨道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所以检察机关应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专门规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或者《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⑥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转到地上,使其有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另外,还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从本质上看,如果吸收资金用来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谎称有实质性经营项目可以运作和盈利来维持其骗局,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并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检察机关在对有关行为进行定性时可对照上述划分把握其本质。
3.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协作
在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由其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采集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及民间融资组织的数量、规模等有关数据,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民间融资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异常的民间融资现象如短期内有大量资金进出、融资规模巨大等要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向公安经侦部门通报有关异常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地方发改委、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民间融资机构通报宏观调控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名录,以多种形式向民间融资机构反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相关行业发展状况,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非理性融资。7如果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向其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甚至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以进行督促。
4.对非法融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非法融资行为危害巨大且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应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予以坚决打击。就非法集资来说,相关法规只是罗列了各种集资形式,并没有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可以考虑设置非法集资罪来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⑧另外,对过去因为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区分界限不明确而不适当打击的融资行为应予以保护,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注释:
① 民间融资.http://baike.baidu.com/view/1249649.htm?fr=ala0_1.2010-7-30.
② 杨丽媛.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民间融资现状、利弊及对策建议:[学位论文].福建:厦门大学,2009.
③ 赵江山.‘疑似非法融资’何故层出不穷[N].经济参考报.2006-3-11.
④ 同上.
⑤ 张书清.论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四川:西南政法大学,2006.
⑥ 尚妍.我国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⑦ 同2.
⑧ 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
[关键词] 民间融资 集资 借贷 监管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①由于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融资良莠不齐,既对社会生产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又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隐患。
一、民间融资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缓解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所创造的价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足够的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满足了这些经济体的资金需求。
2.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民间融资加快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渠道多样化不仅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从现实来看,地方民间融资市场的繁荣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做出直接贡献,加快了民间财富积累的速度。
3.促使金融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以其方便快捷、服务灵活、动态化跟踪监督等特点对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管理创新等产生示范作用,有利于促使银行业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正规金融体系带来压力,为争取居民闲置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信贷制度,优化贷款流程,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以适应企业需求和经济形势的发展。②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机构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大量居民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融资市场。由于民间融资是“体外循环”,监管机构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而储蓄存款特别是定期储蓄存款的下降,则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造成负面影响。专业性指导和金融监管的缺失,加之民间金融组织制度设计不完备、内部管理混乱,民间融资活动很容易出现乱集资和高利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2.影响产业政策导向
作为自发性金融,民间融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加之缺乏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和有效金融监管,导致其只关注收益多少而漠视或无视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抛弃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本应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从民间融资机构获取直接融资后畸形发展,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不利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也弱化了金融机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3.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融资抵押担保不足,极易发生不按期还款、逃債不还,使得融资风险加大。而借贷人不按期还款又使借贷双方极易发生冲突,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利用民间融资的隐蔽性和法律漏洞从事金融诈骗活动,给涉案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有部分民间融资组织转为“地下钱庄”,利用民间融资存放款以现金流为主的便利,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洗钱犯罪活动,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增大反洗钱工作难度,影响地区金融安全。
二、民间融资两面性的缘由
1.资金需求主体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个体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这些经济体在其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创业前期、发展初期及扩展经营期的迫切需要时,必然成为资金市场的需求者。另外,想通过致富项目来迅速脱贫的农户,也是资金的迫切需求者。
2.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贷款条件要求比较高、办理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资金使用方向严格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抵押担保条件难于落实、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等自身制度上的缺陷,也给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了压力。银行有钱不能贷与百姓急用钱又贷不出的矛盾局面的长期存在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
3.资本的逐利性推动民间融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积累了相当一部分闲置资金。由于民间融资的借贷利率远高于央行基准利率,资本的逐利性使大量居民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融资市场,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4.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做出系统全面的规制与调整,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民间融资实际发展的需要。另外,相关法规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定义模糊,而“非法融资之所以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没有明确”③。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存在较大的“模糊性”④。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⑤
三、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以检察权为视角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责无旁贷。因此,肩负国家公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因为民间融资活动伴随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问题而对其一味打压,应因势利导,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价值。
1.应正确认识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确实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些人也确实打着民间融资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民间融资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整治民间融资,要变排斥为接纳,变遏制为引导,变打压为利用。
2.推动立法引导民间融资步入法制轨道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所以检察机关应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专门规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或者《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⑥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转到地上,使其有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另外,还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从本质上看,如果吸收资金用来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谎称有实质性经营项目可以运作和盈利来维持其骗局,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并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检察机关在对有关行为进行定性时可对照上述划分把握其本质。
3.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协作
在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由其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采集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及民间融资组织的数量、规模等有关数据,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民间融资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异常的民间融资现象如短期内有大量资金进出、融资规模巨大等要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向公安经侦部门通报有关异常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地方发改委、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民间融资机构通报宏观调控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名录,以多种形式向民间融资机构反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相关行业发展状况,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非理性融资。7如果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向其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甚至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以进行督促。
4.对非法融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非法融资行为危害巨大且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应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予以坚决打击。就非法集资来说,相关法规只是罗列了各种集资形式,并没有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可以考虑设置非法集资罪来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⑧另外,对过去因为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区分界限不明确而不适当打击的融资行为应予以保护,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注释:
① 民间融资.http://baike.baidu.com/view/1249649.htm?fr=ala0_1.2010-7-30.
② 杨丽媛.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民间融资现状、利弊及对策建议:[学位论文].福建:厦门大学,2009.
③ 赵江山.‘疑似非法融资’何故层出不穷[N].经济参考报.2006-3-11.
④ 同上.
⑤ 张书清.论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四川:西南政法大学,2006.
⑥ 尚妍.我国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⑦ 同2.
⑧ 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