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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缺乏预约合同的系统规定,有关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也未在学界与实务界达成一致认同。从适应我国现有法治环境并提出合理法制构建的角度出发,选取“主客观相结合说”为预约合同的理论基础,对预约合同的内涵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讨论。在预约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在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从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从而明确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而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