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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日渐发展起来,形成了不小的规模,而这也就要求原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以此来服务现有的不动产市场。原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是源于我国颁发的《物权法》,其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和责任划分,并且促使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是,就现有的不动产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原有的制度不能较好处理不动产登记出现的问题,矛盾日益凸显。现有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发展不动产市场的重中之重,这就需要现有的发展状况与现有制度相对接,不断对制度进行优化升级,保证每一位不动产权人合法利益,促使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要
不动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明确不动产相关人员权利与责任的法律划分,促使不动产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以便更好维护不动产交易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现有的不动产市场更好的发展,对当下的不动产交易市场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对中国范围内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有关部门对现有的不动产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进行登记,明确不动产的属性。至此所进行的一系列符合法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问题,促进不动产的交易的同时,更好维护相关人员和合法权利。
二、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有程序复杂冗长
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基础是《物权法》,虽对不动产的登记做出了规定,但是, 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动产登记产生新的问题,现有的规定已经无法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例如,在进行一项不动产 登记时,需要走多部门进行办理,然各个部门所使用的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不同,索要的文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对于不动产实行的房权与地区的分离,这就造成了不动产的办理者需要同时提供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使得办理登记业务相当繁杂,同时,在冗长的程序里,因我国进行多头监管制度,事务办理费用在无畏增加,增加了办理人的负担。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有效地改善,多头监管的弊端没有解决,办理业务的不同部门遵守不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中不可减少的产生冲突,给办理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的浪费。这种冲突,也不利于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二)登记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放眼世界,各国对于审查主要采用形式审查以及实时审查。在中国,现有法律——《物权法》对于登记审查流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审查流程中具体审查方式没有详细标明,致使审查力度不到位;审查部门职责没有明确划分,越位缺位现象层出不穷;相关登记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错误登记现象时有发生,损伤了登记人员合法利益。同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促使不动产市场出现繁荣景象,而我国的信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上述一系列问题造成登记造假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错误现象出现后责任划分不够具体
对于不动产登记造成错误之后,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究竟多少,《物权法》虽表明错误现象应该赔偿,但是没有明确进行详细规定,这就使得出现错误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优化措施
对于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列出下列措施进行优化。
(一)优化不动产登记部门
针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以及登记程序复杂冗长的问题,应该整合各个部门,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减少错误现象发生,建立具有行政力、执行力、权威力相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而从现有的相关部门来看,如果进行整合,应以土地管理部门为基础整合其他部门。因为以我国不动产现状来看,我国大部分不动产是建立在土地的基础之上,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大量的土地管理资料,具有一定基础,所以,在现有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进行权力优化,就可以較好解决现有弊端,实现对资源的优化整合,促进不动产制度的完善。
(二)明确审查程序责任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审查进行了大体规定,规定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特殊情况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为了提高审查的准确率和效率,需要审查部门明确责任规划以及审查程序,详细审查登记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同时进行实地勘察,所以审查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1)审查时的态度应该全程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有一颗负责人的心;(2)审查人员对于登记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声明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并由专业人士进行鉴定。(3)在确定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之后,通过正常的秩序为登记人发放证书。
(三)完善错误问题的解决方案
审查登记的过程中审查人员出现错误时,应有效进行一系列措施进行弥补,而这就需要对于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政府机关单位更具有公信力。所以,应该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若登记人故意造成登记错误等情况,登记部门无责,反之,登记部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内,执行人员没有充分理由解释因何故没有完成工作,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需有关部门进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结语
由上述而言,《物权法》中对于中国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促使了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然其中所制度条文的实施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不断完善。只有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维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不动产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欣. 对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J].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19):36-36.
[2]夏正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J]. 住宅与房地产, 2017(12):26.
作者简介: 王群(1978.09)男,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学历:大专,研究方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完善路径概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要
不动产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明确不动产相关人员权利与责任的法律划分,促使不动产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以便更好维护不动产交易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现有的不动产市场更好的发展,对当下的不动产交易市场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对中国范围内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有关部门对现有的不动产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进行登记,明确不动产的属性。至此所进行的一系列符合法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问题,促进不动产的交易的同时,更好维护相关人员和合法权利。
二、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有程序复杂冗长
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基础是《物权法》,虽对不动产的登记做出了规定,但是, 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动产登记产生新的问题,现有的规定已经无法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例如,在进行一项不动产 登记时,需要走多部门进行办理,然各个部门所使用的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不同,索要的文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对于不动产实行的房权与地区的分离,这就造成了不动产的办理者需要同时提供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使得办理登记业务相当繁杂,同时,在冗长的程序里,因我国进行多头监管制度,事务办理费用在无畏增加,增加了办理人的负担。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有效地改善,多头监管的弊端没有解决,办理业务的不同部门遵守不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中不可减少的产生冲突,给办理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的浪费。这种冲突,也不利于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二)登记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放眼世界,各国对于审查主要采用形式审查以及实时审查。在中国,现有法律——《物权法》对于登记审查流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审查流程中具体审查方式没有详细标明,致使审查力度不到位;审查部门职责没有明确划分,越位缺位现象层出不穷;相关登记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错误登记现象时有发生,损伤了登记人员合法利益。同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促使不动产市场出现繁荣景象,而我国的信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上述一系列问题造成登记造假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错误现象出现后责任划分不够具体
对于不动产登记造成错误之后,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究竟多少,《物权法》虽表明错误现象应该赔偿,但是没有明确进行详细规定,这就使得出现错误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优化措施
对于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列出下列措施进行优化。
(一)优化不动产登记部门
针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以及登记程序复杂冗长的问题,应该整合各个部门,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减少错误现象发生,建立具有行政力、执行力、权威力相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而从现有的相关部门来看,如果进行整合,应以土地管理部门为基础整合其他部门。因为以我国不动产现状来看,我国大部分不动产是建立在土地的基础之上,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大量的土地管理资料,具有一定基础,所以,在现有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进行权力优化,就可以較好解决现有弊端,实现对资源的优化整合,促进不动产制度的完善。
(二)明确审查程序责任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审查进行了大体规定,规定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特殊情况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为了提高审查的准确率和效率,需要审查部门明确责任规划以及审查程序,详细审查登记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同时进行实地勘察,所以审查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1)审查时的态度应该全程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有一颗负责人的心;(2)审查人员对于登记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声明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并由专业人士进行鉴定。(3)在确定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之后,通过正常的秩序为登记人发放证书。
(三)完善错误问题的解决方案
审查登记的过程中审查人员出现错误时,应有效进行一系列措施进行弥补,而这就需要对于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政府机关单位更具有公信力。所以,应该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若登记人故意造成登记错误等情况,登记部门无责,反之,登记部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内,执行人员没有充分理由解释因何故没有完成工作,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需有关部门进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结语
由上述而言,《物权法》中对于中国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促使了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然其中所制度条文的实施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不断完善。只有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维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不动产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欣. 对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J].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19):36-36.
[2]夏正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J]. 住宅与房地产, 2017(12):26.
作者简介: 王群(1978.09)男,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学历:大专,研究方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完善路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