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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咨询台:我是粮食企业的一名职工,1974年参加工作,1989年因工致残,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伤情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伤残7级,没有计算一次性工残补贴津,只是在职工个人每月门诊药费中增加9元钱。现企业分流下岗(失业)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是否国家在工残方面有另行规定,特向你台咨询,请予帮助。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