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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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地产权制度是人们在利用农村土地时所受的人为制约, 是人们占有和使用农村土地的行为规范。本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因素的考察, 探寻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经济的影响,旨在设计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方案。
  关键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地产权制度 经济视角
  农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核心, 包括租佃权(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近代以来, 中国农地产权无论是在所有制结构还是经营方式上, 都经历了较大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时期。本文在分析这个历史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突出了经济因素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影响,介绍了农地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展望。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分析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经历了确立阶段、稳定阶段、完善阶段和发展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确立阶段使得“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经历了不允许到允许例外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包干到户的确立,一方面标志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彻底解体;另一方面又还原了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特点。
  在稳定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状态。农地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建立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稳定的农地承包期限,巩固和完善制度创新成果;二是在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框架下,进一步试点、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努力挖掘和提高农地生产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激励。
  完善阶段是由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时期。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农村经济改革又出现了一个新高潮,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拉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帷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家庭承包制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农村中的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进一步对农民承包地的转包权、转让权、优先承包权和继承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全国各地区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提倡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
  发展阶段农地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在稳定农户农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长农户对农地经营的承包期限和允许农地流转为中心的制度完善工作。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强调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制定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家庭承包经营取代家庭联产承包,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提法。2002年8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在法律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地在自愿基础上的流转。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04年宪法把“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规定标志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
  (二)经济因素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1985年以后,农业因生产经营制度变革带来的“矫正效应”基本释放完毕,农业的增长必须靠投入、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保证。同时,在1984年前后,由于几年的农业剩余基本留在农民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短缺(特别是建筑材料和轻工业品)和计划经济的松动,使得改革初期农民不得不将其主要人、物资源投入农业的局面不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8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在工农业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和销售渠道的不畅,农民生产粮食的热情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改革以来农业超常规增长,国家也减少了对农业的投入。这使得农业基础设施恶化。从而导致1985年以后农业的增长速度放慢和主要农产品下降和徘徊,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减少。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
  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首先,耕地生产率得到明显提高,按1978年不变价计算,平均每公顷耕地生产的农作物总产值从1978年的1124元增加到1997年的3034元,年均增长了5.4%,同期农作物的净产值也由每公顷782元增加到1950元。农地生产率的提高对人多地少、农业发展受到资源约束的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效率看,按照黄季防(1999)的统计,粮食、油料、棉花等7种主要农作物用工量按加权平均计算,到1996年7种作物的单位用工量继续减少到262个工作日,不到改革前的一半,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扩张效应。
  农业产业化结构得到调整。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得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脱离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现阶段,中国1/4左右的GDP和1/3的非农产业增加值由农村非农产业提供,全国1/2的工业增加值由乡镇企业贡献。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农村对国民经济的参与度,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来源,而且扩大了农村市场,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   农村经济商品化水平提高。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促使农民逐渐由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转化,农村商品化的范畴不断扩大。商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变了商品购销方式,改革了单一的流通渠道,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农村经济商品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商品率逐年提高,农村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了转变。
  二、农地产权制度的展望
  在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产权完整性、明晰性和流动性的缺乏,导致了新的制度非均衡的出现,随着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和加剧,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初始安排将被扬弃,而代之以一种新的农地产权制度。同时,这种取代是一种辨证的否定,它既是对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内在缺陷的克服,又是对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合理内核的保留, 同时还将增加新的制度内容。作为一种辩证否定的过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内在矛盾——产权的模糊性和凝固性——已经昭示了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变迁的路径:农地产权安排的清晰性和流动性。产权的清晰程度指的是产权的归属状况,即产权是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而产权的流动性则描述了各产权主体的竞争状况,它主要体现在产权是否可以自由流通上。因此,可以预言下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将是构建边界明晰、流转规范的农地产权制度。
  (一)构建边界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
  首先, 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权力。构建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组织机构,使农民能够通过这一组织形式真正行使其所有权,从而真正维护自身的权益。可考虑构建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制度,使其成为农民集体土地以及农村其他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的决策机构,真正代表村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包括农地权益在内的农民各项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明确界定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将征用的土地真正限定在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上;建立和实施土地征用听证会制度, 形成征地过程中农民、集体、征地单位及政府等各利益主体之间共同参与、共享信息、共同磋商、公平交易及有效监督机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转用后的收益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被征用土地的价格, 确保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建立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机制,承包主体未明的土地, 其补偿金归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全体农民的意愿进行分配和使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其补偿金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其发展生产或就业安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或挪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村土地征用主体与被征主体(农村集体及农民) 之间的关系。
  最后, 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性质,即农民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我国《物权法》 第十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范,这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拓展为包括法定承包权、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转包、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内容在内的权利束。
  (二)构建流转规范的农地产权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例如,我国《物权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构建流转规范的农地产权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规范和丰富农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可通过入股、抵押或租赁的方式将自己的经营使用权进行转让,特别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可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即农民取得的土地经营使用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他既可以耕种土地,又可以依法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
  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管理制度, 对土地流转中的运行机制、价格、违约责任等问题严格规定;建立农地流转的价格评估体系、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使之在农地流转的供需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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