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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琦(1986.3-),女,甘肃省张掖市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摘要: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而团购网站也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但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还很弱,对于在网上消费出现的问题,应颁布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给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合法权益 保护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交易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消费模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特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而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普及,“网络团购”兴起。其形式大概有三种:即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职业团购。
从广义上来说,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同样经营者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限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威胁。因此,创造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网络团购作为切入点,探讨网络消费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网络团购的特点
根据相关报告,截止2012年8月底,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215家。[1]国内团购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取决于其优势特点。
1.1 低投入高收益。互联网传入我国之后,大到城市,小到乡镇均被网络迅速覆盖,商品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同时,电子科技的进步,为网络团购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撑。对于团购网站的建立者来说,不但可以享受到申请注册的简单快捷,还可以避免资质审查、建设场地、员工投入、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网络团购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环境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
1.2 物美价廉。在网络团购中,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使消费者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费成本,节省开支。同时,通过其他团购者对产品的客观评价,消费者便可以享受到优秀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的团购网站实际上是通过各种低价策略来招揽消费者,引诱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推销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实惠,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增加消费主动权和满足个性化需求,增强对产品的认知度,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降低销售渠道成本,节省高昂的广告费用、注册时间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获得更多的用户群等。因此,网络团购为二线品牌的商品提供了良好的交换空间和渠道。
2 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立法完善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弥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非对称信息状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结合我国的网络消费现状,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细则。
2.1 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为了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基本上所有的交易网站都要求进行交易的用户在注册时使用真实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个人信息。而我国仍然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2]因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安全权。
要保护网络消费者一些与个人数据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要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和网络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时应尽的义务,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等级制度,要求信息收集者在从事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对违反登记义务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后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消费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如果经营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欺诈行为,应加重其法律责任。
2.2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交易信息主要是由卖方主导,消费者网络购物凭借虚拟网络上给出的信息对货物进行选择。事前难以辨别所进行的消费的真实情况,买方一旦选择进行交易,就面临着网络无形的交易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侵权责任主体难认定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因素。
对此,应借鉴美国经验,严格规定经营者自身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经营者确保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3]同时,还应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保证消费者对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清晰明确。
2.3 网络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权的保护。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完成付款义务,网络黑客就可以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让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应在立法方面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其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支付平台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如果因支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市场,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让消费者更容易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以便在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后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针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考虑国内学者的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制定出一套逐步趋于完善的制度。这样才能创造网络消费的和谐环境,合理发展网络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 2010 年中国电子商务十大事件 [EB/OL].http://it.sohu.com/20101229/n278566608.shtml.
[2]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3] 刘映春.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7,5
摘要: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而团购网站也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但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还很弱,对于在网上消费出现的问题,应颁布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给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合法权益 保护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交易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消费模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特点突破了传统消费模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而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普及,“网络团购”兴起。其形式大概有三种:即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职业团购。
从广义上来说,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同样经营者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限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威胁。因此,创造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以网络团购作为切入点,探讨网络消费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网络团购的特点
根据相关报告,截止2012年8月底,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215家。[1]国内团购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取决于其优势特点。
1.1 低投入高收益。互联网传入我国之后,大到城市,小到乡镇均被网络迅速覆盖,商品信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同时,电子科技的进步,为网络团购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撑。对于团购网站的建立者来说,不但可以享受到申请注册的简单快捷,还可以避免资质审查、建设场地、员工投入、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网络团购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环境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
1.2 物美价廉。在网络团购中,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使消费者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费成本,节省开支。同时,通过其他团购者对产品的客观评价,消费者便可以享受到优秀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的团购网站实际上是通过各种低价策略来招揽消费者,引诱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推销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实惠,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增加消费主动权和满足个性化需求,增强对产品的认知度,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降低销售渠道成本,节省高昂的广告费用、注册时间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获得更多的用户群等。因此,网络团购为二线品牌的商品提供了良好的交换空间和渠道。
2 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立法完善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弥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非对称信息状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结合我国的网络消费现状,要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细则。
2.1 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为了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基本上所有的交易网站都要求进行交易的用户在注册时使用真实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个人信息。而我国仍然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尚未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2]因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安全权。
要保护网络消费者一些与个人数据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要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和网络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时应尽的义务,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等级制度,要求信息收集者在从事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以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对违反登记义务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后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对未成年子女的网络消费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如果经营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欺诈行为,应加重其法律责任。
2.2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交易信息主要是由卖方主导,消费者网络购物凭借虚拟网络上给出的信息对货物进行选择。事前难以辨别所进行的消费的真实情况,买方一旦选择进行交易,就面临着网络无形的交易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侵权责任主体难认定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因素。
对此,应借鉴美国经验,严格规定经营者自身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经营者确保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3]同时,还应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保证消费者对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清晰明确。
2.3 网络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权的保护。网络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完成付款义务,网络黑客就可以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让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应在立法方面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技术,以及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其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支付平台保证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如果因支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络市场,严厉打击网络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让消费者更容易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以便在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后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针对网络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考虑国内学者的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制定出一套逐步趋于完善的制度。这样才能创造网络消费的和谐环境,合理发展网络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 2010 年中国电子商务十大事件 [EB/OL].http://it.sohu.com/20101229/n278566608.shtml.
[2]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3] 刘映春.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