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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的发展。传统观念将教育公益性等同于学校的公益性,否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是根本原因。为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在即有的法律框架内更好的予以规制,应该将其分为投资办学型和捐资办学型两种,前者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行业公司法人,后者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