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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下合法持有提单,从而享有权利质权,以此作为银行先垫付的货款的担保.尤其是议付行议付持有提单后向开征行寄单索汇,却遭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转向受益人追索时,受益人破产.这种情况下,提单质押权为议付行找到了一条出路.对于实务中的经常性做法,人们往往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未能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笔者结合物权理论,对两种情况下的银行质押权关系做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