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lyindirt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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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探讨了环境监察工作有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依法行使等职能,并从理顺监察职责,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和加强监察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管理工作;现场监督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X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9-0109-02
  
  环境监察是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与处理的总称,是在环境管理和征收排污费工作实践中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纵观环境监察工作的发展历程,它在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不同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起步和开拓阶段,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老污染源治理,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转率;促进“三废”的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降低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筹集了环境保护资金,加强了环境保护自身建设,促进了环境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十分薄弱,如重视污染企业的治理设施建设,忽视治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转监督和检查,造成污染企业由于治理成本等因素使设施闲置停用。再如新、扩、改建项目,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缺少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查,一些项目没有落实“三同时”的规定,这一方面产生了新的污染源,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投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正基于此,国家环保总局为解决“执法队伍薄弱,环境执法不力”的问题,相继出台了《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环境监察执法程序》、《减免缓排污费工作程序》、《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内容》、《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察的执法地位,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环境监察队伍是环保部门的现场执法队伍,应当是中国的环境警察。环保系统到现场去执法的,只能有环境监察这支队伍,没有第二支队伍。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环保部门的职责调整,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环保事业的大发展和“33211工程”、“一控双达标”工程的实施,环境监察的主要工作已由征收排污费为主转变为全国方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范围由城市工业污染,扩展到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由于各地区环保的差异及长期以来的机构不健全和机构性质与职责不清,与国家总局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环保工作的新形势,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定位在执法监督上,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现场执法。
  
  一、明确职责加强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总局对环境监察的定位早已明确,就是“三查、二调、一收费”。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职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很弱,甚至是空白,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和监察工作形势要求监察工作由单纯的抓收费转向全面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现场执法软弱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必须理顺内部职能和分工,真正赋予监察部门现场执法外必须的现场监督检查权、排污收费权、现场监测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执行权6项权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通讯工具、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切实增强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
  环境监察部门肩负着现场执法的重任,必须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一是要增强环保国策意识,把环境监察工作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上,说话办事要从环保工作整体出发,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只收费、不管理,更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替污染者说话,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促进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和发展的动力,如果随意降低标准和不严格进行现场执法,就是保护落后,就是失职。二是要增强依法监察的意识。包括两个含义:其一要求监察执法中正确应用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到位;其二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文书规范化;三是要增强责
  任感,监理人员要对自已的执法行为负责。
  
  二、抓住机遇,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监察队伍
  
  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形象代表了整个环保系统形象,是反映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放松。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克服困难,勤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监察队伍中的一些人还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环保专业和法律法规知识,到企业检查、收费不是依法行政,以理服人,而是脾气大,嗓门高,影响了监察队伍的形象,也未能很好地达到执法目的。特别是一些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偏低,对于环保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执法过程中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常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使企业、群众不满意,影响了环保队伍的形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影响环境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坚持高标准把好进人的质量关
  监察任务需要的是政冶好、业务强、能力高的优秀人员,监察人员在别人眼里是有权利、有地位、很令人羡慕的,很多人都想进监察队伍中来。根据监察工作的任务的需要,建立人员合理的流动机制,严格把好“进口”、“出口”和“楼梯口”,必须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对于违法乱纪,损害环保形象,不适合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出监察队伍,要积极吸收有学历、思想好、懂业务、作风正、会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员,充实到监察队伍中来。
  (二)要加强监察人员培训,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由于监察人员在环保部门接触群众、接触社会最多,监察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标准,又需要有较宽的专业知识。近年来随着监察队伍的扩大,所增人员较多,有些监察人员政法思想和专业知识水平还不高。为此,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监察人员在政治上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勤政为民;在业务上要懂法律、懂政策、懂技术、懂工艺、会管理,具备综合办事能力;在作风上要“严、细、实、快、硬”。“严”字打头,“硬”字垫后,讲廉洁,讲文明,讲程序。通过加强政冶,业务培训,把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熟、廉洁高效的“环保警察”队伍。
  (三)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加强环境监察规范化的建设,是当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环境监察规范化建设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机构、职责要统一,不能各行其是;二是外在的形象要规范,统—执法标志;三是执法行为要统一,不能各行其是。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等都要统一,严格依法办事;四是监察政务要公开。公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排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人员身份、举报电话等,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执法装备水平要提高,切实提高环境监察队伍里的现场监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只有切实加强环境监察部门的软、硬件建设,使工作条件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才能实现环境监察工作职责向全方位现场监督执法的转变,才能切实扭转环保执法软弱的局面,达到降低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作者简介:冯薇薇(1976-),女,江苏洪泽人,洪泽县环境监察大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监察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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