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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学者们长期争论不休的虐待罪的修改问题有了最终定论。其规定,将《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之条款后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从而大大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适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在针对此问题作出相关阐释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关于此罪的立法完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