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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应当证明自己确实可以代表员工的利益和愿望。并且其法律主体地位应该具有实然法意义上的严格界定——这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要求,更是实践意义上的需求。因此需要我们对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一个正确和适当的认识:在最大限度雏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确立工会正当的法律地位和充分的独立自治权,以保证集体协商机制能兼顾公正和效率,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