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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所有权有两种定义方式,即“抽象概括式”与“具体列举式”。从法逻辑学意义上讲,以抽象概括方式给出一个科学的所有权定义是可能的,但这样的定义很难作为民法典所有权定义。就所有权概念所负载的价值而言,“抽象概括式”所有权定义更加符合所有权自由之理念。物权法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抽象的所有权定义,不能适用于具体的所有权定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抽象概括方式规定所有权内容,不规定所有权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