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电建设工程越来越多,而水电工程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水电建设工程中目前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措施建议,希望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水电建设;招投标;问题;措施
我国是世界上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而在水能资源的蕴藏量及可经济开发量都是在世界居首位。特别是进入21世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西点东送” 战略,水电建设得到了优先发展。随着小湾、龙滩、向加坝、溪洛渡等一大批特大型水电站在新世纪的开工建设,让我国成为了世界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的重心。水电建设能取得这样举世瞩目成就,招投标交易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水电建设工程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招投标在水电工程建设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通过研究水电建设招投标管理,希望对水电建设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1.1招标歧视或限制投标
目前很多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在招标人有意限制或排斥其他的也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施工企业来参与投标行为,变相的市场垄断及地方保护。这样阻碍着市场开发和全国统一市场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是提供腐败的途径及手段。
1.2串通投标、围标、贿标
很多项目单位在招标前私下接触企业,并选中企业,然后内定企业再串通其他企业做陪标对象。很多项目单位与这些企业都存在投资投资或其他利益关系。有的项目单位为了把工程发包给自己选中的企业,招标文件中设立一些其它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的项目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再如,有些施工企业安排专人打探评委消息,对评委大肆行贿。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知情优势,将评委情况通报自己选定的施工单位,鼓励其前去“做工作”。
1.3违反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
水电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择合格的投标人承建,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但是目前一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违反合同的公正原则,不合理地转嫁自身风险,变相压价等。
1.4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业主随意变更标的内容、中标后承包商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间商”的资质挂靠投标承包。
(1)随意变更标的内容
由于投标为要约,授标为承诺。根据法律,承诺方无权实质修改要约内容。否则,构成严重违法。实践中,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标项目组成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些堂而皇之地将《招标人保留调整项目组成的权力》的约定写入《投标须知》中,此类约定明显非法。
(2)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从实践中看,仍有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让,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3)资质挂靠
一些企业不具有某种建设资质,但是它借用其它企业的资质投标,凭借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标。正是由于这些神通广大“中间商”的存在,使建设市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一方面具有较高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得不到工程而无事可干,另一方面“中间商”组织施工的工地热火朝天。因此,一些建设施工企业不得不冒着违法的风险,出卖企业的资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企业的生存。挂靠承包实质就是合同转让,属违法行为。
1.5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1)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2)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3)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 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标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解决水电工程招标的措施
2.1完善招投标法规休系
目前水利部及各水利电力公司都对各地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都有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内容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层次低,难以保证招投标工作中“公平、公正、公平、择优选择”的原则,对于开标的人员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责任都没有统一,因此应以法规的形式统一完善招投标。
2.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目前很多地方招投标管理部门都是其他部门兼职的,业务混杂,一套人马,两个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或权利分散,放任自流,出现“都管、都不管”的混乱局面。因此要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理顺职能及权限范围,加强招标管理人员素质,做到权威,及“公开、公正、公平”的方针,严于律己,使得招投标管理机构成为权威管理机构,以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建立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
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像工程顾问、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一样,以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方便查阅及索取,可以随时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及履约能力,同时可以做到信息公开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若的价值及违约成本。
2.4积极发展网上招投标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招投标业务实施网上运作已经成为是大势所趋。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可以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可以在网上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标书的发售以及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对克服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信息发布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高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3结语
水电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对规范我国水电建筑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大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本文通过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进行研究,希望对水电建設工程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卓晓.浅析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J].水利科技,2008,(04).
[2]鄢玉英,庄雪飞,许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开发研究[J].人民黄河, 2009,12.
[3]袁淑芳.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題和对策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8.
关键词:水电建设;招投标;问题;措施
我国是世界上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而在水能资源的蕴藏量及可经济开发量都是在世界居首位。特别是进入21世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西点东送” 战略,水电建设得到了优先发展。随着小湾、龙滩、向加坝、溪洛渡等一大批特大型水电站在新世纪的开工建设,让我国成为了世界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的重心。水电建设能取得这样举世瞩目成就,招投标交易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水电建设工程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招投标在水电工程建设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通过研究水电建设招投标管理,希望对水电建设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1.1招标歧视或限制投标
目前很多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在招标人有意限制或排斥其他的也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施工企业来参与投标行为,变相的市场垄断及地方保护。这样阻碍着市场开发和全国统一市场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是提供腐败的途径及手段。
1.2串通投标、围标、贿标
很多项目单位在招标前私下接触企业,并选中企业,然后内定企业再串通其他企业做陪标对象。很多项目单位与这些企业都存在投资投资或其他利益关系。有的项目单位为了把工程发包给自己选中的企业,招标文件中设立一些其它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的项目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再如,有些施工企业安排专人打探评委消息,对评委大肆行贿。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知情优势,将评委情况通报自己选定的施工单位,鼓励其前去“做工作”。
1.3违反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
水电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择合格的投标人承建,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但是目前一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违反合同的公正原则,不合理地转嫁自身风险,变相压价等。
1.4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业主随意变更标的内容、中标后承包商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间商”的资质挂靠投标承包。
(1)随意变更标的内容
由于投标为要约,授标为承诺。根据法律,承诺方无权实质修改要约内容。否则,构成严重违法。实践中,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标项目组成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些堂而皇之地将《招标人保留调整项目组成的权力》的约定写入《投标须知》中,此类约定明显非法。
(2)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从实践中看,仍有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让,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3)资质挂靠
一些企业不具有某种建设资质,但是它借用其它企业的资质投标,凭借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标。正是由于这些神通广大“中间商”的存在,使建设市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一方面具有较高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得不到工程而无事可干,另一方面“中间商”组织施工的工地热火朝天。因此,一些建设施工企业不得不冒着违法的风险,出卖企业的资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企业的生存。挂靠承包实质就是合同转让,属违法行为。
1.5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1)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2)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3)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 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标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解决水电工程招标的措施
2.1完善招投标法规休系
目前水利部及各水利电力公司都对各地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都有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内容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层次低,难以保证招投标工作中“公平、公正、公平、择优选择”的原则,对于开标的人员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责任都没有统一,因此应以法规的形式统一完善招投标。
2.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目前很多地方招投标管理部门都是其他部门兼职的,业务混杂,一套人马,两个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或权利分散,放任自流,出现“都管、都不管”的混乱局面。因此要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理顺职能及权限范围,加强招标管理人员素质,做到权威,及“公开、公正、公平”的方针,严于律己,使得招投标管理机构成为权威管理机构,以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建立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
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像工程顾问、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一样,以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方便查阅及索取,可以随时全面了解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及履约能力,同时可以做到信息公开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若的价值及违约成本。
2.4积极发展网上招投标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招投标业务实施网上运作已经成为是大势所趋。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可以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可以在网上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标书的发售以及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对克服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信息发布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高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3结语
水电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对规范我国水电建筑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大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本文通过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进行研究,希望对水电建設工程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卓晓.浅析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J].水利科技,2008,(04).
[2]鄢玉英,庄雪飞,许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开发研究[J].人民黄河, 2009,12.
[3]袁淑芳.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題和对策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