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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6年,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新建矿井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现在我国的经济步入高速发展的轨道,能源的需求日益强烈,新开工建设的煤矿也是如雨后春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