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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优化升级,提速降费政策稳步实施,网络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止到2018年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丰富了娱乐生活,提升工作效率,但网络环境中的新兴法律问题也逐渐曝露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其中网络虚拟财产权首次以法条形式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当中,我国立法者在立法层面上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列在民事权利一章,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表明虚拟财产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也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结论。如何理解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是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也决定着权利救济的途径选择。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民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39-01
作者简介:卢晓寒(1994-),男,汉族,黑龙江海伦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民商法专业;王文卿(1993-),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法理学专业。
一、何为网络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权虽已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并非是一个规范术语,仅仅是描述性的指向。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物权、债权、新型法律权利。
持新型法律权利观点的学者们,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视为一种同知识产权一样,区别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新型法律权利。这种观点主要是在概念范畴内的讨论不能得出圆满的定义情况下,为了能协同民法体系,选择相对中庸的一条解释道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体系中也可以看到,网络虚拟财产权规定在第127条,并列于114条物权、118条债权、123条知识产权。这种解释办法虽说可以在概念层面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的争议,但是在规则适用上,将这种权利视为一种并列的新型权利,具体适用规则的缺位亦无法周延的保护权利,提供救济。故在立法者未颁布新的民法条文去完善这种定义下的权利规范体系,故不在笔者的讨论范畴内。
持物权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数据或者数据代码,与“电”“气”“磁场”“热”“电子”等无形财产一样能够受到人实际的支配与应用,具有排他与支配的性质,在法律上应看作是物。
持债权观点的学者们则认为,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可供人们的实际支配,但是电磁数据或者代码数据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技术依赖性,它在具体的运作上非常依赖于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如存储介质服务器选择、网络运营技术等),并不能独立存在,所以不应该认定是物。并且物必有体也是近代物权客体的通说,在形式要件上并不足以支持虚拟财产是物的观点。债权说则基于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解为一种债权。
二、物债二元论比较
本文从以下两大层面去比较物权说与债权说在规则适用的差异,以此来寻求对权利人的权利保障与相关纠纷救济的最优效果,通过考察实践中的司法案例,期待能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结论。
在权利取得、行使与消灭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在接受服务商的服务时取得。例如注册邮箱或账号后取得登陆凭证。然而取得的权利又会因服务商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内容的虚拟财产权。以论坛、QQ空间为例,二者共通点是均可以自由发布作者的内容,但是QQ空间可以在页面的表达上提供更多的装饰效果,在页面背景,字体特效以及音乐装饰上不仅提供更换方案,还可以由客户自己创设独特的装饰效果。而论坛往往在界面上事先固定,采取统一的页面表达效果,用戶无法自由更换。对此,债权说可解释为权利的取得是在注册账户时,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权利以合同内容为界限,因此权利人无权请求服务人履行超出合同内容的行为,即权利人不能要求论坛提供背景音乐等功能。物权说可将这种差异解释为服务商让渡的物本身不具备此功能。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消灭情形有两种,一是用户主动放弃权利,如用户不愿意继续使用QQ号,可以选择注销账号。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纠纷主要可以归为两种类型:网络服务商与用之间的纠纷和第三人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需要依赖网络技术手段,所以网络服务商可能会因某些不当行为,对用户的权利造成不当的损害,例如,服务提供的一方数据存储发生异常,导致用户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这种类型的纠纷可以依据债权说,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技术恢复义务。也可以根据物权说,行使物权请求权让财产恢复到圆满状态。与第三人的纠纷主要由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性损失。我们也可以分别运用物权说和债权说去合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规则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三、结语
无救济就无权利,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简要比较,大体可以发现债权说与物权说在常见的权利争议上均可较为合理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采取物权说更有利于权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首先,物权是对世权,虚拟财产的实际使用和收益人是权利人,物权更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其次,物权拥有更为宽阔的规则,如善意取得规则,在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比较债权说更有优势。
[ 参 考 文 献 ]
[1]伍州.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及其规则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35):121-123.
[2]瞿灵敏.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J].东方法学,2017(06).
[3]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10).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民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39-01
作者简介:卢晓寒(1994-),男,汉族,黑龙江海伦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民商法专业;王文卿(1993-),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法理学专业。
一、何为网络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权虽已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并非是一个规范术语,仅仅是描述性的指向。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物权、债权、新型法律权利。
持新型法律权利观点的学者们,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视为一种同知识产权一样,区别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新型法律权利。这种观点主要是在概念范畴内的讨论不能得出圆满的定义情况下,为了能协同民法体系,选择相对中庸的一条解释道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体系中也可以看到,网络虚拟财产权规定在第127条,并列于114条物权、118条债权、123条知识产权。这种解释办法虽说可以在概念层面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的争议,但是在规则适用上,将这种权利视为一种并列的新型权利,具体适用规则的缺位亦无法周延的保护权利,提供救济。故在立法者未颁布新的民法条文去完善这种定义下的权利规范体系,故不在笔者的讨论范畴内。
持物权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数据或者数据代码,与“电”“气”“磁场”“热”“电子”等无形财产一样能够受到人实际的支配与应用,具有排他与支配的性质,在法律上应看作是物。
持债权观点的学者们则认为,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可供人们的实际支配,但是电磁数据或者代码数据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技术依赖性,它在具体的运作上非常依赖于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如存储介质服务器选择、网络运营技术等),并不能独立存在,所以不应该认定是物。并且物必有体也是近代物权客体的通说,在形式要件上并不足以支持虚拟财产是物的观点。债权说则基于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解为一种债权。
二、物债二元论比较
本文从以下两大层面去比较物权说与债权说在规则适用的差异,以此来寻求对权利人的权利保障与相关纠纷救济的最优效果,通过考察实践中的司法案例,期待能探究出较为科学的结论。
在权利取得、行使与消灭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在接受服务商的服务时取得。例如注册邮箱或账号后取得登陆凭证。然而取得的权利又会因服务商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内容的虚拟财产权。以论坛、QQ空间为例,二者共通点是均可以自由发布作者的内容,但是QQ空间可以在页面的表达上提供更多的装饰效果,在页面背景,字体特效以及音乐装饰上不仅提供更换方案,还可以由客户自己创设独特的装饰效果。而论坛往往在界面上事先固定,采取统一的页面表达效果,用戶无法自由更换。对此,债权说可解释为权利的取得是在注册账户时,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权利以合同内容为界限,因此权利人无权请求服务人履行超出合同内容的行为,即权利人不能要求论坛提供背景音乐等功能。物权说可将这种差异解释为服务商让渡的物本身不具备此功能。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消灭情形有两种,一是用户主动放弃权利,如用户不愿意继续使用QQ号,可以选择注销账号。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纠纷主要可以归为两种类型:网络服务商与用之间的纠纷和第三人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需要依赖网络技术手段,所以网络服务商可能会因某些不当行为,对用户的权利造成不当的损害,例如,服务提供的一方数据存储发生异常,导致用户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这种类型的纠纷可以依据债权说,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技术恢复义务。也可以根据物权说,行使物权请求权让财产恢复到圆满状态。与第三人的纠纷主要由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性损失。我们也可以分别运用物权说和债权说去合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规则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三、结语
无救济就无权利,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简要比较,大体可以发现债权说与物权说在常见的权利争议上均可较为合理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采取物权说更有利于权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首先,物权是对世权,虚拟财产的实际使用和收益人是权利人,物权更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其次,物权拥有更为宽阔的规则,如善意取得规则,在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比较债权说更有优势。
[ 参 考 文 献 ]
[1]伍州.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及其规则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8(35):121-123.
[2]瞿灵敏.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J].东方法学,2017(06).
[3]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