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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教同法律一并放在一个秩序尺度上看,两者都对人们的生活具有规范性要求,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通过控制人们的行为准则来达到规范要求,而宗教则是通过启迪人们内心的善良来引导他们去遵循规范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宗教和法律之间有着连带关系,本文讨论了如何更好的认识宗教约束力在执行的过程中和法律之间的互动来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以及两者作为社会整体中的子系统通过整合、功能控制、以及调试等来促进社会稳定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宗教;约束力;法律
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上看宗教其呈现的特性是多元化的,如何通过法学视角来看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所探讨的热点。其中人类学和社会学认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连带效应。格尔次说过这样一段话,“宗教之所以其魅力在社会学上体现出来,并非像实证主义给出的说法一样,不是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社会规范,而是因为它通过一些另类的方式例如用神秘色彩来给我们的处境、政治因素、以及资本和法律的义务设定出一个框架并赋予我们可以接受的美感,使我们在美的基础上设立除了社会规范。”宗教的这种用其自身神秘的魅力给人们带来的约束力,敲定了我们的行为准则是广大学者所一直关注的焦点。一些著名的学者认为宗教所针对的对象是信仰以及信仰集体,更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法律包含在宗教之中。对于任何一个不是政教合一的多宗教社会来说,如果不是从以政府为主体这一单一刻意的角度去定义“法律”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用其他方式得出宗教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而且宗教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约束力来制订出新的法律概念,因为宗教的存在必然可以直接连带出法律也是多元化的境况。虽然两者对于社会规范的定义形式不同,但是在村寨文化里面,宗教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规范以及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因此此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广大学者的关注焦点。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多是从社会功能角度来看待宗教为什么是一种社会规范,并在最后的又深一步探讨宗教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
讨论宗教与规范的出现时我们要将宗教同法律以及社会规范纳入同一个层面,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宗教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宗教所影响到的是一个整合体的价值观念以及生活观念所导致的行为。宗教的神秘感使信徒产生崇拜并通过神圣感来规范信徒的行为,这种规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根深蒂固的植入人们的心灵和思想中,指引、强化并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生活习惯。宗教所体现出来约束力主要以两种形式展现:一种展现在对于宗教的教义、相关的宗教活动、以及其信仰体系等一系列约束上;另一种是这种约束力在不知不觉中嵌入信仰者的日常生活中并切约束他们的行为。
宗教的教义、相关的宗教活动使得立身信仰体系当中的我们自主维护信仰体系平衡并让其更好发展。宗教经典书籍是人们理解信仰和世界的重要信息资料库,帮助人们寻找真理并理解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现象,从而指引信徒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指导性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影响力极大。
有这些影响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宗教所提供的约束力不仅是通过宗教活动以及宗教人物等,而是以一个多元的方面将约束力渗透给信徒,让信徒从内到外都甘愿遵循宗教约束自己的行为。宗教约束力影响还体现在无论其组织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宗教都会具有相当明显的组织性特点。宗教约束力的执行力度大小,受到组织结构的规模以及其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以至很多宗教的教会都只有临时的宗教负责人和松散的组织形式。
无论宗教的组织化发展到达何种地步,宗教自身的权威性都一直存在。宗教组织化和权威性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功能,就是属于社会分支下一个小集体的控制者为社会提供辅助作用,这种控制程度的高低则是根据其信仰者规模所决定的。
法律之所以能发挥效力完全取决于实施法律的国家政府的高效执行力以及强制力,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和行政资源虽然大,但是还是有很多触及不到的区域,法律更多的还是依靠社会的支撑、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实现。宗教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对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如果与宗教的规范相适应,那么就代表着法律获得了宗教信徒的潜意识上的支持。宗教的约束力在农村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控制力,不同村落相互之间互动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民风,确保了农民阶级的团结稳定。这种现象是法律希望看到的,这就代表法律不需要付出太多财力物力来维系社会团结稳定和解决规范准则的问。因此,如何更好地使用宗教来为法律效力就尤为关键。
宗教为规范中国社会底层的秩序,以及完善多元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起一个宗教性的约束力是很重要的,而这种约束力所支配和控制宗教需要能触及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这种宗教性的法文化塑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宗教社会控制组成了地方性社会控制的一小部分。另外,多民族文化和多宗教文化产生了多元化的宗教性质的地方性法文化,不仅不同的宗教产生不同的宗教性法文化,同一宗教在不同的地方或民族社会也可能产生出不同的法文化。
参考文献:
[1]〔日〕[德]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日〕池田大作,B.威尔逊. 社会与宗教[M].梁鸿飞、王健译. 四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王启梁. 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J].洪范评论,2007(8).
[4]吕大吉,张世辉. 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N].中国民族报,2004-8-24(3).
[5]王启梁. 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J].思想战线,2001(5).
(34〕参见纳麒:《传统与现代的整合:云南回族历史、文化、发展论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一174
页。
(35〕参见王启梁:《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
野考察》,载昊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8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 -73页。
(36〕参见吕大吉、张世辉:《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载《中国民族报》2004年8月24日第3版。
(37〕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第87 -93页。
(38〕参见王启梁:《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对纳西族“情死”的法律人类学解读》,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关键词】:宗教;约束力;法律
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上看宗教其呈现的特性是多元化的,如何通过法学视角来看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所探讨的热点。其中人类学和社会学认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连带效应。格尔次说过这样一段话,“宗教之所以其魅力在社会学上体现出来,并非像实证主义给出的说法一样,不是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社会规范,而是因为它通过一些另类的方式例如用神秘色彩来给我们的处境、政治因素、以及资本和法律的义务设定出一个框架并赋予我们可以接受的美感,使我们在美的基础上设立除了社会规范。”宗教的这种用其自身神秘的魅力给人们带来的约束力,敲定了我们的行为准则是广大学者所一直关注的焦点。一些著名的学者认为宗教所针对的对象是信仰以及信仰集体,更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法律包含在宗教之中。对于任何一个不是政教合一的多宗教社会来说,如果不是从以政府为主体这一单一刻意的角度去定义“法律”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用其他方式得出宗教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而且宗教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约束力来制订出新的法律概念,因为宗教的存在必然可以直接连带出法律也是多元化的境况。虽然两者对于社会规范的定义形式不同,但是在村寨文化里面,宗教可以影响整个社会规范以及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因此此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广大学者的关注焦点。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多是从社会功能角度来看待宗教为什么是一种社会规范,并在最后的又深一步探讨宗教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
讨论宗教与规范的出现时我们要将宗教同法律以及社会规范纳入同一个层面,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宗教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宗教所影响到的是一个整合体的价值观念以及生活观念所导致的行为。宗教的神秘感使信徒产生崇拜并通过神圣感来规范信徒的行为,这种规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根深蒂固的植入人们的心灵和思想中,指引、强化并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和生活习惯。宗教所体现出来约束力主要以两种形式展现:一种展现在对于宗教的教义、相关的宗教活动、以及其信仰体系等一系列约束上;另一种是这种约束力在不知不觉中嵌入信仰者的日常生活中并切约束他们的行为。
宗教的教义、相关的宗教活动使得立身信仰体系当中的我们自主维护信仰体系平衡并让其更好发展。宗教经典书籍是人们理解信仰和世界的重要信息资料库,帮助人们寻找真理并理解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现象,从而指引信徒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这种指导性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影响力极大。
有这些影响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宗教所提供的约束力不仅是通过宗教活动以及宗教人物等,而是以一个多元的方面将约束力渗透给信徒,让信徒从内到外都甘愿遵循宗教约束自己的行为。宗教约束力影响还体现在无论其组织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宗教都会具有相当明显的组织性特点。宗教约束力的执行力度大小,受到组织结构的规模以及其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以至很多宗教的教会都只有临时的宗教负责人和松散的组织形式。
无论宗教的组织化发展到达何种地步,宗教自身的权威性都一直存在。宗教组织化和权威性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功能,就是属于社会分支下一个小集体的控制者为社会提供辅助作用,这种控制程度的高低则是根据其信仰者规模所决定的。
法律之所以能发挥效力完全取决于实施法律的国家政府的高效执行力以及强制力,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和行政资源虽然大,但是还是有很多触及不到的区域,法律更多的还是依靠社会的支撑、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实现。宗教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对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如果与宗教的规范相适应,那么就代表着法律获得了宗教信徒的潜意识上的支持。宗教的约束力在农村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控制力,不同村落相互之间互动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民风,确保了农民阶级的团结稳定。这种现象是法律希望看到的,这就代表法律不需要付出太多财力物力来维系社会团结稳定和解决规范准则的问。因此,如何更好地使用宗教来为法律效力就尤为关键。
宗教为规范中国社会底层的秩序,以及完善多元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起一个宗教性的约束力是很重要的,而这种约束力所支配和控制宗教需要能触及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这种宗教性的法文化塑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性法文化的形成,宗教社会控制组成了地方性社会控制的一小部分。另外,多民族文化和多宗教文化产生了多元化的宗教性质的地方性法文化,不仅不同的宗教产生不同的宗教性法文化,同一宗教在不同的地方或民族社会也可能产生出不同的法文化。
参考文献:
[1]〔日〕[德]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日〕池田大作,B.威尔逊. 社会与宗教[M].梁鸿飞、王健译. 四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王启梁. 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J].洪范评论,2007(8).
[4]吕大吉,张世辉. 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N].中国民族报,2004-8-24(3).
[5]王启梁. 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J].思想战线,2001(5).
(34〕参见纳麒:《传统与现代的整合:云南回族历史、文化、发展论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一174
页。
(35〕参见王启梁:《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
野考察》,载昊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8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1 -73页。
(36〕参见吕大吉、张世辉:《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载《中国民族报》2004年8月24日第3版。
(37〕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第87 -93页。
(38〕参见王启梁:《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对纳西族“情死”的法律人类学解读》,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