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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它的认定标准的看法。对合理使用的期限某种程度上可能偏长,不顺应市场的要求。本文从该制度的市场价值上,来看保护期限对合理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影响。
【关键词】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使用期限
一、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认定标准的形成
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转载或转播使用、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使用、免费表演、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引用、演讲的使用、处于人道主义的使用。这些是目前现行的合理使用做法。《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一个总的限定,即“必须符合公平惯例”,以及为该限定设置了两个前提:复制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则明确地提出: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有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各国一般都在法律中规定,合理使用只限于在严格的例外范围内使用,应当尊重著作人的著作权。
二、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的因素分析
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相关的参考标准有美国的四准法,还有《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等。我国的认定参考标准是不得与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应是少量或适当的,不得损害作者的著作权。下面以作品这个载体为基准点,对与之相关的因素来进行分类详细的分析说明。我认为对于合理使用的標准认定问题,所考虑的因素有:(1)使用者的不同阶段的目的区分。目前的通行观点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做的根据是,以赢利为目的会直接侵害原作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另一个是若赢利的话会与原作所有人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在大的范围内影响原作品的市场效益。我觉得,可以分阶段而言,作品的形成,是由于作者在创作时有成本的付出,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来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并让它有足够的时间来传播,并保护作者的人格价值观。(2)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下,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市场上流转。其实法律在保护作品的时候更像是作品在向市场返还它的相应价值之路上一个守护神,等到作者获得了这个市场所返还的相应价值时,法律对它正常使用的时间和空间保护的任务就应当是完成了。法律再加以保护,在法律的现实框架下肯定是正常使用,但实质上从资源合理性分配来看我们觉得这种保护已经超过了正常使用的范围。在确定好作品的正常使用时,应该是在市场向作者返还阶段,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从法律上讲,此时作品怎么都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从公平道义上讲,市场在未向作者返还他应得的价值之前,被合理使用,明显有失有一种个人与社会关系间的公平。所以在这种时候使用必须严格限定,使用的前提是作者的权益被保护在先。(3)从作品本身来看。作品千差万别,如浩瀚宇宙之繁星。如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再加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不同,作品的被使用率也不同,作品收回成本和获得收益之后,作品的价值达到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边际值也达到了最大。若在此基点上,再冠之以著作权的保护,这是虽然作品相对于作者的价值增加了,但是作品相对与市场的整体的价值降低了。尤其是独创性高的作品影响最大。这种作品在市场上获得高的效应后,再脱离著作权的保护,让它进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是启动作品的后资源分配机制,在社会公众收益的同时,作者仍然收益,因为独创性高的的作品其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一般不会轻易被损害。不但不会损害作品的价值,无论在哪里,那行业的使用都会只提高这种高独创性作品的影响效果。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对合理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影响
50年的保护期限到底是长还是短?若一个作品在出台以后,通过它的著作权,社会在短期内就返还了它背后作者的成本并让作者受益颇丰。这时作者实现了它创作作品的主观和客观财富需求。这时候我觉得这个保护著作人权益的50年期限,反而成了社会财富流转和累积的一个障碍。著作权的目的不是平衡在于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过多的保护平衡就倾向了权利对资源带来的垄断效应那边去了。这时候让它脱离著作权的保护,让它进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允许社会的主体使用它以营利为目的,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流转分配,这应该算作品对资源影响的后分配机制。还有另外一个因素是,有些合理使用时以非营利为目的传播方式可以满足这个领域(个人学习和教学)的基本需要,但还有一些领域若以非营利为目的,这种传播方式就不太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规定权利的保护限定了人们的行为,而需要有没有得到解决,我觉得,因为在不同的行业里面,尤其特殊的,因为全球化的趋势的到来,社会运行的速度也日益加快,不同国家的竞争全面展开并频繁,也导致了人们的需求变化速度加快和对资源的流转要求不一样,怎么用才算合理,让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降到最低,需要参考具体的行业发展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键词】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使用期限
一、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认定标准的形成
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转载或转播使用、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使用、免费表演、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引用、演讲的使用、处于人道主义的使用。这些是目前现行的合理使用做法。《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一个总的限定,即“必须符合公平惯例”,以及为该限定设置了两个前提:复制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则明确地提出: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有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各国一般都在法律中规定,合理使用只限于在严格的例外范围内使用,应当尊重著作人的著作权。
二、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的因素分析
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相关的参考标准有美国的四准法,还有《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等。我国的认定参考标准是不得与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应是少量或适当的,不得损害作者的著作权。下面以作品这个载体为基准点,对与之相关的因素来进行分类详细的分析说明。我认为对于合理使用的標准认定问题,所考虑的因素有:(1)使用者的不同阶段的目的区分。目前的通行观点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做的根据是,以赢利为目的会直接侵害原作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另一个是若赢利的话会与原作所有人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在大的范围内影响原作品的市场效益。我觉得,可以分阶段而言,作品的形成,是由于作者在创作时有成本的付出,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来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并让它有足够的时间来传播,并保护作者的人格价值观。(2)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下,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市场上流转。其实法律在保护作品的时候更像是作品在向市场返还它的相应价值之路上一个守护神,等到作者获得了这个市场所返还的相应价值时,法律对它正常使用的时间和空间保护的任务就应当是完成了。法律再加以保护,在法律的现实框架下肯定是正常使用,但实质上从资源合理性分配来看我们觉得这种保护已经超过了正常使用的范围。在确定好作品的正常使用时,应该是在市场向作者返还阶段,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从法律上讲,此时作品怎么都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从公平道义上讲,市场在未向作者返还他应得的价值之前,被合理使用,明显有失有一种个人与社会关系间的公平。所以在这种时候使用必须严格限定,使用的前提是作者的权益被保护在先。(3)从作品本身来看。作品千差万别,如浩瀚宇宙之繁星。如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再加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不同,作品的被使用率也不同,作品收回成本和获得收益之后,作品的价值达到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边际值也达到了最大。若在此基点上,再冠之以著作权的保护,这是虽然作品相对于作者的价值增加了,但是作品相对与市场的整体的价值降低了。尤其是独创性高的作品影响最大。这种作品在市场上获得高的效应后,再脱离著作权的保护,让它进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是启动作品的后资源分配机制,在社会公众收益的同时,作者仍然收益,因为独创性高的的作品其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一般不会轻易被损害。不但不会损害作品的价值,无论在哪里,那行业的使用都会只提高这种高独创性作品的影响效果。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对合理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影响
50年的保护期限到底是长还是短?若一个作品在出台以后,通过它的著作权,社会在短期内就返还了它背后作者的成本并让作者受益颇丰。这时作者实现了它创作作品的主观和客观财富需求。这时候我觉得这个保护著作人权益的50年期限,反而成了社会财富流转和累积的一个障碍。著作权的目的不是平衡在于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过多的保护平衡就倾向了权利对资源带来的垄断效应那边去了。这时候让它脱离著作权的保护,让它进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允许社会的主体使用它以营利为目的,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流转分配,这应该算作品对资源影响的后分配机制。还有另外一个因素是,有些合理使用时以非营利为目的传播方式可以满足这个领域(个人学习和教学)的基本需要,但还有一些领域若以非营利为目的,这种传播方式就不太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规定权利的保护限定了人们的行为,而需要有没有得到解决,我觉得,因为在不同的行业里面,尤其特殊的,因为全球化的趋势的到来,社会运行的速度也日益加快,不同国家的竞争全面展开并频繁,也导致了人们的需求变化速度加快和对资源的流转要求不一样,怎么用才算合理,让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降到最低,需要参考具体的行业发展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