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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交换都是商品关系。各个历史时期的商品都是具体的,都有具体的社会性质。但是“商品交换一般”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在交换中比较产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实行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交换方式。进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商品生产存在的前提是:社会分工,从生产到消费不能完全经过直接分配来实现,以及交换有采取商品形式的必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各种商品关系,各种商品关系之所以必要,是由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和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与按劳分配有联系的经济核算也是它们存在的原因之一。在所有三种商品交换当中,交换产品的时候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都不是完整意义下的所有权转移。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也是如此。在商品关系当中,劳动者用所得货币购买消费品是比较特别的,它不是商品——货币——商品,而是劳动……货币——商品。这个表述的意思是,劳动由于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直接表现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同作为商品的消费品进行交换。商品的消亡过程不是各种商品的商品性逐渐减弱,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商品由于丧失它们存在的根据而退出历史舞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按需分配代替了按劳分配,消费品就不再成为商品。至于那时部分生产资料是否在一定时期内还会是商品,现在还难以断定。此外,本文对于人民公社为什么要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同时并举的方针,概括了许多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章中的意见和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关于我国由社会主义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过程中交换关系的变化问题,根据我国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过渡的发展过程的一般了解,只可能具体地作了一些分析。并且认为,为了实现这一过渡,不仅要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采取必要的步骤,而且要在交换关系方面采取必要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