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1997年刑法中并没有对借记卡的单独规定,刑法学界视其为信用卡的一种形式而可直接适用信用卡犯罪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信用卡涵义的逐渐变化,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区别在商法中得到了肯定。但借记卡的刑法意义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刑法仍应当坚持自己的承诺,对借记卡和信用卡做出相同之评价,以使刑法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