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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困惑及出路等问题的分析,认为我们要实现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首先转变办学理念,找准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转变教育教学理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培养模式;要不断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關键词] 法律高职 培养模式 创新一、高职法律专业的沿革、存废、及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要求,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这些要求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创立及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及法律支撑,同时也给我们指明了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方向和宗旨。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在这种社会需求中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产生的历史沿革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高职法律专业的前身是法律专科层次的教育,专科的法律专业设置或专门院校曾经为我
国公检法提供了大量的司法人才,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专科教育所依托的教育资源大多是诸如职工大学、函授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类的院校。当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急剧增加、招生规模随之扩大后,上述法律专业的教育体制对全新的高等职业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便不能得心应手了。
令人惋惜的是,虽然我们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但仍旧不能从根本上“号准高职法律专业的脉象”,从学生的就业率和专业的对口度上就可见一斑。学校的统计就业率时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学生能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大部分学生要么从事的是非对口专业,要么是采取所谓的“灵活就业”为就业率的提高贡献了数字上功劳。但深究这一现象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对人才的需求层次较高,而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得心应手的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当然,上述职业的门槛也较高,要么得参加“万军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要么得参加被誉为“第一国考”的司法考试;而这些对于只有两年或三年法律知识接触的高职法律学生而言,有些“强人所难”了。另一方面,我们自身在探索法律专业的定位和制作具体的专业计划以及在教学的实际操作中是存在偏差的。正如有的学者对法律高职教育的特点做了如下概括:(一)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来划分,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二)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而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个专业的自身规律去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多时候理论教学上仍在沿用本科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式,对理论知识的讲授没有“因材施教”,而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至关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又缺失或者即使有过程,但效果不慎理想。
于是,在经过了高职教育如火如荼的大量招生和不甚满意的就业情况后,很多人对高等职业教育是否要设置法律专业产生了质疑,甚至提出废除法律专业的专科层次的教育的呼声,使得这个似老又新的专业站在的舌战的风口浪尖,高职法律专业究竟应存还是废呢?在探讨这个问题的答案前,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的是,我们在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时候的依据是什么,当然,和各方利益均密切相关的就业率是很大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当一个专业的就业现状不甚乐观时,我们应该首先分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所在:是专业本身不为社会所需,还是我们的培养模式跟社会需求之间产生了脱钩?对法律专业而言,我觉得其原因在后者。
二、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困惑及问题
诚如前述,由于我们在专业定位上和培养模式上的偏差,造成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毕业后无法找到期望的工作。其实,很多学生在高考填写志愿选择这个专业的时候大多是比较懵懂的,往往耳濡目染的受到身边人或影视剧上所表现的如地位高、收入高、能力高的“三高”影响,对法律专业的前景充满了无限憧憬。但当毕业时发现无法从事自己向往的工作时,难免会产生落差,认为这个专业学了也没用,找不到好工作。这种悲观的专业情绪会影响他周边的人甚至社会对这个专业的看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高职法律专业庞大的招生规模和10余年后岌岌可危的招生现状的比较上我们也不难发现上述问题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方面社会基层法律人才存在巨大的缺口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法律人才流失严重的现象,另一方面我们培养的高职法律学生大多无法从事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这中间的脱钩让人产生的极大的困惑。造就这种困惑的原因如上文谈及,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一名从事高职法律教育的一线教师,我仅从教学的环节谈及这个问题的原因。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双向过程,作为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该首先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然后才能依据大的目标制定出具体的课程设置方案,再根据经过认真探讨和分析后的设置方案编制教学计划,这个过程中就要求我们通过集体协商、个人钻研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授课前的工作。一方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还需要极强的动手实践能力。换言之,我们如何把教学的实践环节设置好、运用好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再一个就是“学”的阶段,作为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个是对法律专业缺乏必要的知悉,盲目的报考;另一个是在学习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认为法律专业无非是背背条文,能应付考试就行;最后一个是就业态度问题,眼睛总是盯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不愿意到基层或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
三、高职法律专业的出路、整合、及创新
高职法律专业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从探索性的专业建立到现在面临的尴尬境地,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过去做出的诸多努力并从中总结出好的做法继续下去,而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还应该集思广益从今天的社会实际需求出发,为培养出更多出色的应用型法律技术人才寻求新的思路与做法,使法律专业摆脱目前的尴尬境地,走出一片新天地。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宗旨,准确定位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诚如前述,我们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不是研究型和法律应用型人才,而培养的是能为各行各业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其次,我们应该进一步整合学院与专业的优势资源,使之为高职法律专业服务。具体来讲,由于我们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应该拓宽知识面,因为我们将来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为这些不同的专业的就业单位服务的,所以还应具备一定的其他知识。
最后,高职法律专业要长足发展必须坚持创新。任何事物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要想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就必须坚持创新。对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我们的创新来自于社会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这种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则体现为我们的教学环节的创新,由于高职法律专业定位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就要一改之前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对14门核心法律课程进行适时适当的压缩或拓展,使理论教学能指导实践教学环节。另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关键的一环就是实践环节,实践课程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实践环节除了传统的案例分析、观摩法庭、见习、模拟法庭外,我们还要需求形式更为多样的实践方式,使实践环节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面能使之前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运用,一面能为将来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以最快的速度熟悉工作内容并出色发挥打好基础。
以上赘述是我在从事高职法律一线工作以来的零星思索,有很多地方不慎成熟与完善。一个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关乎每一个专业教师和学生,如何使我们的高职法律专业实现腾飞,使我们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得到社会认可,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3]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中国律师网2003-07-11。
[關键词] 法律高职 培养模式 创新一、高职法律专业的沿革、存废、及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要求,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这些要求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创立及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及法律支撑,同时也给我们指明了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方向和宗旨。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在这种社会需求中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产生的历史沿革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高职法律专业的前身是法律专科层次的教育,专科的法律专业设置或专门院校曾经为我
国公检法提供了大量的司法人才,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专科教育所依托的教育资源大多是诸如职工大学、函授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等成人类的院校。当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急剧增加、招生规模随之扩大后,上述法律专业的教育体制对全新的高等职业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便不能得心应手了。
令人惋惜的是,虽然我们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但仍旧不能从根本上“号准高职法律专业的脉象”,从学生的就业率和专业的对口度上就可见一斑。学校的统计就业率时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学生能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大部分学生要么从事的是非对口专业,要么是采取所谓的“灵活就业”为就业率的提高贡献了数字上功劳。但深究这一现象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对人才的需求层次较高,而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得心应手的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当然,上述职业的门槛也较高,要么得参加“万军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要么得参加被誉为“第一国考”的司法考试;而这些对于只有两年或三年法律知识接触的高职法律学生而言,有些“强人所难”了。另一方面,我们自身在探索法律专业的定位和制作具体的专业计划以及在教学的实际操作中是存在偏差的。正如有的学者对法律高职教育的特点做了如下概括:(一)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来划分,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二)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而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个专业的自身规律去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多时候理论教学上仍在沿用本科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式,对理论知识的讲授没有“因材施教”,而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至关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又缺失或者即使有过程,但效果不慎理想。
于是,在经过了高职教育如火如荼的大量招生和不甚满意的就业情况后,很多人对高等职业教育是否要设置法律专业产生了质疑,甚至提出废除法律专业的专科层次的教育的呼声,使得这个似老又新的专业站在的舌战的风口浪尖,高职法律专业究竟应存还是废呢?在探讨这个问题的答案前,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的是,我们在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时候的依据是什么,当然,和各方利益均密切相关的就业率是很大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当一个专业的就业现状不甚乐观时,我们应该首先分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所在:是专业本身不为社会所需,还是我们的培养模式跟社会需求之间产生了脱钩?对法律专业而言,我觉得其原因在后者。
二、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困惑及问题
诚如前述,由于我们在专业定位上和培养模式上的偏差,造成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毕业后无法找到期望的工作。其实,很多学生在高考填写志愿选择这个专业的时候大多是比较懵懂的,往往耳濡目染的受到身边人或影视剧上所表现的如地位高、收入高、能力高的“三高”影响,对法律专业的前景充满了无限憧憬。但当毕业时发现无法从事自己向往的工作时,难免会产生落差,认为这个专业学了也没用,找不到好工作。这种悲观的专业情绪会影响他周边的人甚至社会对这个专业的看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高职法律专业庞大的招生规模和10余年后岌岌可危的招生现状的比较上我们也不难发现上述问题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方面社会基层法律人才存在巨大的缺口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法律人才流失严重的现象,另一方面我们培养的高职法律学生大多无法从事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这中间的脱钩让人产生的极大的困惑。造就这种困惑的原因如上文谈及,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一名从事高职法律教育的一线教师,我仅从教学的环节谈及这个问题的原因。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双向过程,作为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该首先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然后才能依据大的目标制定出具体的课程设置方案,再根据经过认真探讨和分析后的设置方案编制教学计划,这个过程中就要求我们通过集体协商、个人钻研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授课前的工作。一方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还需要极强的动手实践能力。换言之,我们如何把教学的实践环节设置好、运用好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再一个就是“学”的阶段,作为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个是对法律专业缺乏必要的知悉,盲目的报考;另一个是在学习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认为法律专业无非是背背条文,能应付考试就行;最后一个是就业态度问题,眼睛总是盯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不愿意到基层或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
三、高职法律专业的出路、整合、及创新
高职法律专业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从探索性的专业建立到现在面临的尴尬境地,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过去做出的诸多努力并从中总结出好的做法继续下去,而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还应该集思广益从今天的社会实际需求出发,为培养出更多出色的应用型法律技术人才寻求新的思路与做法,使法律专业摆脱目前的尴尬境地,走出一片新天地。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宗旨,准确定位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诚如前述,我们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不是研究型和法律应用型人才,而培养的是能为各行各业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其次,我们应该进一步整合学院与专业的优势资源,使之为高职法律专业服务。具体来讲,由于我们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应该拓宽知识面,因为我们将来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为这些不同的专业的就业单位服务的,所以还应具备一定的其他知识。
最后,高职法律专业要长足发展必须坚持创新。任何事物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要想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就必须坚持创新。对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我们的创新来自于社会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这种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则体现为我们的教学环节的创新,由于高职法律专业定位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就要一改之前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对14门核心法律课程进行适时适当的压缩或拓展,使理论教学能指导实践教学环节。另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关键的一环就是实践环节,实践课程的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实践环节除了传统的案例分析、观摩法庭、见习、模拟法庭外,我们还要需求形式更为多样的实践方式,使实践环节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面能使之前学到的理论知识得到运用,一面能为将来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以最快的速度熟悉工作内容并出色发挥打好基础。
以上赘述是我在从事高职法律一线工作以来的零星思索,有很多地方不慎成熟与完善。一个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关乎每一个专业教师和学生,如何使我们的高职法律专业实现腾飞,使我们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得到社会认可,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3]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中国律师网200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