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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重特大事故依然多发,就如何遏制这种势头,以及如何从法治入手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了本刊专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位于地坛公园北面,记者在这里专访了该局首任新闻发言人黄毅。黄毅,国字脸,魁梧健壮,说话时尾音上翘,典型的北方汉子。
黄毅1952年出生于唐山,祖籍山东。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开滦煤矿工作,在井下干过3年采煤工。后调到矿上先后任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矿党委副书记。1990年调到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政研室从事宣传和政策研究工作。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出任首任新闻发言人。职场履新,黄毅无可回避的一件事即:当矿难发生时直面媒体。
媒体的监督作用不容小视
每次新闻发布会,回答完记者的提问后,黄毅总不忘问大家:“你们还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黄毅希望媒体看到的他所代表的政府部门是透明的。
这些年来,矿难发生后,媒体起到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容小视的。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和龙山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81名矿工遇难。这起特大事故发生后,矿主与县政府串通一气,整整隐瞒了十多天才得以见天日。黄毅还记得,在事故被曝光前,曾接到广西相关部门报送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中称南丹没有发生重大伤亡。当时他的第一个想法就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后才能作结论。彼时,在南丹县城,关于这起事故,真真假假甚嚣尘上,南丹县委主要领导称不知情、矿长称无人死亡以混淆视听,而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呢?来自各地的媒体冒着被跟踪、被恐吓的危险,追踪事故的真相。就在这种似要被点燃的气氛之中,《南方周末》的记者专程到北京找到黄毅,面对采访,黄毅说了自己的想法:对这起事散,需要深入调查!8月4日,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张宝明率领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赶往广西南丹县进行调查,黄毅是事故调查组成员之一。
“在南丹,当地有关部门的同志还拿着那份采访我的报纸问我们的局长说,你们的新闻发言人怎么这样说话?”面对责问,黄毅坦然地说:“我是依据事实和良心说话。”黄毅表示坚决查处事故的态度,不仅为《南方周末》记者追查真相鼓气,也为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提供了支持。中央电视台就南丹矿难先后做了四期焦点访谈。
“南丹矿难”最终以县委书记被判死刑,地委、市、县等诸多领导受到相应处分告终。通过这一事件,社会各界看到了新闻舆论对于事故处理的积极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谈话,他说,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丰富、扩展了安全生产的信息来源。使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躲藏。在李毅中的要求下,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改进了事故信息的应对处置,提高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的效率。
总结事故发生规律,分析事故的责任
众所周知,中国的煤矿事故比较多,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针对近些年煤矿事故高发的现状,黄毅介绍说,原因之一是整个社会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给煤炭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压力。小煤矿的迅猛发展,曾经对解决能源瓶颈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当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后,一些小煤矿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放松管理,把矿工视作“赚钱机器”,忽视安全,玩命超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由此,事故频频发生。就拿2002年的分析数据来说,当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只有12亿吨,但实际生产了19.7亿吨,也就是说,有7.7亿吨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2006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23.8亿吨,但是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究竟提高了多少呢?黄毅对此感到忧心忡忡。
李毅中局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用了占世界38%的煤炭、占世界8%的石油、占世界28%的钢材、占世界48%的水泥建材,生产了仅占世界5%的GDP。我们11.5倍能耗高于日本,4倍于世界平均水平。黄毅对此表示认同并深以为憾。
多年来,黄毅去过不少矿难事故现场,他和安监局的同事一样,面临血腥的事实,每次都在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分析事故的责任。他曾经也是一名矿工,非常了解矿工的工作环境及面临的危险。他说,几乎所有的煤矿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是人为的事故。2005年5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2·14”矿难的调查报告,这起死亡214人的特大事故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责任事故。在此次事故中,作业的几个工人正按计划挪一台风机,检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改动电源线。如果他们严格按规程操作,先断电,再检修,就不会产生火花,但是在庞杂的生产现场,为了省力,就减少了这些程序,最后,违章作业的电工和他的200多名工友一同遇难。除了人为的因素,还有一个原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煤矿企业为追求产量,让超过定员的矿工进入井下作业,就是所谓的“人海战术”。仅150多米长的工作面就有70多人,相当于不到两米一个人,而以这个工作面的机械化程度来看,只要十几个人就够了。
许多事故背后还暗藏腐败、失职、渎职问题。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这起特大事故的背后暗藏着惊天的腐败,请看这个煤矿是怎么运作起来的: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自建矿以来一直违法组织生产,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井下安全管理混乱,在防水煤柱托梁和采煤工作面发生大规模抽冒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兴宁市和梅州市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大兴煤矿一路大开绿灯……发人深思的是,这个非法煤矿的矿主竟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国家公务员。
政府官员第一次被要求在事故中承担责任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黄毅担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成为第一任国家局新闻发言人,目睹了许多矿难,也经历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出台的法律法规。黄毅介绍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的每一次矿难的事故原因都要进行详细的总结,从而使每一部法规更能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煤矿事故的发生也逐年下降。
2001年4月份,陕西省接连发生3起特大事故,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在两个星期内迅速制定和出台了《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布,也就是“302号令”,首次提出了事故问责制。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再次发生矿难事故,当年的副省长受到了相应的处分。黄毅说,虽然当年出台“302号令”因为时间关系,略显仓促,有关问责制的许多细节还不是很成熟,但问责制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各级政府自此更加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从另一个角度减少了矿难的发生,而老百姓对此也非常认同,毕竟,一起事故的发生,总应该有政府部门站出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政府才是让老百姓信任的。那么能否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应有很好的预防呢?温总理说: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问责,能否事前有个法规来加以防范?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出台,对于事前遏制重大事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实,自1992年11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始,到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颁布,再到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该说,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一直紧抓不辍。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黄毅说,从2005年始,国家连续3年共拿出9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补还安全欠账,带动地方和企业共投入600亿元人民币的安全资金,今年内可将历史欠账全部还清。国家还在高危行业实行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的优惠政策,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等。随着安全生产投入的加大,我国矿产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会不断得到改善,安全形势会越来越好。
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新闻发言人,黄毅说,他不希望发生事故,更不希望发布事故新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位于地坛公园北面,记者在这里专访了该局首任新闻发言人黄毅。黄毅,国字脸,魁梧健壮,说话时尾音上翘,典型的北方汉子。
黄毅1952年出生于唐山,祖籍山东。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开滦煤矿工作,在井下干过3年采煤工。后调到矿上先后任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矿党委副书记。1990年调到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政研室从事宣传和政策研究工作。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出任首任新闻发言人。职场履新,黄毅无可回避的一件事即:当矿难发生时直面媒体。
媒体的监督作用不容小视
每次新闻发布会,回答完记者的提问后,黄毅总不忘问大家:“你们还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黄毅希望媒体看到的他所代表的政府部门是透明的。
这些年来,矿难发生后,媒体起到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容小视的。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和龙山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81名矿工遇难。这起特大事故发生后,矿主与县政府串通一气,整整隐瞒了十多天才得以见天日。黄毅还记得,在事故被曝光前,曾接到广西相关部门报送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中称南丹没有发生重大伤亡。当时他的第一个想法就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后才能作结论。彼时,在南丹县城,关于这起事故,真真假假甚嚣尘上,南丹县委主要领导称不知情、矿长称无人死亡以混淆视听,而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呢?来自各地的媒体冒着被跟踪、被恐吓的危险,追踪事故的真相。就在这种似要被点燃的气氛之中,《南方周末》的记者专程到北京找到黄毅,面对采访,黄毅说了自己的想法:对这起事散,需要深入调查!8月4日,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张宝明率领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赶往广西南丹县进行调查,黄毅是事故调查组成员之一。
“在南丹,当地有关部门的同志还拿着那份采访我的报纸问我们的局长说,你们的新闻发言人怎么这样说话?”面对责问,黄毅坦然地说:“我是依据事实和良心说话。”黄毅表示坚决查处事故的态度,不仅为《南方周末》记者追查真相鼓气,也为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提供了支持。中央电视台就南丹矿难先后做了四期焦点访谈。
“南丹矿难”最终以县委书记被判死刑,地委、市、县等诸多领导受到相应处分告终。通过这一事件,社会各界看到了新闻舆论对于事故处理的积极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谈话,他说,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丰富、扩展了安全生产的信息来源。使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躲藏。在李毅中的要求下,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改进了事故信息的应对处置,提高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的效率。
总结事故发生规律,分析事故的责任
众所周知,中国的煤矿事故比较多,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针对近些年煤矿事故高发的现状,黄毅介绍说,原因之一是整个社会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给煤炭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压力。小煤矿的迅猛发展,曾经对解决能源瓶颈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当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后,一些小煤矿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放松管理,把矿工视作“赚钱机器”,忽视安全,玩命超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由此,事故频频发生。就拿2002年的分析数据来说,当年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只有12亿吨,但实际生产了19.7亿吨,也就是说,有7.7亿吨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2006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23.8亿吨,但是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究竟提高了多少呢?黄毅对此感到忧心忡忡。
李毅中局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用了占世界38%的煤炭、占世界8%的石油、占世界28%的钢材、占世界48%的水泥建材,生产了仅占世界5%的GDP。我们11.5倍能耗高于日本,4倍于世界平均水平。黄毅对此表示认同并深以为憾。
多年来,黄毅去过不少矿难事故现场,他和安监局的同事一样,面临血腥的事实,每次都在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分析事故的责任。他曾经也是一名矿工,非常了解矿工的工作环境及面临的危险。他说,几乎所有的煤矿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是人为的事故。2005年5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2·14”矿难的调查报告,这起死亡214人的特大事故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责任事故。在此次事故中,作业的几个工人正按计划挪一台风机,检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改动电源线。如果他们严格按规程操作,先断电,再检修,就不会产生火花,但是在庞杂的生产现场,为了省力,就减少了这些程序,最后,违章作业的电工和他的200多名工友一同遇难。除了人为的因素,还有一个原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煤矿企业为追求产量,让超过定员的矿工进入井下作业,就是所谓的“人海战术”。仅150多米长的工作面就有70多人,相当于不到两米一个人,而以这个工作面的机械化程度来看,只要十几个人就够了。
许多事故背后还暗藏腐败、失职、渎职问题。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这起特大事故的背后暗藏着惊天的腐败,请看这个煤矿是怎么运作起来的: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自建矿以来一直违法组织生产,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井下安全管理混乱,在防水煤柱托梁和采煤工作面发生大规模抽冒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兴宁市和梅州市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大兴煤矿一路大开绿灯……发人深思的是,这个非法煤矿的矿主竟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国家公务员。
政府官员第一次被要求在事故中承担责任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黄毅担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成为第一任国家局新闻发言人,目睹了许多矿难,也经历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出台的法律法规。黄毅介绍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的每一次矿难的事故原因都要进行详细的总结,从而使每一部法规更能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煤矿事故的发生也逐年下降。
2001年4月份,陕西省接连发生3起特大事故,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在两个星期内迅速制定和出台了《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布,也就是“302号令”,首次提出了事故问责制。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再次发生矿难事故,当年的副省长受到了相应的处分。黄毅说,虽然当年出台“302号令”因为时间关系,略显仓促,有关问责制的许多细节还不是很成熟,但问责制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各级政府自此更加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从另一个角度减少了矿难的发生,而老百姓对此也非常认同,毕竟,一起事故的发生,总应该有政府部门站出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政府才是让老百姓信任的。那么能否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应有很好的预防呢?温总理说: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问责,能否事前有个法规来加以防范?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出台,对于事前遏制重大事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实,自1992年11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始,到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颁布,再到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该说,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一直紧抓不辍。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黄毅说,从2005年始,国家连续3年共拿出9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补还安全欠账,带动地方和企业共投入600亿元人民币的安全资金,今年内可将历史欠账全部还清。国家还在高危行业实行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的优惠政策,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等。随着安全生产投入的加大,我国矿产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会不断得到改善,安全形势会越来越好。
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新闻发言人,黄毅说,他不希望发生事故,更不希望发布事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