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古代黄金衡制的演化确立,集中在秦汉之际。秦灭六国,以秦国旧制二十四两一“镒”的计量制度统一了各诸侯国繁杂的黄金衡制。然而,秦代统一黄金衡制历时未久,汉兴代秦,便确立了我国古代延续两千多年的十六两一斤的黄金衡制。
一、战国时期的黄金衡制
从文献看,战国时期黄金衡制“镒”的单位重量比较混乱,有“二十两”、“二十四两”、“四十四两”、“为米二升”、“二十四分之一”诸说法。“镒”又写做“溢”或“益”。
《战国策•秦一》:“赵王大悦,封为武安侯,受相印……,黄金万溢,以随其后。”①笺证:高诱云:“万溢,万金也。二十两为一溢也。”鲍彪云:“一镒二(元刊吴本‘二’误作‘四’)十四两。” ②《战国策•东周》:“赵取周之祭地,周君患之,告于郑朝。郑朝曰,‘君勿患也,臣请以三十金复取之’。” ③笺证:鲍彪云:“一斤为一金”。吴师道云:“正义云:‘秦以一镒为一金’”。孟康云:“二十四两”。④《史记•苏秦传》:“黄金千溢,白璧百双,锦NFDA2千纯,以约诸侯。”⑤索隐云:“战国策作‘万溢’一溢为一金,则二十两曰一溢,为米二升。郑玄以一溢为二十四分之一,其说异也。”
元刊吴本云“四十四两”,疑为二十四两之误。“为米二升”和“二十四分之一”可能是将重量单位“镒”与容量单位“溢”相混淆。二十两与二十四两,多有争议,未能定论。
文献中说法不一,金、斤、镒多有混淆使用,抄誊笔录错误亦在所难免,正伪难辨。究其根本,在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黄金衡制各异。搞清究竟,要通过出土战国刻铭重量器物来考证。然而,目前此类器物十分稀少。现用五件具有较高可信度的战国刻铭重量器物分析如下。
1.楚国钧益铜环权
1954年湖南长沙近郊出土楚国铜环权10枚,重量分别为0.69、1.30、1.90、3.90、8.00、15.50、30.30、61.60、124.40、251.30g。其中第九枚刻有“钧益”。黄锡全先生考证“钧益”应为“间益”,即为半益,由此推论楚国一益重量为251.3g。⑥
战国时期秦国一斤重253g,⑦一两重15.8125g。两者比较:251.3g÷15.8125g=15.89,即楚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十六两。
2.魏国信安侯铜鼎
1979年陕西武功出土魏国信安君铜鼎,器铭九益,重量实测为2842.5g,⑧可以算出:2842.5g÷9=315.83g,即:一益为315.83g。
与秦国一两重15.8125g相比较:315.83g÷15.8125g=19.97两;即魏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两。
3.齐国临淄商王墓耳杯
1992年山东临淄商王墓出土了大小两件有记重、记容的耳杯,考证为战国末年齐国的器物。小耳杯刻铭中有:“冢叁十”字样,实测重量116.71g;⑨大耳杯刻铭中有:“冢一益卅八”字样,实测重量5l7.47g。⑩
小耳杯重“叁十”,实测重量116.71g,每应为:116.71g÷30=3.89g,即:一重为3.89g。大耳杯重“一益卅八”,实测重量517.47g,每益应为:517.47g-3.89g×38=369.64g,即:一益为369.64g。
与秦国一两15.8125g相比较:369.64g÷15.8125g=23.38,即齐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四两。
4.卫国的平安君铜鼎NFDA3
现出土卫国平安君铜鼎有两件:
(一)1978年,河南泌阳县官庄出土一铜鼎,经考证为卫国卫嗣君廿八年铸造,鼎器刻铭“六益半NFDA3之冢”,实测重量2250g;(11)鼎盖刻铭“一益十NFDA3半NFDA3四分NFDA3之冢”,实测重量515g。
解方程:6益+0.5NFDA3=2250g;
1益+10.75NFDA3=515g,得:
1益=373.906g;1NFDA3=13.125g
(二)上海博物馆藏平安君铜鼎,经考证为卫国卫嗣君三十二年铸造,刻铭“五益六NFDA3半NFDA3四分NFDA3平”实测重量1970g。按照例(一)的结果,“五益六NFDA3半NFDA3四分NFDA3平”应为:373.906g×5+13.125g×6.75=1958g,与实测重量1970g相比较,误差仅为0.61%。两物相证,说明上述计算益、NFDA3重量的结果是合理的。
与秦国一两15.8125g相比较:373.906g×15.8125g=23.65,即卫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四两。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黄金衡制不一,可能与其所处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域有关。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了各种不同特点的货币形制,形成各个不同类型的货币流通领域。”(12)黄河中游的三晋两周地区,形成了布币流通区;齐国是刀币流通区,燕赵为刀布并行区;圜钱既流通于刀币区,又流通于布币区;楚国则是单独的爰金、铜贝流通区。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域,存在着不同的黄金衡制。
楚、魏、齐、卫国益重量及折合秦国若干两汇总表国家益重量(g)折合秦国若干两(两)楚国251.3015.89两魏国315.8319.97两齐国369.6423.38两卫国373.9123.65两每两重量在各国间也存在着差别,差别的程度与其所处的货币流通区域有关,也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关。以上文所述实物测量为例,魏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两,实测差异仅为(20-19.97)÷20=0.15%。这是因为,魏国与秦国同属布币流通区,地理位置也比较近,两国两的重量单位最为接近。齐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四两,实测差异为(24-23.38)÷24=2.58%。这是因为,齐国与秦国属于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地理位置亦相距较远,两国两的重量单位差距较大。楚国益重量折合秦国十六两,实测差异为(16-15.89)÷16=0.69%。卫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四两,实测差异为(24-23.65)÷24=1.46%。
楚国处于独立的爰金、铜贝流通区,魏国处于布币流通区,齐国处于刀币流通区,卫国是否处于刀币流通区,尚需进一步的考证,三个货币区的黄金衡制不同,而其单位皆称“益”。“益”的单位重量,在楚国爰金、铜贝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十六两;在布币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二十两;在刀币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二十四两。战国时期至少存在着这三种黄金衡制。彭信威先生指出,楚国金钣有不同的数量组成,“根据实物和土范,一钣金饼的数目并不固定,有时十六方,有时二十方,有时二十四方。”(13)当然,目前出土的楚国金钣有更多的形式,有17、18、19方等,最多的达到54方,每方重量大约一两,实测重量每方十几克不等。然而,彭信威先生所述16、20、24方的楚国金钣一定曾经存在。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不可能只用铜钱,而是需要更多的贵金属称量货币支付。楚国是黄金出产国,金钣铸成16、20、24方,可能是为了方便对布币流通区国家及刀币流通区国家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使用。
《隋书•律历上•权衡》云:“梁、陈依古称。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斤。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14)南朝崇尚古制,齐高帝萧道成曾为齐公、齐王,最后建立了南齐政权,一直以齐为号,复古齐制是很有可能的。隋朝时所说的一斤八两,应是二十四两,关于战国时期齐国曾用二十四两为黄金衡制单位,这里也可作为一个佐证。
二、秦朝黄金衡制的统一
秦朝统一全国度量衡,也统一了黄金衡制。秦朝统一全国度量衡,是将战国时期秦国的度量衡标准推广到全国使用。秦始皇颁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全文共四十字,被嵌在各种权量器物上发送到全国各地,近代已有大量秦代刻诏权量器物出土,其诏文如下: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
战国时期,“秦国权衡单位用石、斤、两、朱(铢)制已被各种器物的刻铭所证实,假以文献记载,更无疑义”。(15)秦国的权衡制度:24铢1两;16两1斤;120斤1石。与现代重量单位相比较,战国时期秦国1斤为253克,(16)1两为15.8125克。秦朝继承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权衡制度,近代出土秦代权衡器物以石、斤、两计,秦代铜币亦铭文“半两”,唯黄金以“镒”为衡制单位。太史公曰:“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17)秦代黄金为称量货币,交易使用时要用秤来称。秦代以“镒”为黄金衡制,是对战国时期黄金衡制实施统一规范的结果。
秦代采用镒为黄金单位,是沿用秦国旧制,还是采用其他诸侯国家的衡制,王献唐先生认为,“秦地一金重一镒,齐重一斤,两地不同。秦并天下,沿其旧制用镒,并使天下一律改镒。”(18)张南先生则认为秦朝是采用了其它诸侯国的黄金衡制。“秦王朝规定……,黄金仍采用称量货币形态,其单位没有采用秦国的斤两制,而是采用三晋及齐的‘溢’,即镒的衡制。”(19)张南先生认为,“秦在战国时期,用‘斤’做黄金的货币单位。如文献记载,秦用‘金万斤’收买魏人,诋毁信陵君(《史记•魏公子列传》);秦以‘金千斤’予姚贾,以制止山东四国攻秦(《战国策•秦策三》)。”(20)
战国晚期,秦国已经采用“镒”为黄金衡制单位。《战国策•燕三》载:“秦王目眩良久,而论功赏群臣及当坐者,各有差,而赐无且黄金二百镒。”(21)《史记•刺客列传》亦云:“而赐夏无且黄金二百溢。”(22)荆轲刺秦王是在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此时统一度量衡的事情尚未开始,因此,秦国在统一度量衡之前已经采用了“镒”为黄金权衡单位。然而,虽然文献有载,确定战国时期秦国在使用石、斤、两、铢为一般权衡单位的同时,还采用“镒”作为黄金权衡单位,目前仍然缺乏出土实物的证据。而战国时期的楚国、魏国、齐国和卫国,都采用益为权衡单位,已为出土实物所证实。
秦国的“镒”重量多少,目前既无文献记载,又无出土实物证明。王献唐先生认为秦代可能采用了二十四两一镒的制度。“镒在先秦为二十两,始皇或改为二十四两。”(23)王献唐先生提出此观点,并未举列证据。
秦国本国度量衡的统一,是在商鞅变法时完成的。周显王十年(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制定变法法令。商鞅即制定了鼓励军功、耕织、犯法连坐的法律。周显王十九年(公元前350年),商鞅集乡为县,设县令、丞,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
“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权、衡、丈、尺。”(24)
“商君者,卫之诸庶公子也,名鞅。”(25)商鞅出于卫国,为秦国制定黄金衡制,很可能受卫国衡制的影响。如果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采用了卫国的黄金衡制,秦国一镒便应是二十四两。卫国的黄金衡制与齐国相同,卫国是否属于刀币流通区国家,尚需考证。秦国属于布币流通区的国家,不去选择布币流通区魏国的二十两黄金衡制,而是选择卫国的二十四两衡制,其原因有三:(1)商鞅出于卫国,对卫国的衡制十分清楚,为秦国制定黄金衡制,很可能采用卫国黄金衡制; (2)卫国采用二十四两一镒,魏国采用二十两一镒,楚国采用十六两一镒。采用卫国的二十四进制与秦国原来的铢两二十四进制和谐一致,即二十四铢一两;二十四两一镒;(3)二十四两正合五德水数。《史记•秦始皇本纪》曰:“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26)二十四两是六的倍数,正合五德水数。而二十两则不合。
秦朝统一黄金衡制,应是以秦国旧制二十四两为一镒。然而,秦朝享国甚短,“黄金以镒名”未能持续很久,便被汉初“一黄金一斤”所替代。
三、西汉初期的黄金改制
西汉初期,“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27)黄金的重量单位从“镒”变成了“斤”;而“金”的重量,便从二十四两,变成了十六两。但是,一“金”二十四两的古制概念影响颇为深远,并与“金一斤”十六两的概念,相伴共用。《九章算术》中计算黄金的例题给我们提供了佐证。
《九章算术•均输章》第15题:“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答曰:六千二百五十。”(28)《盈不足章》第5题:“今有共买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问人数、金价各几何?答曰:三十三人,金价九千八百。”(29)
两题金价不同,一曰“金一斤”值钱六千二百五十;一曰“金”价九千八百。对此,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宋杰先生认为,关税十分取一,金十二斤应取金一斤三两余,取二斤就是多取了十二两余,以钱折补,采用了每斤黄金6250钱的低价,“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购买,不属于正常交易”,(30)体现了政府对百姓的盘剥。钱剑夫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原因在于黄金价格的波动。“一斤黄金值万钱,当为西汉王朝法定的比价。但亦根据实际情况时有涨落。所以,有时黄金一斤值九千八百钱,和万钱极近;有时则只值六千三百五十钱,较法定比价要低百分之三十。”(31)彭信威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原因在于采用了不同时代的钱,“《九章算术》中有两种金价,一种是一斤六千二百五十钱,另一种是一斤九千八百钱。前一种金价大概是秦的金价,或以八铢半两计算的金价。”(32)瓯燕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仅为演算设计,不说明黄金实际价格,“《九章算术》卷六、卷七所云,金一斤值钱‘六千二百五十’或‘金价九千八百’不足为凭。因九章算术是算术教科书,它为演算需要设计。犹如今之算术课本,不要求题目内容与市场紧密挂钩,所以可供参考,而不可过分认真。”(33)
细读上述两题,第1题问“金一斤值钱几何?”;第2题问“金价各几何?”。显然,两题所问黄金单位是不同的,“金一斤”与“金”是不同的黄金单位。“金”是可以用做黄金单位名称的。叶世昌先生统计《战国策》中记载使用金的事情共有53次,(34)其中金的单位称谓共有5种形式:若干金、金若干斤、金若干镒、黄金若干斤、黄金若干镒,而其中采用若干金称谓的出现了34次,占总数64%。所以,在战国时期,“金”是最主要的黄金单位称谓。战国时期,楚国、魏国、齐国和卫国都以“益”为黄金单位称谓,一“益”便是一金,齐国和卫国的一“益”相当于秦国的二十四两。西汉初期,“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35)“金一斤”为十六两,在战国时期也是黄金单位的一种。秦代黄金衡制统一为“镒”,未采用“斤”作为黄金单位。汉代恢复“斤”为黄金单位,并广泛使用。汉代权衡为石、钧、斤、两、铢制,一斤为十六两。《汉书•律历志》曰:“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36)
一“金”为二十四两,“金一斤”为十六两,两者的比例是1.5∶1。《九章算术》中,一金为九千八百钱,金一斤为六千二百五十钱,两者的比例是1.568∶1,与1.5∶1十分接近。所以,《九章算术》中两例题的黄金价格是基本一致的。郭书春先生说:“《九章算术》从整体上说,反映了战国与秦代的物价水平,而不是汉代的物价水平。”(37)《九章算术》例题设计时,关于黄金价格的基本概念应该是大约“万钱一金”、“一金二十四两”和“金一斤十六两”;“金”与“金一斤”是不同的黄金衡制单位。《九章算术》中出现不同的黄金衡制单位的概念,根源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存在着不同的黄金衡制。
西汉初期,改用“金一斤”十六两为黄金单位,但是一“金”二十四两的概念依然存在。《九章算术》成书时间不详,但曾由张苍、耿寿昌删补残缺,校订时可能依循了秦代的古制,也可能参照了西汉初期的概念,而一“金”二十四两与“金一斤”十六两并行的概念是明显的。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38),曾在秦朝为官,好律历,又主管文书档案,所以对秦代重量单位必定十分清楚。张苍校正《九章算术》,以二十四两一“金”,与十六两“金一斤”并用,而不是以二十两一“金”与十六两“金一斤”并用,说明秦代所用的“镒”,是卫国和齐国用的二十四两的“益”,而非魏国所用的二十两的“益”。
汉高祖刘邦采用“一黄金一斤”的原因有三:(1)“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39)自然是要铸造轻钱。黄金一金从二十四两降到十六两是为了与大幅度减重的铜钱相协调;(2)黄金十六两一镒的衡制是楚制,刘邦拥楚怀王以反暴秦,恢复楚制具有政治色彩;(3)通过实施通货膨胀政策来聚敛财富,支持军事行动。
“一黄金一斤”所实现的减重幅度是巨大的,“万钱一金”的概念可能在一些场合下已经改成了“半万一斤”。《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术书》中有这样的例题:“金贾(价)两三百一十五钱,今有一朱(铢)问得钱几何。曰:得钱十三钱八分[钱]一。”(40)
从这个例题可以看出,黄金价格是5040钱,例题设计基本是根据半万一斤的概念而来。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成文不会迟于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因此,《算术书》中的物价应是西汉初期的物价。西汉初期物价波动较大,但是铜钱与黄金皆是金属货币,两者之间应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半万一斤说明,黄金从镒到斤是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重。这是黄金从镒到斤,是从二十四两到十六两,而非从二十两到十六两的又一支持。
战国秦汉黄金衡制演变的大致途径是:战国各国诸侯使用着多种黄金衡制;秦灭六国,统一黄金衡制为二十四两一镒,仍可称为一金;及至汉兴“一黄金一斤”,黄金减重三分之一,从二十四两降到十六两。而二十四两一镒的秦代黄金衡制,以及二十两一镒的战国时期三晋两周地区黄金衡制的概念,一起流传下来,造成我们目前关于古代黄金衡制“镒”单位概念上的混淆。注释:
①《战国策笺证•秦一》二《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②同上,第162页。
③④《战国策笺证•东周》二十二《赵取周之祭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⑤《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50页。
⑥黄锡全:《先秦货币研究》,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9页。
⑦(16)丘光明、邱隆、杨平:《中国科学技术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⑧同⑦,第140页。
⑨⑩同⑦,第125页。
(11)河南省计量局:《中国古代度量衡文集》(丘光明:《试论战国衡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96页。
(12)千家驹、郭彦岗:《中国货币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1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8页。
(14)《隋书》卷一六《律历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2页。
(15)同⑦,第169页。
(17)《史记》卷三十《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42页。
(18)(23)王献唐:《中国古代货币通考》,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19)(20)张南:《秦汉货币史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20)《战国策笺证•燕三》五《燕太子丹质于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页。
(21)《史记》卷八六《刺客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5页。
(24)《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7页。
(25)《史记》卷六八《商群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27页。
(2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7—238页。
(27)(35)(39)同B17,第1417页。
(28)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29)同上,第381页。
(30)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31)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2页。
(32)同B13,第183页。
(33)瓯燕:《试论秦汉黄金为上市》,《货币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4)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36)《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9页。
(37)同(28),第17页。
(38)《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75页。
(3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责任编辑 高聪明)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一、战国时期的黄金衡制
从文献看,战国时期黄金衡制“镒”的单位重量比较混乱,有“二十两”、“二十四两”、“四十四两”、“为米二升”、“二十四分之一”诸说法。“镒”又写做“溢”或“益”。
《战国策•秦一》:“赵王大悦,封为武安侯,受相印……,黄金万溢,以随其后。”①笺证:高诱云:“万溢,万金也。二十两为一溢也。”鲍彪云:“一镒二(元刊吴本‘二’误作‘四’)十四两。” ②《战国策•东周》:“赵取周之祭地,周君患之,告于郑朝。郑朝曰,‘君勿患也,臣请以三十金复取之’。” ③笺证:鲍彪云:“一斤为一金”。吴师道云:“正义云:‘秦以一镒为一金’”。孟康云:“二十四两”。④《史记•苏秦传》:“黄金千溢,白璧百双,锦NFDA2千纯,以约诸侯。”⑤索隐云:“战国策作‘万溢’一溢为一金,则二十两曰一溢,为米二升。郑玄以一溢为二十四分之一,其说异也。”
元刊吴本云“四十四两”,疑为二十四两之误。“为米二升”和“二十四分之一”可能是将重量单位“镒”与容量单位“溢”相混淆。二十两与二十四两,多有争议,未能定论。
文献中说法不一,金、斤、镒多有混淆使用,抄誊笔录错误亦在所难免,正伪难辨。究其根本,在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黄金衡制各异。搞清究竟,要通过出土战国刻铭重量器物来考证。然而,目前此类器物十分稀少。现用五件具有较高可信度的战国刻铭重量器物分析如下。
1.楚国钧益铜环权
1954年湖南长沙近郊出土楚国铜环权10枚,重量分别为0.69、1.30、1.90、3.90、8.00、15.50、30.30、61.60、124.40、251.30g。其中第九枚刻有“钧益”。黄锡全先生考证“钧益”应为“间益”,即为半益,由此推论楚国一益重量为251.3g。⑥
战国时期秦国一斤重253g,⑦一两重15.8125g。两者比较:251.3g÷15.8125g=15.89,即楚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十六两。
2.魏国信安侯铜鼎
1979年陕西武功出土魏国信安君铜鼎,器铭九益,重量实测为2842.5g,⑧可以算出:2842.5g÷9=315.83g,即:一益为315.83g。
与秦国一两重15.8125g相比较:315.83g÷15.8125g=19.97两;即魏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两。
3.齐国临淄商王墓耳杯
1992年山东临淄商王墓出土了大小两件有记重、记容的耳杯,考证为战国末年齐国的器物。小耳杯刻铭中有:“冢叁十”字样,实测重量116.71g;⑨大耳杯刻铭中有:“冢一益卅八”字样,实测重量5l7.47g。⑩
小耳杯重“叁十”,实测重量116.71g,每应为:116.71g÷30=3.89g,即:一重为3.89g。大耳杯重“一益卅八”,实测重量517.47g,每益应为:517.47g-3.89g×38=369.64g,即:一益为369.64g。
与秦国一两15.8125g相比较:369.64g÷15.8125g=23.38,即齐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四两。
4.卫国的平安君铜鼎NFDA3
现出土卫国平安君铜鼎有两件:
(一)1978年,河南泌阳县官庄出土一铜鼎,经考证为卫国卫嗣君廿八年铸造,鼎器刻铭“六益半NFDA3之冢”,实测重量2250g;(11)鼎盖刻铭“一益十NFDA3半NFDA3四分NFDA3之冢”,实测重量515g。
解方程:6益+0.5NFDA3=2250g;
1益+10.75NFDA3=515g,得:
1益=373.906g;1NFDA3=13.125g
(二)上海博物馆藏平安君铜鼎,经考证为卫国卫嗣君三十二年铸造,刻铭“五益六NFDA3半NFDA3四分NFDA3平”实测重量1970g。按照例(一)的结果,“五益六NFDA3半NFDA3四分NFDA3平”应为:373.906g×5+13.125g×6.75=1958g,与实测重量1970g相比较,误差仅为0.61%。两物相证,说明上述计算益、NFDA3重量的结果是合理的。
与秦国一两15.8125g相比较:373.906g×15.8125g=23.65,即卫国的益相当于秦国的约二十四两。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黄金衡制不一,可能与其所处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域有关。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了各种不同特点的货币形制,形成各个不同类型的货币流通领域。”(12)黄河中游的三晋两周地区,形成了布币流通区;齐国是刀币流通区,燕赵为刀布并行区;圜钱既流通于刀币区,又流通于布币区;楚国则是单独的爰金、铜贝流通区。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域,存在着不同的黄金衡制。
楚、魏、齐、卫国益重量及折合秦国若干两汇总表国家益重量(g)折合秦国若干两(两)楚国251.3015.89两魏国315.8319.97两齐国369.6423.38两卫国373.9123.65两每两重量在各国间也存在着差别,差别的程度与其所处的货币流通区域有关,也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关。以上文所述实物测量为例,魏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两,实测差异仅为(20-19.97)÷20=0.15%。这是因为,魏国与秦国同属布币流通区,地理位置也比较近,两国两的重量单位最为接近。齐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四两,实测差异为(24-23.38)÷24=2.58%。这是因为,齐国与秦国属于不同的货币流通区,地理位置亦相距较远,两国两的重量单位差距较大。楚国益重量折合秦国十六两,实测差异为(16-15.89)÷16=0.69%。卫国益重量折合秦国二十四两,实测差异为(24-23.65)÷24=1.46%。
楚国处于独立的爰金、铜贝流通区,魏国处于布币流通区,齐国处于刀币流通区,卫国是否处于刀币流通区,尚需进一步的考证,三个货币区的黄金衡制不同,而其单位皆称“益”。“益”的单位重量,在楚国爰金、铜贝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十六两;在布币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二十两;在刀币流通区可能相当于秦国的二十四两。战国时期至少存在着这三种黄金衡制。彭信威先生指出,楚国金钣有不同的数量组成,“根据实物和土范,一钣金饼的数目并不固定,有时十六方,有时二十方,有时二十四方。”(13)当然,目前出土的楚国金钣有更多的形式,有17、18、19方等,最多的达到54方,每方重量大约一两,实测重量每方十几克不等。然而,彭信威先生所述16、20、24方的楚国金钣一定曾经存在。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不可能只用铜钱,而是需要更多的贵金属称量货币支付。楚国是黄金出产国,金钣铸成16、20、24方,可能是为了方便对布币流通区国家及刀币流通区国家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使用。
《隋书•律历上•权衡》云:“梁、陈依古称。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斤。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14)南朝崇尚古制,齐高帝萧道成曾为齐公、齐王,最后建立了南齐政权,一直以齐为号,复古齐制是很有可能的。隋朝时所说的一斤八两,应是二十四两,关于战国时期齐国曾用二十四两为黄金衡制单位,这里也可作为一个佐证。
二、秦朝黄金衡制的统一
秦朝统一全国度量衡,也统一了黄金衡制。秦朝统一全国度量衡,是将战国时期秦国的度量衡标准推广到全国使用。秦始皇颁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全文共四十字,被嵌在各种权量器物上发送到全国各地,近代已有大量秦代刻诏权量器物出土,其诏文如下: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
战国时期,“秦国权衡单位用石、斤、两、朱(铢)制已被各种器物的刻铭所证实,假以文献记载,更无疑义”。(15)秦国的权衡制度:24铢1两;16两1斤;120斤1石。与现代重量单位相比较,战国时期秦国1斤为253克,(16)1两为15.8125克。秦朝继承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权衡制度,近代出土秦代权衡器物以石、斤、两计,秦代铜币亦铭文“半两”,唯黄金以“镒”为衡制单位。太史公曰:“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17)秦代黄金为称量货币,交易使用时要用秤来称。秦代以“镒”为黄金衡制,是对战国时期黄金衡制实施统一规范的结果。
秦代采用镒为黄金单位,是沿用秦国旧制,还是采用其他诸侯国家的衡制,王献唐先生认为,“秦地一金重一镒,齐重一斤,两地不同。秦并天下,沿其旧制用镒,并使天下一律改镒。”(18)张南先生则认为秦朝是采用了其它诸侯国的黄金衡制。“秦王朝规定……,黄金仍采用称量货币形态,其单位没有采用秦国的斤两制,而是采用三晋及齐的‘溢’,即镒的衡制。”(19)张南先生认为,“秦在战国时期,用‘斤’做黄金的货币单位。如文献记载,秦用‘金万斤’收买魏人,诋毁信陵君(《史记•魏公子列传》);秦以‘金千斤’予姚贾,以制止山东四国攻秦(《战国策•秦策三》)。”(20)
战国晚期,秦国已经采用“镒”为黄金衡制单位。《战国策•燕三》载:“秦王目眩良久,而论功赏群臣及当坐者,各有差,而赐无且黄金二百镒。”(21)《史记•刺客列传》亦云:“而赐夏无且黄金二百溢。”(22)荆轲刺秦王是在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此时统一度量衡的事情尚未开始,因此,秦国在统一度量衡之前已经采用了“镒”为黄金权衡单位。然而,虽然文献有载,确定战国时期秦国在使用石、斤、两、铢为一般权衡单位的同时,还采用“镒”作为黄金权衡单位,目前仍然缺乏出土实物的证据。而战国时期的楚国、魏国、齐国和卫国,都采用益为权衡单位,已为出土实物所证实。
秦国的“镒”重量多少,目前既无文献记载,又无出土实物证明。王献唐先生认为秦代可能采用了二十四两一镒的制度。“镒在先秦为二十两,始皇或改为二十四两。”(23)王献唐先生提出此观点,并未举列证据。
秦国本国度量衡的统一,是在商鞅变法时完成的。周显王十年(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制定变法法令。商鞅即制定了鼓励军功、耕织、犯法连坐的法律。周显王十九年(公元前350年),商鞅集乡为县,设县令、丞,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
“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权、衡、丈、尺。”(24)
“商君者,卫之诸庶公子也,名鞅。”(25)商鞅出于卫国,为秦国制定黄金衡制,很可能受卫国衡制的影响。如果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采用了卫国的黄金衡制,秦国一镒便应是二十四两。卫国的黄金衡制与齐国相同,卫国是否属于刀币流通区国家,尚需考证。秦国属于布币流通区的国家,不去选择布币流通区魏国的二十两黄金衡制,而是选择卫国的二十四两衡制,其原因有三:(1)商鞅出于卫国,对卫国的衡制十分清楚,为秦国制定黄金衡制,很可能采用卫国黄金衡制; (2)卫国采用二十四两一镒,魏国采用二十两一镒,楚国采用十六两一镒。采用卫国的二十四进制与秦国原来的铢两二十四进制和谐一致,即二十四铢一两;二十四两一镒;(3)二十四两正合五德水数。《史记•秦始皇本纪》曰:“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26)二十四两是六的倍数,正合五德水数。而二十两则不合。
秦朝统一黄金衡制,应是以秦国旧制二十四两为一镒。然而,秦朝享国甚短,“黄金以镒名”未能持续很久,便被汉初“一黄金一斤”所替代。
三、西汉初期的黄金改制
西汉初期,“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27)黄金的重量单位从“镒”变成了“斤”;而“金”的重量,便从二十四两,变成了十六两。但是,一“金”二十四两的古制概念影响颇为深远,并与“金一斤”十六两的概念,相伴共用。《九章算术》中计算黄金的例题给我们提供了佐证。
《九章算术•均输章》第15题:“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答曰:六千二百五十。”(28)《盈不足章》第5题:“今有共买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问人数、金价各几何?答曰:三十三人,金价九千八百。”(29)
两题金价不同,一曰“金一斤”值钱六千二百五十;一曰“金”价九千八百。对此,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宋杰先生认为,关税十分取一,金十二斤应取金一斤三两余,取二斤就是多取了十二两余,以钱折补,采用了每斤黄金6250钱的低价,“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购买,不属于正常交易”,(30)体现了政府对百姓的盘剥。钱剑夫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原因在于黄金价格的波动。“一斤黄金值万钱,当为西汉王朝法定的比价。但亦根据实际情况时有涨落。所以,有时黄金一斤值九千八百钱,和万钱极近;有时则只值六千三百五十钱,较法定比价要低百分之三十。”(31)彭信威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原因在于采用了不同时代的钱,“《九章算术》中有两种金价,一种是一斤六千二百五十钱,另一种是一斤九千八百钱。前一种金价大概是秦的金价,或以八铢半两计算的金价。”(32)瓯燕先生认为,《九章算术》两例题中金价的差别,仅为演算设计,不说明黄金实际价格,“《九章算术》卷六、卷七所云,金一斤值钱‘六千二百五十’或‘金价九千八百’不足为凭。因九章算术是算术教科书,它为演算需要设计。犹如今之算术课本,不要求题目内容与市场紧密挂钩,所以可供参考,而不可过分认真。”(33)
细读上述两题,第1题问“金一斤值钱几何?”;第2题问“金价各几何?”。显然,两题所问黄金单位是不同的,“金一斤”与“金”是不同的黄金单位。“金”是可以用做黄金单位名称的。叶世昌先生统计《战国策》中记载使用金的事情共有53次,(34)其中金的单位称谓共有5种形式:若干金、金若干斤、金若干镒、黄金若干斤、黄金若干镒,而其中采用若干金称谓的出现了34次,占总数64%。所以,在战国时期,“金”是最主要的黄金单位称谓。战国时期,楚国、魏国、齐国和卫国都以“益”为黄金单位称谓,一“益”便是一金,齐国和卫国的一“益”相当于秦国的二十四两。西汉初期,“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35)“金一斤”为十六两,在战国时期也是黄金单位的一种。秦代黄金衡制统一为“镒”,未采用“斤”作为黄金单位。汉代恢复“斤”为黄金单位,并广泛使用。汉代权衡为石、钧、斤、两、铢制,一斤为十六两。《汉书•律历志》曰:“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36)
一“金”为二十四两,“金一斤”为十六两,两者的比例是1.5∶1。《九章算术》中,一金为九千八百钱,金一斤为六千二百五十钱,两者的比例是1.568∶1,与1.5∶1十分接近。所以,《九章算术》中两例题的黄金价格是基本一致的。郭书春先生说:“《九章算术》从整体上说,反映了战国与秦代的物价水平,而不是汉代的物价水平。”(37)《九章算术》例题设计时,关于黄金价格的基本概念应该是大约“万钱一金”、“一金二十四两”和“金一斤十六两”;“金”与“金一斤”是不同的黄金衡制单位。《九章算术》中出现不同的黄金衡制单位的概念,根源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存在着不同的黄金衡制。
西汉初期,改用“金一斤”十六两为黄金单位,但是一“金”二十四两的概念依然存在。《九章算术》成书时间不详,但曾由张苍、耿寿昌删补残缺,校订时可能依循了秦代的古制,也可能参照了西汉初期的概念,而一“金”二十四两与“金一斤”十六两并行的概念是明显的。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38),曾在秦朝为官,好律历,又主管文书档案,所以对秦代重量单位必定十分清楚。张苍校正《九章算术》,以二十四两一“金”,与十六两“金一斤”并用,而不是以二十两一“金”与十六两“金一斤”并用,说明秦代所用的“镒”,是卫国和齐国用的二十四两的“益”,而非魏国所用的二十两的“益”。
汉高祖刘邦采用“一黄金一斤”的原因有三:(1)“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39)自然是要铸造轻钱。黄金一金从二十四两降到十六两是为了与大幅度减重的铜钱相协调;(2)黄金十六两一镒的衡制是楚制,刘邦拥楚怀王以反暴秦,恢复楚制具有政治色彩;(3)通过实施通货膨胀政策来聚敛财富,支持军事行动。
“一黄金一斤”所实现的减重幅度是巨大的,“万钱一金”的概念可能在一些场合下已经改成了“半万一斤”。《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术书》中有这样的例题:“金贾(价)两三百一十五钱,今有一朱(铢)问得钱几何。曰:得钱十三钱八分[钱]一。”(40)
从这个例题可以看出,黄金价格是5040钱,例题设计基本是根据半万一斤的概念而来。张家山汉墓竹简的成文不会迟于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因此,《算术书》中的物价应是西汉初期的物价。西汉初期物价波动较大,但是铜钱与黄金皆是金属货币,两者之间应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半万一斤说明,黄金从镒到斤是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重。这是黄金从镒到斤,是从二十四两到十六两,而非从二十两到十六两的又一支持。
战国秦汉黄金衡制演变的大致途径是:战国各国诸侯使用着多种黄金衡制;秦灭六国,统一黄金衡制为二十四两一镒,仍可称为一金;及至汉兴“一黄金一斤”,黄金减重三分之一,从二十四两降到十六两。而二十四两一镒的秦代黄金衡制,以及二十两一镒的战国时期三晋两周地区黄金衡制的概念,一起流传下来,造成我们目前关于古代黄金衡制“镒”单位概念上的混淆。注释:
①《战国策笺证•秦一》二《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②同上,第162页。
③④《战国策笺证•东周》二十二《赵取周之祭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⑤《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50页。
⑥黄锡全:《先秦货币研究》,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9页。
⑦(16)丘光明、邱隆、杨平:《中国科学技术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⑧同⑦,第140页。
⑨⑩同⑦,第125页。
(11)河南省计量局:《中国古代度量衡文集》(丘光明:《试论战国衡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96页。
(12)千家驹、郭彦岗:《中国货币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1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8页。
(14)《隋书》卷一六《律历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2页。
(15)同⑦,第169页。
(17)《史记》卷三十《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42页。
(18)(23)王献唐:《中国古代货币通考》,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19)(20)张南:《秦汉货币史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20)《战国策笺证•燕三》五《燕太子丹质于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页。
(21)《史记》卷八六《刺客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5页。
(24)《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7页。
(25)《史记》卷六八《商群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27页。
(2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7—238页。
(27)(35)(39)同B17,第1417页。
(28)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29)同上,第381页。
(30)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31)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2页。
(32)同B13,第183页。
(33)瓯燕:《试论秦汉黄金为上市》,《货币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4)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36)《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9页。
(37)同(28),第17页。
(38)《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75页。
(3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责任编辑 高聪明)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