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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与基石,是正义的基础。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给予仲裁足够的重视,因而仲裁证据在收集上存在着不少的疏漏,这使得仲裁独特的价值和应有的作用没能充分的展现。在规范仲裁庭行使收集证据权时,应该首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再考虑仲裁庭收集证据权的完善与行使,这样才能更有益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