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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同级管理.为做好矿业权登记管理服务,现就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登记矿业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n一、自2020年5月1日起,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涉及变更矿种的,以变更后的主矿种为准)、保留、注销登记以及划定矿区范围均由自然资源部办理.